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动物的冲突一直是世界性难题,处理不好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影响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很多人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对如何处理人与动物的冲突存在很多误区,网上也有很多谣传。时至今日,很多人依然认为,以“正当防卫”或“报仇”的名义,就可以肆意戕害国家保护动物。本文为大家梳理下有关规定,澄清一些谣言,告诉大家处理人兽冲突的正确做法。
“国宝”大熊猫
与动物有关的防卫和避险如果野生动物要吃人,自卫将其打死要负刑事责任吗?当然不用,不构成犯罪!即使不学习任何法律知识,单凭“人命高于一切”的常识性观念,也可以回答这个问题。但问题是,这是“正当防卫”吗?
正当防卫,是指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损害不法侵害者本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对人才成立正当防卫,对动物不成立。另外,动物的行为皆出于天性,也不能叫做不法侵害。
击毙正在伤人的野生动物,不是正当防卫,而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遭受危险时,为了保护较大权益,不得以牺牲较小权益的做法。本例中,野生动物的生命属于公共财产权,人的生命健康权高于任何财产权,因此符合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效果是一样的,也不用负刑事责任。
狗咬人
人对动物只有一种情况下成立正当防卫,就是打死受主人驱使而攻击人的狗,但不是对狗正当防卫,而是对人。这里不法侵害者是人,狗只是起到了工具的作用。
如果狗或者动物园的动物主动攻击人(饲主不在场),人自卫将其打死,算什么呢?也是紧急避险,这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而损害私有财产权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有故意挑逗或其他重大过失,可能要负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流浪狗攻击人而被打死了呢?这连紧急避险都算不上,因为紧急避险损害的是第三方合法权益,而流浪狗在法律上属于“无主物”。流浪动物死了白死,连民事责任也免了,所以流浪动物确实是很可怜的。
萨摩耶犬
虽说生命是平等的,但由于动物不是法律主体,不能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只能依附于人。宠物属于饲主,由饲主照看,野生动物属于国家,由国家保护,而流浪动物是得不到任何保护的。
这也是我不建议大家投喂流浪动物的原因,流浪动物没有保障,很容易发生悲剧。网上已经曝出来不少流浪动物受到伤害的事,投喂者很难过,对此我非常理解。恶意伤害小动物的人固然可恨,但实事求是的说,投喂者也是有责任的,放任动物流浪,等于让它们身处险境。
而且,长期投喂流浪动物,自己还可能惹上官司。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由饲主承担责任,这个责任非常重,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饲主即使没有任何过错也要承担全部责任。
流浪猫
而流浪动物伤人由原饲主或管理人担责,但现实生活中,弃养的原主人是很难找到的。长期投喂即意味着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也就是现在的管理人,只要受损害者举出长期投喂的证据,投喂者就要负赔偿责任。
有些爱心人士可能不服,我是献爱心,为什么反而要我赔钱?对此应该这样理解,我国立法的本意是要求饲主绝对照看、管理好饲养动物,不能对社会、他人产生任何损害。有爱心固然是好的,但爱心更意味着责任,单纯投喂并非爱心的正确表达方式。
人对动物不成立正当防卫,那动物对动物呢?比如,豹子袭击我的牛,被我的牛踢死了,这怎么算?如果是豹子进入村庄袭击牛反被踢死了,整个过程没有人参与,那么这里边连法律主体都没有,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花豹
如果是非法进入保护区放牧,那性质就变了,人在这过程中是有过失的。由于故意杀害野生动物的构成犯罪,过失不成立犯罪,因此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要负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接受行政罚款。
但如果是人唆使自己的狗咬死豹子(直接故意),或者在场放任狗群咬豹子而不制止(间接故意),性质又不一样了,这就是故意杀害野生动物了,成立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要坐牢的。这里的狗就是人杀害野生动物的工具。
紧急避险很难成立想不付代价杀死野生动物,唯有紧急避险这一种方式。但实际上,对野生动物的紧急避险是很难成立的。
华南虎,已野外灭绝
第一,要有避险意图。2009年,西双版纳两村民进山打猎,其中一村民发现“大东西”便开了一枪,结果打死了一只印支虎,伙同村民分而食之。案发后,开枪的村民获刑12年,罚金10万,赔偿国家损失48万;同行的村民也获刑4年,罚金2万;连参与吃老虎肉的村民都被判了刑,罚金1万。
这位村民杀虎的动机并不是自卫,而是为了打猎,丝毫没有避险意图。虽然他事先不知道是“牢底坐穿兽”,仍然成立犯罪(间接故意)。
第二,避险的保护对象,必须是合法权益。对于犯罪目的的自招危险,不成立紧急避险。比如,有人进山就是为了盗猎,遭到老虎袭击,最后把老虎打死了,这是假紧急避险之名,行非法猎捕珍稀保护动物之实,这是故意犯罪,要牢底坐穿。
东北虎
而对于无犯罪目的但存在违法行为的自招危险,比如违法进入保护区,遭到了老虎袭击,这种情况下允许紧急避险,即使打死了老虎也不用坐牢。但是要在过错范围内向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还要就违法行为接受行政处罚。
第三,要有需要避的现实危险。没有危险而避险,就是假想避险。比如,有人在山里看到一条一米长的王锦蛇(无毒),认为面貌恐怖,害怕蛇袭击,就先下手为强把蛇打死了。事实上,王锦蛇没有也不可能吃人,这属于典型的假想避险,要负刑事责任。
第四,避险要有适时性。事前避险,即危险尚未发生就实施避险行为。例如,在山里看到一只老虎,老虎离人还有一段距离,准备发动攻击但还没有攻击,这时候开枪把虎打死了。这种情况下虽有危险的先兆,但危险是否发生尚难以确定,这时候避险就有可能损害国家合法权益,要负刑事责任。
狼
事后避险,即危险过去了才实施避险。老虎咬了人,把人咬伤了但没有咬死,已经离开了,人从后边把老虎一枪打死了,这就是事后避险。危险已经结束了,即使动物杀了人都不得再进行私力救济,正确做法是上报林业部门,由林业部门对伤人的动物进行合法处置,并申请国家赔偿。
当然,这是在老虎伤人已经离开的情况下,如果老虎仍在附近徘徊,随时准备下一轮攻击,当然可以依据紧急避险原则将其击毙。
第五,避险必须是迫不得已。在水边遭到扬子鳄攻击,扬子鳄最大不过两米多长,几十千克重,在岸上只能咬人,根本没能力杀人,而且也跑不快。这种情况下只要把扬子鳄打跑,然后自己就行了,杀死是不必要的。如果杀死了鳄鱼就构成犯罪。
扬子鳄
第六,避险不得超过必要限度。保护的权益必须超过损害的权益,否则就是避险过当。人身权高于财产权,因此为了人的生命健康可以打死保护动物;但私人财产权并不高于国家财产权,如果为了救自己的宠物、家畜而打死、打伤保护动物,就是典型的避险过当,要负刑事责任。
因为猞猁进鸡圈偷鸡吃就下套子把猞猁弄死或弄伤,因为豹子攻击自己家的狗就把豹子打死,这些都是避险过当行为。正确做法是,在不伤害野兽的情况下将野兽赶走,这样去救自己饲养的动物,如果做不到,那只能向国家申请赔偿了。这是国家的保护动物损害了私人财产权,国家要负赔偿责任。
但最根本的,还是让家养动物远离野生动物。如果是在保护区放牧或散养狗,那就是违法在先,恐怕连国家赔偿都申请不到了。
欧亚猞猁
我认识一位号称热衷于野保的人士,他经常宣扬的是,虽然他最喜欢的动物是狼,但他对自家动物的感情远超任何野兽,即使是狼吃他家的鸡,他也要救鸡,为此不惜把狼打死。不得不说,这位“野保人士”的野保意识非常一般,而且还是法盲,他如果真这么做了就等着坐牢吧。
还有种比较常见的做法是“报仇”,即对伤害家畜、家禽和狗的野兽进行报复性猎杀,这种做法完全和紧急避险不沾边——野生动物权益大于家养动物,危险结束之后报复也不是避险,这完全是泄私愤而损害国家资源的行为,构成故意犯罪,要坐牢的。2019年12月,就有村民为5只鸡报仇杀了猞猁,获刑6个月。正确做法是上报林业部门,由林业部门依法处置肇事动物,并申请国家赔偿。
写在最后最后,我想再从立法本意角度与大家交流下。对野生动物,国家的立法意图是要求我们敬而远之,人和人所饲养的家养动物都要尽可能远离野生动物,不要打扰它们的正常生活。
棕熊
通常来讲,只有一种情况可能成立对野生动物的紧急避险,在你没有盗猎目的的前提下,一只虎、豹、熊这样的大型猛兽正在对你发动袭击,你开枪把它打死了。其他情况均不成立紧急避险。
很多人不解的是,有时野生动物明明损害了我们的权益,为什么不允许我们报复?再强调一遍,动物在法律上只是“物”,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享有权利,也不能承担责任,野生动物做的孽,应由其所有者国家来负责。人不能和畜生一般见识,人必须得按法律规定办事。
对饲养动物,国家的立法意图是让饲养动物完全处在饲主的管理之下,不能对他人和生态环境造成任何损害。散养猫狗、投喂流浪猫狗、在保护区放牧家畜家禽都是不可取的,弃养猫狗更是极不文明、非常不负责的做法。
散养猫抓鸟
我只支持两种情况下的投喂流浪动物,一是为收养而采取的暂时性投喂;二是群护,即将某一地区流浪猫全部绝育,故宫就是类似这种做法,这是一个折中方案,是控制流浪猫种群最人道的做法。
猫应该养在室内,但散养目前问题很难根治,尤其是在农村,散养猫的观念根深蒂固。理论上来说,你的猫在外边捕杀了野鸟,你是要负民事赔偿责任的。
未来,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宠物饲养的管理,对弃养宠物要重重处罚,从源头上控制流浪动物种群,并对流浪动物进行科学治理。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尽快改变散养猫的错误理念。对遛狗不牵绳、不戴嘴套等不文明养狗行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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