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腹子”是指尚未出生,父亲便已过世的孩子“遗腹子”是否有权利继承父亲遗产呢?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给你答案,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民法典中对继承怎样规定?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民法典中对继承怎样规定
“遗腹子”是指尚未出生,父亲便已过世的孩子。“遗腹子”是否有权利继承父亲遗产呢?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给你答案!
案情重现:
王某是家产颇丰的商人,和前妻育有两个儿子王大与王二,后与年轻的李某再婚。在李某怀孕6个月之时,王某在一次车祸中意外去世,未留下遗嘱。王大和王二将王某安葬完毕之后,打算把王某的遗产平均分割成三份,二人各得一份,留给李某一份,李某得知后提出异议,认为其怀孕胎儿应分得一份遗产。为此,王大和王二反对,认为父亲已去世,李某腹中胎儿不具有继承权。
晨夕说法: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李某腹中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
2017年3月15日公布的《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民法总则》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在继承和接受赠与上,遗腹子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能够享有继承权并接受赠与。但是,遗腹子的继承权是有条件的,当其出生后为死体的,自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不享有继承权。
本案中,王大、王二、李某在继承王某遗产时,应当为李某腹中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如果该遗腹子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李某作为法定监护人代为保管。
2、如果该遗腹子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婴儿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该遗腹子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份额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再分割,也就是由王大、王二、李某三人均分。
相关法条: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继承法》第5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3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作者:饶玺典 (北京市西城区晨夕法律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