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知名车企比亚迪36岁员工猝死在出租屋”的新闻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反观近年来,关于“996”的热议以及对互联网公司高强度工作的声讨愈演愈烈,而官方也明确996工作制度属于违法。而此次事件的源头更疑似因死者生前连续1个月夜班超12小时所致,让人感到惋惜之际更令人对“加班”一事提出了质疑和争论。
据媒体报道,11月5日,36岁的王先生被发现猝死在出租屋中,根据警方出具的调查意见告知书显示,已排除刑事案件。而其家属认为王江的意外去世,和其生前曾连续超时高强度工作并非毫无关系,很有可能是最终源头。不过因未做尸检,其具体死因目前尚未知晓。
那么从法律的视角,应当如何来分析这次事件呢?王先生的意外去世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今天,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就来和各位读者一同评析本案。
东道法评:
1.本案能否认定为工伤?
据悉,死者的考勤打卡记录中可以看到,其10月份有26天的工作时长均在12个小时左右。而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有合理的工作时长和休息休假时间,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长不超过8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且每月最多有12天的工作时长可以为每天11小时。
本案中,网友们的质疑点在于,认为王先生的猝死系长期加班所致,但死亡事件发生在下班途中,既非交通事故也非工作时间工作场合,所以从法律角度讲,根据上述条款即十四条第6款、十五条第1款。
除非当事人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其在工作时间内已经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的情况,否则很难被认定为工伤。在认定工伤不能的情况下,比亚迪无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家属仅可向社保部门申请丧葬费及直系家属的救济费,但具体金额也寥寥无几。
2.能否认定公司存在侵权行为?
从死者的考勤打卡记录很明显看到,其加班的时长远超法律规定,而强迫劳动者超时、超量的劳动,是对其休息权的剥夺,很可能直接侵害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因此其侵权行为的存在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在侵权行为与猝死结果的因果关系认定上,要求受害者家属对于公司违法加班的行为与受害人猝死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这可能受到死亡鉴定、具体证据等多方面的影响,存在一定难度。
如果后续尸检报告能够显示猝死系加班过劳致死,则因果关系显然存在,但多数报告并不能直接判定死因。因此,这也就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结语:
继拼多多员工加班猝死,又有比亚迪一案的悲剧发生,不禁叫人唏嘘叹惋!对于劳动者而言,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如果遇到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单位,首先应当要注意证据的留存,如加班证据的收集、疾病的诊断与鉴定等。如果遇到权益受侵犯的情形,可以第一时间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向律师进行咨询,运用合法手段保障自身权益。对此,您怎么看?欢迎与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分享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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