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教材当中夹带私货的问题愈演愈烈,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这里不对内容进行评论,主要讨论一下如果属于故意或者过失行为,可能会面临的处罚。
一、教材应当退出使用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2019)年规定:
第三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教材应退出使用,不再列入教学用书目录。(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三)教材内容植入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四)用不正当手段影响教材审核、选用等工作。(五)发生教材应退出使用的其他情况。
因此,对于当前网传的存在问题的教材,如果确定属于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上的问题,应当首先将相应教材退出,不再使用。
二、教材审查责任
根据原国家教委(现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教材编写、审查和选用的规定》(1995)年规定:
第五条 中小学教材的编写、审查、选用实行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中小学教材(包括民族文字教材)的编写、编译、审查、选用工作。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分工主管本行政辖区内中小学教材(包括民族文字教材)的编写、编译、审查、选用工作。第七条 编写教材属于下列情况的由国家教委审批:1、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央教科所、中央部委属高等院校、中央级科研单位、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编写国家教委制定的课程计划所规定的必修课各学科教材。2、境内单位、团体和个人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组织或个人合作编写国家教委制定的课程计划所规定的必修课各学科教材。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组织或个人独立编写,供境内学生使用的,国家教委制定的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教材。3、以民族文字编写国家教委制定的课程计划所规定的必修课(劳动课、劳技课、职业指导课除外)各学科教材。省区间协作编译民族文字教材。4、编写国家教委批准进行教育改革实验的课程计划所规定的教材。第八条 编写教材属于下列情况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1、第七条第1项以外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编写国家教委制定的课程计划所规定的必修课(劳动课、劳技课、职业指导课除外)各学科教材。此类教材编写由省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需报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备案。民族文字教材需报国家教委民族教育司备案。2、编写地方安排课程的教材和劳动课、劳技课、职业指导课、活动课和选修教材。3、编写省教委批准进行教育改革实验的课程计划所规定的教材。4、除本条1、2、3项之外的地方编写的其它教材。
因此,网传的人教版教材问题,审查责任在于国家教育部,如果追究责任,那么教育部对于人教版教材的问题应当负首要责任,地方教材的责任由地方教育部门负责。
三、未尽到教材审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追究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2019)年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存在第三十七条情形。(二)使用未经审定通过的教材。(三)违反教材编写修订有关规定,擅自改动审定后的教材内容。不按要求聘请主编、组建编写队伍,存在挂名主编、不符合条件人员参与教材编写等现象。(四)编写单位违反教材审核有关规定,不按要求、程序和标准送审。(五)用地方课程教材或其他教材代替国家课程教材,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形。(六)违规编写使用专题教育教材、读本。(七)侵犯知识产权。(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从该规定推断,处理行为首先是由教育部门进行内部处理,包括批评、处分、取消资格等,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会已送司法机关。
四、对于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如果教材当中的内容构成违法犯罪,比如故意将丑化国人形象、误导青少年、传播不良价值观等内容编写进教材,那么需要分情况讨论犯罪。
1.故意将内容编入教材的人员
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如果确定属于该条,则面临的刑罚将非常重,最高可能面临死刑。
②如果不构成上述犯罪,只是故意插入不健康图片,如淫秽图片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2.对于审核不严格的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第五条 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因此,对于教材审核不严格人员,不能仅仅以“集体研究”“集体审查”为理由规避责任,情节严重可能会触犯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孩子是国家的未来,应当守护好孩子成长的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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