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跟告诉有什么区别(咱们应该怎样理解)(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具体内容是:“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相应地,这就产生了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在现实中,人们总是把知情权当成了什么都能装的“篮子”,当成什么都能开的“万能钥匙”,甚至一些法官也把它当作安慰剂,哪怕原告没有理由、没有有效证据,也要用“知情权受损”为由裁判被告给付一定的金钱,似乎不让原告有所收获就于心不安。

其实,这样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也不利于善良诚信的社会风气的形成。

法律采用列举方式规定的知情权内容为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一共16项。

由此可见,法定知情权所需要的告知不是包罗万象的,不是无边无际的,充其量,也就是这16项;事实上,并不是每次商品交易、每次服务都需要告知这16项。

合法的告知必须具有必要性、操作性、顾及成本和效率。

告知跟告诉有什么区别(咱们应该怎样理解)(2)

对于商品,可能需要告知的是:

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但是不同的商品,并不是都要告知这么多。

譬如说食品、药品要告知主要成分,汽车就无法告知主要成分。

对于服务,可能需要告知的是:

价格,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

具体到汽车产品,可能需要告知的是:

价格,产地,生产者,性能,规格,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

实际上,由于汽车是特殊工业品,它的产地、生产者、性能、规格等基本都是固定的、公开的、可以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官网或各品牌汽车的官网上查询到,所以,一般是厂家官网公示厂家指导价、产地、生产者、性能、规格等,汽车的买卖合同往往不再列明产地、生产者,除非是平行进口车,可能在合同上约定清楚产地。

但是,这恰恰可能成为日后的纠纷起点。

这是因为,平行进口车的进口路径多样,可能是原产地计划出口到A地,后又被平行进口到B地,这就可能造成“产地”登记的多样,又由于我国对平行进口车的管理还在摸索中,不同的行政机关的管理口径不同,因而也会增加平行进口车的“产地”差异。而这些差异,其实是人为的、口径的表达的不同而已。

无论是厂家总代理进口,还是平行进口,经销商一般都会在展厅里以折页、易拉宝、滚动屏等方式告知价格、产地、生产者、性能、规格等。

等于是,经销商卖车的告知,是通过不同的方式、不同的路径、不同的载体来实现的。

也就是说,不同的商品,不同的服务,告知的内容、告知的方式都会有很多不同。

贪大求全的所谓“告知”,于消费者、经营者都是累赘。所以,咱们应该要正确地理解告知,不过分地去苛求告知,不要使告知变成一个让人无所适从的东西。

告知跟告诉有什么区别(咱们应该怎样理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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