近因原则是指当风险发生时,保险公司只能以引起风险发生的最直接的、最有效的、最起决定作用的原因为依据,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此外,与传统认知不同的是,保险关系中的近因原则指的并不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事故发生最接近的原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后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补偿责任。

保险公司理赔的三大原则(近因原则)(1)

保险公司理赔的三大原则(近因原则)(2)

创设案例---简单剖析“近因原则”

王某的父亲今年60岁,于5年前投保了在xx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意外险,前阵子王某父亲外出回家时,在路上被一辆以中低速度正常行驶轿车轻微碰到,导致王某父亲摔倒在地(只是侧身倒地),摔倒后王某父亲感到一阵头晕,随即被送到医院,在送往医院的途中病情加重,最后在医院不治身亡,医生出具的死亡证明为高血压引发的脑溢血。父亲去世后,王某在悲痛之余拿着父亲的意外保单到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但是保险公司以导致其父亲的死亡是由于高血压引起的脑溢血,而并非意外事故,因而进行拒赔。本例中,王某父亲被汽车轻微碰擦,发生在一般健康人身上,是不会导致死亡的。王某父亲身故的原因是高血压引起的脑溢血所致。虽然车辆碰擦属于意外事故,但不是导致其死亡的近因,所以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保险公司理赔的三大原则(近因原则)(3)

经典案例引入---全面理解“近因原则”

接下来我们来看保险教科书中的一个经典案例——著名的艾思宁顿案:某英国居民冬季打猎时不慎从树上掉下来,受伤后的被保人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因夜间天冷,染上肺炎死亡。保险公司认定致死原因是肺炎,非意外事故拒付保险金;法院认为被保人的死亡近因是意外事故一从树上掉下来,判定保险公司败诉。 案例分析:在艾思宁顿案中,被保险人经历的过程为“树上掉下来”一“受伤”一“肺炎”一“死亡”四个事件,其关键环节是受伤-肺炎,如何界定这两者的关系关乎到被保险人的死亡是意外事故还是非意外失事故,也决定了保险公司是否要进行理赔。在不特定的环境中,这两个事件之间并无充要的逻辑关系,意外受伤事件、感染肺炎事件这两个事件任一事件都不是另一个事件的必然结果。但是,在特定的场景设定下,如本案例中的寒冬以及荒野,受伤后无法获得救援的被保险人,染上肺炎就成了几乎唯一的结果。因而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而非肺炎,所以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

简单点来说,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是“近因”的关键之处是判断在此原因之前还有没有更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第一个例子来说,王某被车刮碰导致摔倒,是一个原因且属于意外事故。但是到王某父亲死亡的又一个原因是脑溢血。所以说,导致王某父亲死亡的近因是脑溢血而并非被车刮碰。

保险公司理赔的三大原则(近因原则)(4)

“近因原则”之实际运用

保险公司理赔的三大原则(近因原则)(5)

近因原则的实际运用在保险理赔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关乎着被保险人能否成功取得保险金赔偿。近因原则运用可以分成单一原因、多数同时发生的原因、多数连续发生的原因和多数间断发生的原因这四类。

①单一原因:如果事故发生只有一个原因,那么毫无疑问该原因即为近因,若该原因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应对履行保险金给付责任;反之,则不然。

②多数同时发生的原因,如果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为一个以上并且同时发生,并且这些原因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都是实质性的影响。如果多种原因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则保险人应当履行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多个原因中,有一部分是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另外一部分属于除外责任,此时,保险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该承担多少赔偿责任要根据保险损失是否可以进行划分。如果能划分开的,保险人仅仅承担所保风险导致的损失;如果不能划分,又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

③多数连续发生的原因:如果损失的发生是由具有因果关系的连续事故所致,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应当区分情况而定;1.如果导致连续事故发生的原因中没有除外风险,则保险人应当进行保险金给付;2.如果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假设前因A为保险风险,后因B为除外风险,且A是B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应当进行保险金的给付。

④多数间断发生的原因:如果造成损失的风险事故先后出现,假设先发生的风险事故的原因为C,后发生的风险事故的原因为D,且C与D相互独立,即即后来发生的风险是另一个新爆发而有完全独立的原因造成的,而不是前因造成的直接或自然的结果。则处理方法与“单一原因”相同,保险人是否应当履行赔偿责任仅取决于各个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保险公司理赔的三大原则(近因原则)(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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