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尤其是共享单车,绿色环保、随取随用,破解了群众出行“最后一公里”难题。不过,也存在这样一些人,他们随意丢弃、破坏共享单车,甚至将共享单车“据为己有”。
近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窃共享单车的案件。
从沧州到石家庄
驱车300余里盗取电动助力车
待业在家的小佳瞅着村里的村民出行、办事,都有自行车、电动车代步,想着城市里投放的共享电动车部分管理不够正规,随意乱停乱放,甚至有的存在脏乱差现象。小佳认为,共享单车公司在多个城市投放如此多的单车肯定管不过来,即使少一两辆也发现不了,哪怕是发现了肯定也没有精力去追寻,于是便萌生出“何不整两辆自己用”的想法。
有了盗车想法,小佳开始按捺不住。
借口出门办事的小佳从岳父处借来汽车,驱车300余里,从沧州献县陌南镇老家来到石家庄市棉五小区附近,盗取两辆哈啰电动助力车,放置于汽车后备箱后返回老家。到家后,小佳用电动切割机顺利的拆除了两辆哈罗共享电动助力车的定位盒,将车归自己使用。
担心定位装置“暴露”自己
怕被抓而自首
使用过程中,小佳越想越不对劲,共享电动车有定位装置,虽然自己拆除了,但是在运回途中是没有拆除的,万一公司报案,警察肯定能找到村里来,自己被抓可就不好了。思虑再三后,小佳主动去公安局投案自首,自愿接受处罚。
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两辆共享电动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000元,小佳第一时间赔偿了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
长安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根据证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盗车辆照片、指认照片、作案现场视频截图照片、到案经过等,认定被告人小佳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小佳主动自首投案、积极退缴赃物、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小佳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在此,长安法官提醒大家,要正确享受、合理使用共享经济产物,提高自觉性,不能“自乐”而不顾“众乐”,对共享单车、共享按摩椅等共享产物不知爱护,恣意而为甚至故意破坏,更不能据为己有,走上犯罪道路。
文:河北青年报实习记者王郭君 通讯员郭世杰
编辑:孙晓华 责编:李媛 监制:李默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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