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等措施项目费是否可以下浮
耒阳市康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1]
案件基本事实
2009年6月27日,康鸿盛公司与闽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康鸿盛公司将耒阳市东方明珠商贸城8#、9#、14#、17#、18#楼土建、装修、水电、弱电、消防及附属工程等发包给闽安公司承建,工程预结算套用2006年湖南省工料计价法,施工期价格指数按实预结算。该合同未进行招投标。2009年7月29日,闽安公司与林某某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闽安公司将9#楼工程发包给林某某承建,包括土建、装修、水电、弱电、消防安装(如消防另外发包,林某某收取配合费1%)。
对于工程价款造价,《内部承包合同》第19条第1款约定:按2006年湖南省工料单价法计价,人工、材料、机械按合同施工期耒阳信息价调整,无耒阳信息价则套衡阳市信息价;林某某采购的材料应是信息价注明的厂家,否则应经甲方签证(人工费按合同工期内分年度的湖南省建设厅发布的最低工资单价记取);重金属、装修材料价格经闽安公司询价后另定;企业管理费、利润按定额70%讫取;林某某给予闽安公司税前造价优惠12.6%。
同日,康鸿盛公司与林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康鸿盛公司以闽安公司康鸿花园项目部的名义履行闽安公司在《内部承包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林某某履行《内部承包合同》的义务,认可并服从康鸿盛公司派驻工地代表的指定和签证,并同意康鸿盛公司收取工程总造价0.6%的代理管理费。之后,因工期延误及工程进度款支付等问题发生争议。
▶争议焦点
规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是否应下浮的问题。
▶实际施工人林某某观点
规费和安全文明费按照约定比例进行下浮,违背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其费用标准不予竞争的规定,也与《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不符。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规费、安全文明费属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且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91条规定文明措施费按规定计取,因此,安全文明费按照约定比例下浮错误。
发包人康鸿盛公司观点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税前造价优惠12.6%,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对工程造价的结算可以参照该约定进行。因为规费和安全文明费属于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故该部分费用应当参照合同约定下浮12.6%,并无不妥。《建设工程工程合同清单计价规范》主要系用来规费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并非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替代双方当事人对自身权利处分达成的合意。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观点
根据《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规费、安全文明费按比例下浮。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观点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税前造价优惠12.6%,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对工程造价的结算可以参照该约定进行。因为规费和安全文明费属于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故该部分费用应当参照合同约定下浮12.6%并无不妥。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主要系用来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并非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亦不能替代双方当事人对自身权利处分达成的合意,因此,林某某以上述规定为由,认为涉案合同中的规费和安全文明费不应按约定比例下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观点
再审申请人主张依据相关强制性规定,规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应下浮。经审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就涉及本案工程结算的定额规定等进行调查,并根据该站的口头答复制作了备忘录,备忘录记载管理费、利润分开算可优惠,国家税收、规费、安全文明费予强制性收费不优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3.1.6条规定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由此可见,规费、安全文明费等应依法缴纳,且不能减免。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第19条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规费、安全文明费等已列入了工程价款,第19.1条约定林某某给康鸿盛公司9#楼税前造价优惠12.6%,该优惠应视为对全部工程价款的优惠,既然工程价款中已包括了规费、安全文明费,该费用就应当按约定比例下浮。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工程价款下浮,并不必然导致向国家缴纳相关费用的减少。且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经过质证、认证,作为定案依据,现再审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推翻鉴定结论。因此,原判决在合同约定框架下,判令规费、安全文明费下浮不当。
评析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3.1.5条规定: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第3.1.6条规定: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虽然上述两条规定安全文施工费、规费、税金属于不可竞争费用,不得将该项费用参与市场竞争,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并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并且规费、安全文明费等的下浮,并不必然导致向国家缴纳相关费用的减少。因此,应尊重承发包双方的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效力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约定执行。
▶风险提示
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下浮,是指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整体下浮,虽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等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但下浮并不导致国家税金减少。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明确下浮的是工程款组成部分中哪些费用,显然施工合同的评审不仅是法务人员的事情,还需要造价人员、工程人员的参与。施工合同并非单纯的法律条款,还有许多法务人员不能解决的问题。
▶法条链接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3.1.5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1]参见景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560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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