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边角料获悉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开郑某某与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判决结果,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酷狗立即停止侵犯《摇篮曲》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赔偿郑某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天眼查App显示,音乐作品《摇篮曲》系郑建春于1960年创作完成,郑建春去世后,原告郑某某以继承人的身份依法享有音乐作品《摇篮曲》著作权。原告发现酷狗公司,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电脑客户端使用原告的《摇篮曲》,并且没有给已故作者署名。为此请求法院判令酷狗停止侵犯原告《摇篮曲》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酷狗公司辩称郑某某无权对案涉作品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部分案涉歌曲系用户上传,酷狗公司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已履行通知删除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酷狗向用户提供案涉作品的下载播放服务,已获得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授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不存在主观侵权的故意。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酷狗未经原告许可,在其运营的“酷狗音乐”网页上传播案涉歌曲,侵害了原告对案涉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酷狗辩称案涉歌曲系用户上传,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久前一审做出上述判决。

酷狗里的音乐算侵权吗(酷狗被指擅自传播摇篮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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