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的两家人,因为一个摄像头闹上了法庭。一家说隐私被别人掌握,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另一家则认为摄像头安装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自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且楼道间属于公共区域,非私人支配的空间场所,故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并没有侵犯邻居的隐私权。

各执一词的邻居纷争该如何解决?

日前,上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了顾某与丁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发现家门口安摄像头怎么办(门口安装摄像头引发邻里矛盾)(1)

顾某和丁某是上海市青浦区某小区的邻居,顾某住在201室,丁某住在202室,两家均已入住。为了保障人生和财产安全,顾某在门口安装了一个摄像头,这个摄像头覆盖了电梯口及楼道位置,成像清晰。为此,邻居丁某不干了,认为顾某安装的摄像头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自家人员进出情况均被顾某掌握,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也遭受到侵害。

为了一个摄像头,两家闹得不可开交。2021年1月14日,在派出所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载明双方互不追究安装摄像头的责任,顾某拆除摄像头,可安装可视门铃,但可视门铃不能拍摄到丁某的家门口,不得侵犯丁某隐私权。

原本以为事情就此解决,然而丁某从电梯口出入时,都会经过顾某的家门口。在装修的时候,丁某发现顾某将内开的大门改为了外开,且摄像头没有拆除,只是调整了方向。为此,丁某将顾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顾某拆除门口的摄像头,大门还原为向内开启。

发现家门口安摄像头怎么办(门口安装摄像头引发邻里矛盾)(2)

一审:安装位置妨碍隐私,门的位置妨碍邻居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顾某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可以安装摄像头,但应妥善选择安装位置及摄像范围,减少对他人隐私的影响。

顾某现安装的摄像头摄像范围覆盖整个电梯口,且成像较为清晰,丁某通过电梯出入必然在摄像范围之内,涉及丁某隐私,故对丁某要求顾某拆除安装在201室入户门南侧门框上方的摄像头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201室的入户门改为向外开启后,鉴于电梯口与201室入户门的距离,顾某在开门时必将占据其门前的公共空间,影响丁某出入电梯,对丁某的人身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即使小区其他居民的入户门亦如此改装,仍不能免除顾某对丁某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因此,对丁某要求顾某将201室入户门由向外开启恢复为向内开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顾某拆除摄像头,并将入户门改为向内开启。

发现家门口安摄像头怎么办(门口安装摄像头引发邻里矛盾)(3)

顾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顾某上诉称,自己无侵犯丁某隐私权的行为,一审判决后,顾某已再次调整摄像头位置,一审判决中涉及的位置已没有摄像头。且楼道为公共区域,并非丁某私人支配的空间场所,故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并没有侵犯丁某的隐私权。

关于门向位置,顾某辩称将入户门安装为向外开启并非擅自所为,而是经过物业、开发商、业主的同意并向物业备案,于理有据,之前丁某亦同意顾某的改装。入户门安装为向外开启,距离丁某的入门处仍有很大距离,不会对丁某的人身安全造成影响。

据此,顾某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丁某的全部一审诉请。

丁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现家门口安摄像头怎么办(门口安装摄像头引发邻里矛盾)(4)

二审:一审判决位置已无摄像头,门向位置不影响通行。

二审法院再审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

关于安装摄像头一节,现顾某与丁某均已确认丁某起诉要求顾某拆除的位于201室入户门南侧门框上方的摄像头已经被拆除,现201室入户门南侧门框上方不存在摄像头。故一审判决相关判项已无存在之必要,应予以撤销。

关于入户门外开一节,根据现场照片,201室入户门外开后处于靠墙位置,不会对丁某户乘坐电梯及通行造成妨害。并且,入户门距离该层电梯尚有一定距离,结合入户门日常的开启频率以及电梯使用频率,本院认为入户门外开亦不会给丁某户的出入增加安全隐患。同时,考虑到丁某曾明确表示同意顾某将入户门改为外开,顾某经过同意后已经装修完成并投入一定装修费用,故本案中维持201室入户门外开现状更为妥当。

最后,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对丁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发现家门口安摄像头怎么办(门口安装摄像头引发邻里矛盾)(5)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为何一个摄像头让邻居对簿公堂?这是因为现实生活中,不同自然人对于隐私的关注程度以及新生事物的接受过程难免有别,由此产生不同的认识也实属正常。

那么现实生活中能否安装摄像头或可视门铃?可以的,大家在安装、使用此类门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尽到妥善的注意义务。在遵守所在小区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己房屋楼层的结构布局,选择合理的安装方式及位置,以避免或者减少对相邻方的隐私等合法权益造成的影响,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来说,如果安装的可视装置客观上可以监控、摄录相邻方的出行信息,超出合理的限度。比如摄录范围可以覆盖相邻方的入户门、必经通道等,对相邻方的隐私或个人信息的保护构成现实威胁的,则可以认定安装行为对于相邻方的权益造成实质妨害,应当予以拆除或者调整安装位置。如因房屋结构限制没有合理安装位置的,则应与相关方协商解决,或者选择安装不具有摄录、存储功能的普通装置。

邻里之间如何界定公共区域?彼此是否独立享有隐私权?

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角度来说,小区内的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如走廊、楼梯等,均可以属于公共区域。虽然公民在公共活动区域从事的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公开性,但不能就此认为“公共场所无隐私”。摄像头所拍摄的公共空间,可以记录下邻居的出行规律、生活习惯、社会关系等信息,这些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邻居感到被侵权,应该怎么维权?

邻里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相互帮助,在出现邻里纠纷时,应尝试站在对方角度思考问题。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建议先与邻居进行沟通,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公民可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寻求帮助,在有关组织的调解下化解纠纷。如果对方态度强硬,调解不成的话,公民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报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公民还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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