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定义来源:百度百科)
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一、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二、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三、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
四、用人单位未缴纳失业保险的处理办法
一、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8条的规定,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指出,各省要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以下以成都市为例: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都区、新津区按每人每月1424元执行。
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按每人每月1320元执行。
二、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并不是所有失业人员都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可以领取。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须满足:
①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含义,《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有明确界定。根据该办法的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①终止劳动合同的。也就是由于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4条)。比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了3年的劳动期限,3年期满,双方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劳动者本身还想继续提供劳动服务,但是由于某种原因(比如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这和上一条是相似的,都并非出于劳动者意愿而终止就业。
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及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此时,虽然劳动合同的解除是由劳动者本人主动提出的,但这是由用人单位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的,如果劳动者不解除,则会严重损害劳动者自身权益。
只有在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失业人员才能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但是,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明明是用人单位要开除劳动者,但其却以各种手段强迫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者本人提出辞职所致(比如拒开离职证明),从而规避违法开除劳动者的法律责任(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比,力量是悬殊的,通常面对用人单位的手段,劳动者难以拒绝。那么劳动者还可以做些什么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如果确系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那么各位劳动者,请一定要有证据意识,不管用人单位采用电话、微信还是其他任何手段,一定要通过录音、录像或者其他手段保存证据。证据一定要表明,离职不是劳动者自己的选择。一旦保存证据,劳动者即使签订了主动辞职确认书类似文件,也还有反击的余地。
三、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
满足条件后,劳动者应该怎样申请失业保险金呢?下面以成都市为例(其他地区也大同小异,详细情况可通过官网查询):
1、申请材料
①单位对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意见(文件);
②劳动合同的原件、复印件;③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同页正反面);
④失业人员户口复印件(首页、本人页);
⑤《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
⑥本人一寸免冠照片6张。
2、领取流程:
①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到社保局办理;
②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到就业局失业保险处办理失业人员登记备案手册;
③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处签发《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单位及时将其送达失业人员本人
④失业人员在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60日内,持《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身份证原件、本人一寸免冠照片4张到就业局培训处、职介中心分别办理职业培训登记和求职登记
⑤失业人员持《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本人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按月签领失业保险金。
3、办理地点
成都市社保局
地址:成都市人民政府第四办公区(二环路北一段四号 营门口立交桥侧劳动保障大厦)
四、用人单位未缴纳失业保险的处理办法
实践中也可能会出现用人单位根本就不给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的情况,那么劳动者还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答案是否定的。
但是,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中断就业,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应当赔偿其失业保险金损失。
你get了吗?关注@普法快乐鸭,了解更多法律小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