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机动车代驾已经成为一种社会较为普遍现象机动车代驾过程中,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驾驶机动车,而是由代驾人驾驶机动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叫代驾了还要负法律责任吗?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叫代驾了还要负法律责任吗
现实生活中,机动车代驾已经成为一种社会较为普遍现象。机动车代驾过程中,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驾驶机动车,而是由代驾人驾驶机动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亲朋好友的无偿代驾。这种情况下,代驾人和车主是一种无偿帮工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无偿代驾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时一般应由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代驾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与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临时雇人代驾。车主临时花钱雇人代驾,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首先按照车主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超出的部分由雇主即车主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代驾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代驾公司提供的有偿代驾。车主事先和代驾公司达成代驾服务协议,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代驾人提供代驾服务时系自主根据车辆状况、道路状况、天气状况独立操作,自行规避行使道路中存在的安全风险,按照合理路线将接受服务人员及车辆安全送往目的地。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机动车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不足以赔偿的,赔偿责任由代驾公司承担。如果车主或机动车管理人在指挥和管理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酒店提供的免费代驾。酒店专门为喝酒后的顾客免费提供代驾服务,属于餐饮消费的延伸服务,是消费行为的延续,是消费者与酒店之间的消费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酒店提供的代驾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表明酒店没有尽到自己将顾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违反了服务合同的约定。首先应由保险人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不足以赔偿的,由酒店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2020年5月5日22时,因餐中饮酒,佟有为(化名)由他人帮忙通过手机平台联系代驾公司,请求提供代驾服务,朱涛(化名)接单提供服务。朱涛驾驶佟有为所有的汽车在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与红旗街变更车道,与刘振国(化名)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朱涛负全部责任,刘振国无责任。
代驾公司抗辩主张,其与朱涛之间属于平台加盟合作关系,应根据双方协议确定责任,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法律关系的认定,特别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对外侵权责任,不能仅仅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还需具体审查当事人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尽管代驾司机朱涛并非代驾公司的全职员工,其有权决定是否接单,但其一旦接受代驾订单,即以代驾公司代驾司机的身份对外提供代驾服务,并以其劳务获取劳务报酬,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
另外,最重要的是,司法实务中判断民事主体是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以该民事主体与机动车之间是否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关联性加以确定。所谓运行支配通常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领机动车之运行的地位。
毫无异议,朱涛在事故发生时对车辆具有运行支配地位。而所谓运行利益,一般认为是指因机动车运行而生的利益。同样朱涛在事故发生时对车辆运行因其接单而有利益。根据代驾公司提供的《代驾加盟协议》,朱涛每月向代驾公司交纳加盟费1000元。因此代驾公司对本案事故车辆运行亦当然具有运行利益,应当与朱涛连带对外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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