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2017〕94号令)第12条对质疑函应当包括的内容作出了规定,为配套财政部〔2017〕94号令的实施,更好地指导供应商制作质疑函,随后财政部又制定印发了《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以下简称质疑函范本)等一系列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质疑中标候选人函会被公开吗?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质疑中标候选人函会被公开吗(未按范本提交的质疑函的效力)

质疑中标候选人函会被公开吗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2017〕94号令)第12条对质疑函应当包括的内容作出了规定,为配套财政部〔2017〕94号令的实施,更好地指导供应商制作质疑函,随后财政部又制定印发了《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以下简称质疑函范本)等一系列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质疑函范本包括四大类内容,分别是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事项具体内容以及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同时,质疑函范本还进一步归纳了“质疑函制作说明”,即: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实践中,有些供应商在提出质疑时,并未按照质疑函范本的格式、形式和要求提出质疑,针对此等质疑,有不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往往参照财政部〔2017〕94号令第21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质疑供应商搞所谓的补证通知和不予受理。应当指出的是,这种做法是严重错误的。质疑函范本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更没有赋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因此对供应商的质疑不予受理的权力,无论供应商是否按照质疑函范本去制作质疑函,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也不能因此对供应商的质疑不予受理。正确的做法是:供应商递交的质疑函没有按照合格的格式范本递交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合格的质疑函范本格式,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限内补正提交,而不应直接拒收。但是,如果供应商坚持不同意按照合格的格式范本提交质疑,只要供应商提交的质疑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和请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就应受理该等质疑,并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供应商提出的具体质疑内容给予书面答复。

关于质疑程序的问题,在此重申四个关键点,第一,采购人不得拒收质疑函;第二,采购人才是质疑答复的法定责任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仅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第三,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间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此时供应商应该一次性提出,否则过期不候;第四,潜在供应商只可以针对其已依法获取且可质疑的采购文件进行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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