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为什么没提广西狼兵(边疆时空唐晓涛)(1)

唐晓涛

历史学博士,教授,广西民族大学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方向博士生导师;香港中文大学-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华南区域社会经济史和南方民族史。

摘 要:本文从明中期桂西土兵东进大藤峡地区建立武靖州的进程去考察“狼兵”“狼人”之称出现的历史过程,认为正是由于桂西土司独特的内部组织、明中期大藤峡地区的动乱,以及官府对桂西土兵的定位及使用策略,在土兵与大藤峡地区的“民”和“猺獞”的政治经济关系中,“狼”由桂西土著山民而成为军事组织的类目、社会身份的标签,并逐渐成为一种族称。“狼兵”或“狼人”的出现,实际上是明代中期广西地方动乱、土司势力和王朝户籍赋役制度三者错综复杂关系的缩影。

关键词:明代;广西;土司;狼兵;狼人

众所周知,在明代边政和治乱中,包括抗击“南倭北虏”的重大战事,广西“狼兵”作为中央朝廷频繁征调的武装力量,都扮演过重要角色,诚如《明史》所言:“东南有急,辄调用狼兵”。然而,“狼兵”究竟如何能够成为明朝倚重的武装力量,“狼人”又如何成为这一特殊群体的族称,至今仍是扑朔迷离、莫衷一是的谜题。罗香林在1933年撰写的《狼兵狼田考》一文中,据同治《苍梧县志》所记“以其出自土司,故曰土兵,以其有头目管之,故曰目兵,又以其多狼人,亦曰狼兵”而认为“狼兵以狼人得名”。

稍后(1938年),徐松石在其名著《粤江流域人民史》中竭力论证“僮族”为岭南土著,他通过追溯“僮”在史籍上的各种别名,进一步指出“狼兵”乃广西西部僮人的一种,其言曰:“明代广西西部良僮应募为兵,称为狼兵,于是狼人又再次散布于两广,因其文化较低,且曾变乱,所以称之为狼。”按徐先生的看法,所谓“狼兵”,实则就是“良兵”,只因文化较低和叛乱的经历,才被称为“狼”。

值得一提的,还有学者从语言学上对“狼”溯源。他们推测“狼”是操粤语的人群对被称为“恳内㟖”的桂西土著称呼的音译。按其所言,“恳内㟖”是指居住在石山包围的平地或凹槽(即㟖)的人,“㟖”在南壮方言读为lungz或lung、lungj、lungh,与“狼”的粤语发音十分接近。笔者也注意到,壮语的“洞/峒”有两种读音,一为dǒng,指较宽阔、有水田的地区,一为róng,指较狭小、无水田、周围是山的地区。“㟖”与“洞”的第二种解释无论从读音或从指称地区都很近似。而宋元文献均将桂西土酋的军事力量称为“洞丁”。因此,这些居于“㟖/洞”中的山民被征调为“洞丁”后,都有可能以其“善于爬山”的特点而受人瞩目,或如马、许二人所言,因征调于粤方言区而由“㟖兵”“洞兵”而被称为“狼兵”。不过,两者之间的对应关系,尚需更多证明。

综合而言,在以往的讨论中,“狼”是作为追溯华南百越民族源流的一部分被加以讨论的。与其说研究者关心“狼兵”或“狼人”得以产生和发生变化的历史,毋宁说更倾向于判定这一人群的族属。正因为如此,徐松石在1963年时将自己的前述说法修改为:“俍兵”是大良僮应募为兵后的称呼,大良是广西西部僮族的分支,有特殊的部族颜色——黄色,良或俍即僮语黄色之意。

徐先生所作的修改,明显体现出其更多用心于判断“狼”的族属。至于说,究竟是什么样的政治经济背景促成这些“文化较低,且曾变乱”的“良僮”应募为兵并“散布于两广”,以及散布定居过程与“狼人”族称定型化的关系等等,却被徐先生忽略而过,而后世学者的讨论也多语焉不详。笔者通过考察明中期朝廷大量征调桂西“狼兵”东进大藤峡地区平息“猺乱”、建立武靖州土官衙门的前后史事后发现,“狼兵”或“狼人”的出现,实际上是明中期广西地方动乱、土司势力和王朝户籍赋役制度三者错综复杂关系的缩影。因此,本文着眼于此,不仅期望能为“狼兵”的渊源提供一更具说服力的历史解释,也力图展示出明代国家军政秩序在大藤峡地区推广和变化的重要侧面。

一、“狼兵”之出现:明中期桂西土兵东进

明朝桂西土兵的渊源是宋元时期桂西的洞丁。南宋范成大记述在静江府任上所见羁縻州洞的情形时称,土酋既拥有世属的家奴、家丁,又管辖被称为提陀的“民”,并从中选取强壮者教以武技,称为田子、田丁,田子、田丁与家丁总称为洞丁。洞丁是土酋的军事力量,具有兵农合一的特质。元代,桂西的武装力量被保留下来。明初桂西土司归附后,朝廷基本完整地保留了这些军事力量,并通过设置土卫、土千户所对其加以利用,最初是为了以夷制夷,只限于在桂西代替官军驻防本地。之后,永乐皇帝大规模用兵交趾,遂在广西与交趾边界的思明府、太平州和田州的坡垒、丘温、隘留三处增设土卫所,由此,朝廷对桂西土兵的使用遂超出了驻防本地的目的而被调往动乱地区屯驻。

笔者已有的研究表明,明朝桂西土司地区的内部组织结构有别于内地,其以“城头/村”作为基层单位,土官和头目直接管领部民,部民亦兵亦民,当国家征调时,土官土目按“田”派兵,部民自备粮饷出征。这种兵农合一的组织结构下,土官和土目对部民有严格控制权,特别是卓有成效地掌控着数量大、作战力强的土兵。朝廷虽不能直接管理土司部民和无法越过土官直接调用土兵,但是,通过掌握土官官职的授予权而有效地控制了土官,土官也愿意让渡兵力以获取朝廷的支持而稳固其统治。总之,土司服从朝廷的调遣是决定土兵从“地方武力”变成“国家武装”的关键。

明中期后,卫所军士大量逃亡,每遇战事几乎都需募兵,在广西则是“凡有征调全倚土兵”。而且征调数量甚大,一次调用部分地区土兵竟以数万计。这些应朝廷之命调动的桂西土兵四出征战驻防,影响遂遍布于华南乃至浙东。其中,大藤峡地区是土兵东进驻防的中心。在明代版图上,大藤峡因地处西江与府江航道中段而成为朝廷华南盐运的枢纽,而黔、郁两江在浔州府交汇冲积而成的平原田产也成为各种势力的争夺对象。但由于大藤峡江道异常险峻,所以进出峡江必须依靠世代生活在两岸的瑶人,瑶人在渠魁们的操纵下把持沿江埠头,强行收取盐和日用品为“通行费”,由此而阻断了东、西水道交通。故明中期后,官府调动大量桂西土兵东进以控制大藤峡地区。

文献记载桂西土兵进入大藤峡,最早在永乐十三年(1415),是为镇压武宣、桂平等县的“猺乱”。当时调来的是庆远府土兵,与官军共一万九千人。不过,这些土兵完成协剿任务后就“班师回籍”,离开了浔州府。桂西土兵大规模进入大藤峡地区是在正统二年(1437),身为朝廷官员的山云讲述了此次征调土兵的经过:

浔州府平南等县耆民赴臣处言:“浔州切近大藤峡等山,猺寇不时出没,劫掠居民,阻截行旅,近山多荒田,为贼占耕。而左右两江土官地方,人多田少,其狼兵素勇,为贼所惮。若选委头目,起领前来,屯种□带近山荒田,断贼出没之路,不过数年,贼徒坐困,地方宁靖矣。”臣已会巡按御史三司等官计议,诚为长便。乞如所言,量拔田州等府族目土兵,分界耕守,就委土官都指挥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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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领,遇贼出没,协同官军并力剿杀。从之。

上引材料中提到的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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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思明府,是设于交趾与广西边境的丘温卫指挥佥事,史载其“上世皆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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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世嫡为思明府知府。正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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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捍御功授丘温卫指挥,累迁广西都指挥使”。而被浔州府地方耆民称为“狼兵”者当属原丘温卫辖下之土卫所兵。这是目前所见“狼兵”一词最早见诸于文献记载的材料。

明清文献所记“狼兵”均为桂西土兵的专门称谓,但是,检点桂西土司地区的碑刻和文献,却找不到当地人自称为“狼人”或“狼兵”的记载。在桂西,土司的军队被称为“土兵”,而非“狼兵”。由此可见,“狼兵”应是一种他称而非自称。上引材料中,“狼兵”之称首先出现在大藤峡地区,是在官府调土兵镇压瑶乱的历史场景中,由一群被称为“耆民”的地方士大夫给出的,并且也得到了山云的认可。上引材料只看得到“狼兵”来自左右江并勇于作战的信息,不过,于谦在景泰三年(1452)的一份奏书中有更多的描述:

臣等访得两广土人有号狼家军者,骄捷健鸷,勇于战斗,涉险履危如行平地,蛮贼素所畏惧。……其土官衙门狼兵如果应合调动,就同武毅李棠等计议处置,或度量该管土官署职,量与赏劳激劝,可调狼兵若干,就将武毅等堪否任用,及起调狼兵缘由具实回奏以凭定夺。

此份奏书由广西官员上奏,所以奏书所称“狼家军”是广西官员的用法,结合前一引文看很可能是转引桂东耆民的用法,与狼兵一词可替换使用。引文中这些被称为“狼家军”的兵士除勇猛善战外,一个鲜明的特点即善于爬山,是有别于一般土兵的较特别的群类。那么,“狼家军”或“狼兵”是否是具有特定血缘传承的群落,甚至是一独特的族群呢?在明代文献的零星记载中,其实很难作出明晰的判断。最大的可能是,狼家军是当时桂西被称为“獞”的诸多群体中的一支。

据记载,明代的桂西“诸獞”杂居,语言、习俗各不相同,如上思州一州之地,言语就有数种之异。只是,在文人及官员们对这些“诸獞”没有更多了解的情况下,“诸獞”间的区别并不被过多关注,更没有记录在文献上。而此时,这些善于山地作战的狼家军,因朝廷军事之需而开始进入时人视野。由奏书可见,其时“狼兵”概念涵盖的面比较窄,是作为土兵的一部分而出现的,仅指称部分有鲜明特点的人群。《明实录》的一则资料称,成化元年(1465),朝廷因广西土官都指挥岑瑛等“所部土兵、狼兵屡调剿寇有劳,及今有事大藤峡,又将调之”,因而派兵科给事中王秉奉敕奖谕。在这里,直接将狼兵从土兵中区别出来。

详细阐析狼兵与土兵之区别,并说明“狼兵”来源地的出自明代文献《筹海图编》,书中摘引御史徐栻之言云:

客兵之为地方害,夫人而知之……。盖狼兵其贪如狼,土兵似之而性尤狡谲。客兵中狼兵、土兵尤甚,一胜之后其气必愈骄猛无忌,况左江田州之兵与右江南丹、那地、东兰三洲兵素不相睦,散不相顾,聚则仇杀,虽有二游击白泫、邹继芳分辖之,然其所见惮者瓦氏家法与该管土官头目若莫昆、罗堂、黄仁等而已。土兵忌狼兵先进以攘其功,狼兵忌土兵后至而挫其锐,气态相戾,功次相竞,乌可于既胜之后而不知所以处之乎?

当时调往浙江抗倭的桂西土兵包括了瓦氏夫人所率之左江田州之兵士,还有右江南丹、那地、东兰三州由土目莫昆、罗堂、黄仁等率领的兵士,徐栻将前者称为土兵,而将后者称为狼兵,且言其相互争功,各不相容。又云其各有兵法。在狼兵的条目记云:“广西狼兵于今海内为尤悍,然不易得真狼也,真狼兵必土官亲行部署才出,其余盖不过柳州所为水东岩之游民,与广州新会打手之属而已。如果则亦无,以加于嘉湖贩盐者流也。”条目中记载狼兵作战时有特殊的兵法,如“将千人者得以军令临百人之将,将百人者得以军令临十人之将。

凡一人赴敌,则左右人呼而夹击,而一伍皆争救之”,如不遵守兵法则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一,如“一人战没而左右不夹击者临阵即斩,其一伍之众必论罪以差,甚者截耳矣”。而同一条目下还记载了称为“土兵”的田州兵的兵法名为“岑氏家法”,完全不同于狼兵兵法。总之,在徐栻看来,狼兵不但来源地不同于土兵,其训练与作战的兵法也不同于一般的桂西土兵,但由于狼兵十分勇悍,因而不少兵士,如柳州水东岩之游民与广州新会打手之属均冒称“狼兵”之名。

然而,令笔者甚为惊讶的是,明代文献关于狼兵与土兵区别表述的情况总体上相当少见,上述引文是笔者所见唯一对狼兵来源地以及将狼兵与土兵分别辨析的记载。仔细考辨明代文献的记载,笔者发现,“狼兵”一般情况下均不是作为某一特别群类的专称,大多数情况下均可与“桂西土兵”一词等同互用。另外,由于桂西土兵系由土司部民中选拔而来,且设土目直接管领,因而又被称为“部兵”“目兵”,后期还因土兵被调往各地屯戍,又有了“耕兵”之称。

换言之,狼兵其实是桂西土兵(或称部兵、目兵、耕兵)的代名词,大部分桂西土兵(部兵、目兵、耕兵)都可冠以“狼兵”之称。上引“狼兵”首次出现在文献中时,山云所记浔州耆民称为“狼兵”者即非来自南丹等地,而是属于思明府丘温卫辖下之土兵。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最直观的推测,可能是因为在明中后期,特点鲜明的狼兵十分勇猛善战,因而声名鹊起,于是犹如被柳州游民与新会打手冒名情形一般,被当作了桂西土兵的代表。不过,细加考察后,笔者以为,狼兵在明中后期被用于指称全部桂西土兵,其实与当时广西地方局势、朝廷官府对桂西土兵的定位及使用策略紧密相连。

大藤峡是东进狼兵最重要的集结地,在此建立的武靖州则是明朝在东部流官区设立的众多土官衙门中级别最高的一个,由于大藤峡的乱事及军事行动在明朝历史进程中举足轻重,现存的明代文献中保留了大量武靖州土司狼兵在当地活动的记载。透过此类当事者记录的文献,我们可以探究不同时期因应中央和地方统治策略的改变,官员士大夫们是如何书写和描绘“狼”的形象,在不同时候这一类的书写又有着怎样不同的表达等问题,从而明了“狼兵”之称在不同时期外延范围的变化,以及“狼人”族群如何被塑造出来的过程。

二、武靖州的建置与朝廷对“狼兵”的定位

如前所论,明代中期,桂西土兵东调是一项国家策略,在官员眼中,狼兵主要是作为征伐“猺乱”的军事力量来使用,通过狼兵的分界耕守以便阻断“猺贼”出没。而大藤峡山区及沿江地带本为瑶人的天下,因此土司狼兵东来其实对瑶人的既有利益是极大的损害。上引材料可见,狼兵到来后拨给他们的所谓“荒田”,大部分即是未纳入官府征税范围而由瑶人耕种的土地,而官府派狼兵守江也断绝了瑶人沿江获取食盐和日用品的渠道。如此一来,势必引致瑶人强烈的对抗,于是文献上出现更多关于“猺乱”的记载。据记载,正统十一年“广西大藤峡蛮贼五十

余宗”,意即在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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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狼兵进驻大藤峡后近十年间,当地就有五十多起乱事,其中就包括了著名的侯大苟之乱。反过来,频繁的瑶乱又为更多狼兵的东进提供了契机。

成化元年,朝廷派韩雍率军征剿大藤峡。此次大征,桂西土司中势力最大的思恩、田州两府知府岑瑛、岑镛均率军从征。数量更大的狼兵由此进入大藤峡,并且狼兵们在平乱后并未返回原籍,而是被安插于浔州各处隘口把守。更重要的是,此次大征之后,朝廷将原辖田州府的上隆州土知州岑铎及其本州原管土兵、男妇尽数迁发至大藤峡,建立了武靖土州,归浔州府管辖。武靖州址最初设在大藤峡江中部的碧滩。不过,碧滩周遭万仞壁立,腹地纵深均为狭长高耸的山谷,并无多少田地可供开垦,后人测量据说是州城的遗址长仅136米,宽仅118米。

而以一家五口计,岑铎带来的狼兵家口约有万人,如此众多的人口很难局促于此一狭小空间。因此,武靖州设于碧滩时间很短,成化十八年州治迁至崇姜、大宣二里之间的黄绅岭(今桂平金田武靖村),此地为通往紫荆、竹踏等大山的必经之路,向东北延伸即是大同和鹏化,这些山区正是瑶僮集结之地,故称其为“控制诸蛮”之要地。武靖州治迁至此地,一方面是出于朝廷的征调,朝廷为保江道畅通而征调狼兵并给之以田地以换取其效力,所谓“畀其地而资其兵”。

另一方面,土司狼兵甘于受调东来,亦因他们对桂东平旷沃土之垂涎,所谓“诸狼人利于得田,不惮重迁为兵杆圉计”。由此而出现另一种情况,一些桂西土兵也以流散狼兵的身份受雇于桂东流官州县作为戍守力量,万历时王士性就记称,左右两江土民因赋税沉重和土官刑罚严酷而“多有逃出流官州县为兵者”,更可靠的证据是田汝成追述岑邦佐任武靖州土官时的记述,其言曰:“(邦佐)又占管狼家以为部落。夫三县狼家,未有州治之前,官府招致护民耕守,原与该州无干。邦佐乃夤缘提调之名,积威钤制,浚剥万端,夺其田而卖之,如彼私产。”这里提到的浔州府三县“狼家”并非武靖州土司管辖的“部兵”,而是早在未设武靖州前由三县官府为护民耕守而招致者,应该是自行从桂西逃出直接应募于三县的土民。

不过,尽管有这样的事实存在,但从朝廷经略的角度而言,官员们事实上却是有意识地将武靖州作为桂东地区的狼兵大本营。监察御史万祥在弘治十一年(1498)的奏疏中提出对桂东地区受抚瑶人的处置策略是:“所获地方照前经略,若贼听抚者,选深知夷情,素所信服之人,拘集山老、村老人等到官,谕以利害,令将被掳并在逃男妇报官,各发原籍复业,如先年都御史朱英所行。其土人愿为土兵者编入武靖州,愿为民者处之相应浅山平地住种。”

这条建议有可能得到了实施,因为嘉靖十八年(1539),翁万达、田汝成在平定大藤峡乱事后考虑安置以瑶人为主的“新民”时曾言:“按之故牍,曾有准入狼家,或附编民户者,意非不美也。但入狼则土首蚕食,编民则厢里渔侵,揆此二端,皆非善政。”显然,此前浔州府有过将被招抚的瑶人编入“狼家”体系的做法,并且出现被土酋“蚕食”的情形。

无论是桂东各州县自行招募的狼兵,还是武靖州等朝廷设置的土司狼兵聚落,狼兵的定位均在于驻防守隘以备战御。而作为桂东最大的狼兵源地,武靖州狼兵的驻防地则超出了浔州府,因此,嘉靖初年王守仁征大藤峡后,重新设置了武靖州狼兵的驻防区,在《绥柔流贼》告谕中,王守仁同意了地方官提出的调取武靖州狼兵就近专守浔州府、同时专当剿除事宜的主张,将当时武靖州的三千兵力分为六班轮守,每五百名一班,每两个月更换一次。

值得注意的是,告谕中王守仁将武靖州兵称为“土兵”,但他转引浔州知府的话时却又言:“该府知府程云鹏等亦申:‘量留湖兵及调武靖州狼兵防守’等因。”可见,武靖州兵即狼兵,而土兵(或目兵)与狼兵是等同的。《苍梧总督军门志》保留了武靖州狼兵在浔州驻防的部分记录,万历七年(1579)时其主要驻防地有二:一是碧滩堡,“驻武靖州目兵二百名”;二是平南县城北部秦川里、乌路里和归政里的“猺口”:

黄泥堡在秦川里,离县十八里,武靖州目兵七十二名,耕食绝田,防蓝洞、古曲等山猺贼。高猺堡在秦川里,离县三十里,武靖州目兵十名,耕食绝田,防罗云、黄岭、罗活等山猺贼。东岭堡在乌路里,离县二十三里,武靖州目兵二十名,耕食绝田,防蒙山、小田、罗应等山猺贼。遥望堡在归政里,离县二十里,武靖州目兵十名,耕食绝田,防古鑿、罗民、古带等山猺贼。下黎堡在归政里,离县十八里,武靖州目兵三十名,耕食绝田,防石马、花相、寨口、思呆等山猺贼。德胜堡在归政里,离县二十里,武靖州目兵三十名,耕食绝田,防黑石、良京、罗波等山猺贼。太平堡在归政里,离县二十里,武靖州目兵二十名,耕食绝田,防石马、花相等山猺贼。

平南七堡的驻军均来自武靖州,他们耕食驻地周围的“绝田”,属于移家屯驻。从材料看,这些营堡均位于浔江北岸平南县城北部四周,而且除白马堡位于县东四十里的江岸外,其余与县城相距基本在二十里内,形成了一个半径约二十里的防御区。由此可见,就朝廷和地方官员而言,设立武靖州的最主要目的是防止“猺乱”,所以武靖州狼兵无论是守隘或守城,在此情境中被赋予的角色非常明确——作为“猺”的对立面存在。

特别是隘口和营堡,事实上成为“民”与“贼”的分界点,每处营堡都明确标示出分防某处“猺贼”的任务,营堡的驻地在当时即被称为“猺口”,营堡以南为隘内,属于官府控制范围,此范围内居民的身份是“民”;营堡以北为隘外,即引文中的蓝洞、罗应等山,为“猺贼”天下。“狼”就处于“民”与“猺”(或“民”与“贼”)之间,成为了一种分界标识。在地方官员的眼中,武靖州这些移家世守的狼兵及家属之所以不同于体制外的“猺獞”的最关键之处,是因为他们是要向国家纳税,具有“民”的社会身份,这是朝廷将“狼兵”作为军事力量以维持桂东地方秩序之外,对其的另一种定位。

文献记称,武靖州建置伊始,狼兵及家属就需要向国家“报效粮米”。嘉靖七年的材料表述得更为直接:“据佥事吴天挺呈称:遵奉军门方略,剿平牛肠、六寺、磨刀(均在浔州府境)等贼,所有贼田合行清查,免致纷争,宜选委府卫贤能官亲查,酌量应给还狼民者,明立界至,给还原主耕种;系贼开垦者,丈量顷亩,均给各里十名,招狼佃种,俱候成业,一年方行起科,纳粮免差。”

讨论此段材料须有一个前提认识,即:这些地方本是瑶人的地盘,官府募来狼兵狼民屯耕戍守,这些田地遂被狼瑶相互争占。那些官府无法征税而由瑶人耕种的田地遂被称为“贼田”,官府平乱后对“贼田”进行清查,并要“给还狼民”。“狼”本是外来者,但在大藤峡却变成了田地“原主”,盖因狼兵狼民不同于瑶人,他们耕种的田地是向官府纳税的,其田地权具有合法性,因此,官府会保护其所有权,甚至要求将部分本为瑶人开垦的“贼田”也平均分配各里招狼佃种,一年后起科纳税。可见,“狼”具有“民”的身份,是国家的粮税来源之一。

在明朝中后期,大量狼兵东进屯驻各地,并受田耕种,以致在后期,狼兵被直接称为“耕兵”,所谓“广右猺獞出没,耕夫释耒,一有征发,輙籍狼兵。事平之后,复藉狼兵为守,统以土官,仍以其地畀之……土酋授田各以其等为差,兵多者千计,受田万余,兵少者百计,受田千余,而在在皆耕兵矣”。“耕兵”这个词形象地表明了狼兵除作为军事力量之外,对于国家的意义,即狼兵不同于“猺獞”,是向国家交纳税粮的。因而万历《广西通志》将“耕兵”单独开列,详细登载了广西全省的耕兵数、占田数,以及各府州县的耕兵及田数:其时全省耕兵共15933名,占田2810顷99亩多,其中浔州府耕兵295名,共给田495顷6亩多,武靖州每年“实征粮米二千三百九十一石二斗五升有奇”。

桂东地区最高级别的武靖州土官衙门改驻浔江北岸,至此,在狼兵东进的步伐下,来自桂西的“移民”——土官、狼兵及家口便直接成为大藤峡地方社会的一部分。正是在这样的移居地,有了这个集中居住的“大本营”,狼兵的特性被更明显地突现。不过,由于狼兵聚落的管理制度移植自桂西土司地区,在具体实施中,出现了难以克服的弊端,因此,到了嘉靖、万历年间,朝臣开始反思此策略,并极力反对将流官治地给予土司。正是在此背景下,在国家话语的建构中,一个“新”的族群——“狼人”——形成了。

三、“狼人”成为族称:土司狼兵的活动及影响

明朝对狼兵征调的一种重要方式为“屯戍”,即调土兵于某地长期且耕且守,可形象称之为“移家世守”型,谓其连同家属一起到驻地耕守。而这种屯守往往会在屯驻地建立相应的土官衙门。韩雍在请示将狼兵调往浔州府建立武靖州时明确提出,将上隆州印信并本州原管土兵、男妇尽数发遣,交与岑铎收管,而且要将大藤峡的所谓“绝户田”拨给狼兵及家属耕种。可见武靖州狼兵属于“移家世守”类的屯戍方式。此类屯戍方式所建土官衙门规模虽小,但其管理制度却移植自桂西土司地区,不同于流官地区的统治模式。以武靖州为例,其名义上隶于浔州流官府,但是,由于保留了世袭的土官,武靖州实质上由土司控制,浔州官府并不能直接管治武靖州。桂东众多土巡检司类的屯驻单位与武靖州一般也具有同样的特性。

这些移家世守的狼兵与随同家属连称时,一般被称为“狼家”。如前所论,“狼家”之称最初见于官方记载是景泰初年,但其时的“狼家军士”是指称那些“涉险履危如行平地”的兵士,仅特指部分山居民。与此相比,在大藤峡(包括狼兵驻防的其他非桂西地域)出现的“狼家”有了更深一层含义,因为它已与一种制度化的措施联系在一起:在桂东等狼兵们的“非原籍地”,狼兵及家属并不与民户编于同一赋役黄册内,而是被官府另行编入专门的狼兵狼民册,并规定:“册内狼丁,虽已物故,传之子孙,而原招姓名,永不更改。”

浔州地方志也称这些独立编册的狼家与一般民户不同,他们各在小头目带领下散居各地,直接处于武靖州土酋的管领之下。前引“按之故牍,曾有准入狼家,或附编民户者”即是对当地旧政策的追述,说明此前的大藤峡地区已非常明确地把狼家与民户分成两个不同的系统。实行狼丁另外编册的制度,表明官员们刻意强调“狼家”与“民”的不同,反映了官员们将“狼”视为不同于“民”的另类的意识,实际上也起到了将“狼”的人群范围明确化的作用。在突显了此一群体专事兵役的特点,以及其与明政府的关系等内涵后,“狼家”其实已被赋予了“类别”的性质。

武靖州的粮税之征更典型地体现出不同于流官体制的特点。最初武靖建州时就规定狼兵狼家“依上隆州则例输纳报效粮米”,即不按流官地区而是按土司的方式纳税,狼兵狼家直接交给土官,土官再上缴官府。所以当岑邦佐被发配到福建后,广西官员马上请求另派州官以理办兵粮。由土官收税,土官的意志便可左右征粮之事,其势力强大时,往往会拒绝这项负担,使税粮难于完纳。

早在弘治九年,朝廷对此问题就有所警惕。当时两广总督邓廷瓒提议派东兰土知州韦祖鋐次子领兵至古田、兰麻屯兵耕守,授为长官司,结果被兵部拒绝。兵部的理由是:“古田县密迩省治,虽有猺獞,亦多良民。其间土地皆良民世业,若克平之后遂以韦祖鋐次子为土官,恐数年之后,良民田税皆非我有,即欲设长官司,亦止可于本处土民中选补。”认为古田本为流官治下,可以收到田税,一旦归桂西土司管辖,则良民田税皆非我有,因此,即使要设长官司,也要在桂东土民中选补。相当明确地表明了朝廷对设置于流官区的桂西土司的防备。

这样的担心并非多余,显然存在狼兵大量侵占民户、民田,将流官版籍土地变成狼户、狼田之事。正德十三年(1519)两广地方官就向户部奏称浔州等府,武靖等州,信宜等县都出现了狼兵被调往临近贼巢之处耕守时“将版籍地土占据”之事,要求地方官查处。而正德十六年时广西布政使认为广西税粮减少近一半的原因之一即是“土官不服输纳”。

民田变狼田还带来“民差日重”的后果。田汝成言及天顺、成化间由桂西归德、思恩调来浔州的狼兵原是“以绝户田土给之,纳粮免差”,后来的变化即是“年代渐久,生党日繁,兼引类招朋,杂居民里,有司因循,稽考无法。原额之外,各狼私置,亦混狼田。奸猾吏民,又以逃亡产业招狼住种,或将见户田税诡寄狼名,射影差役。土官岑邦佐又占夺而擅卖之,所以民田日削,民差日重”。

导致此后果的关键原因在于明政府对狼田实行“纳粮免差”的政策,即狼兵占种的狼田只需纳粮无需应役。前辈学者的研究早已指出,明代徭役的征派不只依据人丁,也依据田产,明中期后,差役日益繁重,已成为里甲制下民户的最大负担,每令应役者倾家荡产,所以人们往往以诡寄等方式减小户等以逃避差役。正是由于狼田免差,所以浔州不少田地被诡寄为狼田,因而导致全郡民田总数减少,摊入民田的差役相对增加的后果。事实上,令官员更为忧心的是,百姓差役加重会引致编民逃离户籍而变为“无籍之徒”。本来官府调狼兵东进是为了得到更多编民,扩大税源,重建地方秩序,但土司的扩张却带来适得其反的效果,编民和税源未扩大,反因民田减少、差役加重而致更多编民逃离户籍,加剧了动荡。

因此,矛头所指对准了土司狼兵制度。于是,嘉靖十八年翁万达、田汝成关于武靖州狼兵的描绘基本都是负面的,土官邦佐更被有意地描绘成一种另类:

(正德十六年,邦佐)爰居兹土,暴虐其民,以纵嗜欲。……(嘉靖七年)邦佐复任以来,怙恶不悛,益肆凶残,圯类咥人,毒于狼虎。部民无罪而赤族者,无虑数百。以致离心迯散,靡有孑存。诛求无所,乃又占管狼家以为部落。夫三县狼家,未有州治之前,官府招致护民耕守,原与该州无干。邦佐乃夤缘提调之名,积威钤制,侵剥万端。甚至夺其田而卖之,如彼私产。此何解也?且贪图江南吉大里良村可以猎利窝奸,恣意驰荡。遂远离信地,择便而居,城郭空虚,兵防不设,弛津渡贼,纳贿分赃。如近日,以睚眦之怒,怂嗾诸瑶攻堕营垒,目兵死者二百余人。数其罪状,擢发难纪。

此段引文为翁、田镇压瑶乱后提出的大藤峡善后七策之一。其时,两人的军事行动收效甚大,已具备了彻底解决瑶乱问题的条件。而从历史上看,此次征剿也是明朝最后一次对大藤峡大规模用兵。狼兵东进建立武靖州本就为对付大藤峡瑶乱,所以,在嘉靖中后期瑶乱已基本平息的时局下,翁、田和地方官员均提议改革祸害地方的土司狼兵制度。上引材料对岑邦佐是一种“控诉”式的描写,称其已将危害扩展到浔江南北两岸。邦佐是否真的对地方造成了这么的大麻烦已无法核实,但从这些描绘中很清楚地看到地方官员和士大夫的态度:认定邦佐的桀鹜不驯及狼兵在整个桂东地区的大肆扩张已成为地方的祸害,因此必须予以改制。此处对邦佐的另类描绘,其实是要为改革大藤峡地区的土司狼兵制度制造舆论,此条建议的主题就是要将武靖州改为千户所,改土官统治为流官管治。

到嘉靖二十五年,在官方文献上第一次发现了“狼人”这样的称呼,当时巡按御史冯彬提出要在广西扩招狼兵,但遭到兵部反对,兵部的理由是:

广西岭缴荒服,大率一省狼人半之,猺獞三之,居民二之。以区区二分之民介蛮夷之中,事难猝举,渐次除治,计非不善,而举一惊众,势或有之,且免差应调,土狼积习,今日应募以平贼,安知他日不各据其地转而为贼也。宜下抚按诸臣杂议以闻。上从部议。

这是《明实录》中出现的唯一一条“狼人”称呼的记载。也是笔者所见将“狼人”作为一个群体类别的最早记载。此材料中,兵部反对的理由是狼人本身并不可靠,且占据广西人口之半数,若再扩招狼兵,仅凭广西二分之民将难于控制局面。在此,“狼人”成了一个占据广西一半人口的群体的称呼,已超越了专指部分山居土民的原意,其涵盖的人群显然囊括了桂西土司统治下的全体部民。而将人群归类者为“兵部”,很清楚表明此为明朝官方意识的表达。一方面,官方将“狼人”作为与“猺獞”和“民”并列的类别,其实是在编户齐民的意义上强调了“狼人”的社会身份。另一方面,称“狼人”占据广西人口半数也表明了朝廷对土司的扩张心有忌惮,意欲对其加以抑制,因而有意将其人群范围加以扩大。

总之,以上对狼兵的表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朝廷和地方官员及被称为“耆民”的具有汉文化身份和背景的人们眼中,土司狼兵虽然纳粮,接受国家征调,但是相比于“民”而言,他们有着另类的统治模式、生存方式、生活习俗及不同的语言服饰等,其“非我族类”“非汉”的身份本质没有改变,故称“狼本猺獞”;甚至“狼”与“贼”也并无太大的区别,所谓“土狼积习,今日应募以平贼,安知他日不各据其地转而为贼也”。因此,可以明显看到“狼”此种称呼被赋予的种族及文化的含义,在明代的文献书写中,“狼”与“猺獞”均为“犭”旁,而非“亻”旁,仍然属于未开化之“蛮夷”。

由上所述,我们看到在对人群进行标签时国家所处的特权地位。在大藤峡地区,“狼”“猺獞”与“民”的身份都是流动的,当“狼”与“民”脱离了官府的控制或与官府作对,他们就被官员士大夫标签为“猺贼/獞贼”,而一旦接受国家招抚,编入户籍,“猺獞”就可变为“狼”或“民”。武靖州的狼兵、狼家其实就一直都处于流动之中。前引武靖建州时人口约有一万,但到邦佐继任时,因邦佐的残暴而导致狼兵“离心迯散,靡有孑存”。这些数量可观的狼兵及家口的去向就很值得追问。前文言及武靖州及迁移到大藤峡地区的狼家“年代渐久,生党日繁,兼引类招朋,杂居民里”,其实就谈及了他们的去处。

显然,那些被招佃而进入流官里甲体系的狼人可能就成了“民”,而那些脱离土司头目的管束而又游离于国家里甲体系之外的狼人,则与当地的瑶人一道成为了官府眼中的“猺獞”或“贼”,到了情况适宜时这些“猺獞”又有可能接受官府招抚而成为“新民”。嘉靖七年王守仁率军征剿大藤峡之古陶、白竹、石马(今桂平、平南交界)后发布的文告名为《告谕新民》,其言曰:“告谕各该地方十冬里老人等:今后各要守法安分,务以宁靖地方为心,不得乘机挟势,侵迫新、旧投抚獞、猺等人,因而胁取财物,报复旧言,以致惊疑远近,阻抑向善之心。”

紧邻浔州的梧州府属狼兵也可见这种身份流动的情形。据记载:“狼,则因正德间流贼劫掠,调狼人征剿,乡民流徙,庐亩荒芜,遂使狼耕其地,一藉其输纳,一藉其戍守。苍、藤、岑、容、怀、北等山多猺獞,鬱、博、陆、兴多土狼,中固有向化输粮者,要在御得其道,徂诈作使,岂有他焉?”明确指出境内的狼是正德间调来剿贼、屯耕戍守而留居当地的。但在明末,这些狼成为“土狼”,且与“猺獞”并列为独立类别。书中还称鬱林州土狼“先年为患,征剿稍宁”、陆川县土狼“每年东省拔兵哨守本堡要路”、兴业县土狼“先年已经征剿,近拨狼田,耕守输粮”,即土狼与“猺獞”一样曾脱离官府管制祸害地方,在官府兴兵讨伐后,他们才重新耕守输粮,接受官府统治。

随着“狼”作为独立类别观念的日益明确,明末清初,在方志及文人文集的记载中,我们更看到了明确将“狼人”作为族称的表述,崇祯《梧州府志》言:

按粤志,粤土兵故精劲,每遇警征之,国家亦不爱名器金帛之锡以鼓舞其心。自总督王文成公始议更番戍守之法,除戍桂柳外,戍梧者四千名……。其差等则有散兵、马上、鎗兵……。有先锋小头目,有官族大头目,而总坐营司统之,平时不随操,每操则于官兵外执一竿排站名曰“摆围”。……以其出自土司,故曰土兵,以其有头目,故曰目兵,又以其多狼人,亦曰狼兵。

此条材料指出明末梧州地方上的“狼兵”即是从桂西征调来戍守的土兵,最值得注意的是,其中解释“狼兵”之得名时认为是因土兵中多“狼人”,说明到明代末期,地处桂东地区的官员士大夫已经很明确地把“狼人”作为一个族群类别。此段材料后来被顾炎武摘编在《天下郡国利病书》中,流传甚广,特别是关于“狼兵”源于“狼人”的提法在清代以后的地方志屡屡被征引,成为狼兵之由来的最广泛的认知。前引罗香林之狼兵族称说的结论即是直接征引了同治《苍梧县志》转引的上述说法后得出的。而此一提法之所以广被流传,正是以人们普遍接受“狼人”是一个族群类别的观念为前提的。

翻看明清广西通志中关于境内各族类的列举也能看出“狼”成为族称的历史轨迹。嘉靖《广西通志》中提到蛮夷的类别时称“其在广西则有猺、獞、獠、蛮之号”。万历《广西通志》列出的“岭表诸夷种落”有猺、獞、犵狪獠人、狑人、

历史上为什么没提广西狼兵(边疆时空唐晓涛)(7)

人、狪人、蛮人、蛋人、山子夷人、斑衣种、大良共十一种,并称“此数种者自为部落”。可见,万历以前,“狼”尚未被列为族群类别。之后,康熙《广西通志》未将广西蛮夷作分类。到了雍正年间,桂林知府钱元昌编撰的《粤西诸蛮图记》言:“粤西山谷奥险阻绝,厥类尤繁,派别支分则曰猺、曰獞、曰狼、曰狑、曰犽、曰㺜、曰狪、曰

历史上为什么没提广西狼兵(边疆时空唐晓涛)(8)

、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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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猀、曰蜑、曰土人、曰隆人、曰阳山人,合其类而十分之,则獞居四,猺居三,狼居二,余仅得一焉。”已然明确将“狼”列为粤西的一个族群,并认为这个族群占据了广西人口的五分之一!随后编写的雍正《广西通志》,同样将“狼”列为“诸蛮”中的类目:“岭表接壤荆、楚,溪峒聚落悉为南蛮,其种非一,曰猺、曰獞、曰獠、曰狼、曰狑、曰犽、曰㺜、曰狪、曰

历史上为什么没提广西狼兵(边疆时空唐晓涛)(10)

、曰猀、曰狸、曰蛋,皆性习犷野,罔知礼教。”而同书的“蛮疆分隶”篇中列举的“狼”的分布区除桂东外,连其原籍地桂西也出现了“狼”的称号:“归德土州……明正德间,募狼人杀贼,以贼田给之,世世为业,设狼目总焉,惟应调遣,不供杂役”“那地土州亦狼人,征调则为狼兵”“迁江县编户上下二里悉系狼、猺、獞三种”“古零土司多狼、苗,谓之土人”。引人注目的是,书中述及“狼人”时,多会提及其被征调、戍守、御贼的情形,而所列“狼”的鸡卜、挽髻等习俗,与“獞”的习俗并无太大差别。

四、结 语

概言之,桂西土司制度下,土官对所领之部民有严格控制权,特别是掌控着大量土兵;朝廷通过把握土官官职的授予权而有效地控制土官,土官也愿意让渡兵力以获取朝廷的支持而稳固其统治。明中期的动荡及卫所制度的破坏,使朝廷要借助土兵对付叛蛮,桂西土兵遂成为其镇压华南各地叛乱的重要军事力量。这些桂西土兵在东进大藤峡的过程中,被称为“狼兵”。起初,“狼兵”“狼家”只是特指某些有鲜明特征的少数群体,是一种职业或行政身份的分类。随着武靖州的建立及大量狼兵的移家屯守,狼兵狼家与驻地的“民”“猺獞”处于面对面的遭遇中。

地方官府及有话语权的群体,目睹狼兵狼家的生产状况、生存方式、生活习俗与语言的差异等,遂将他们作为界定自我(即“民”)及界定“猺獞”时用于反衬的另类。这样,在他者的笔下,“狼”的身份遂有了本质的特性,“狼人”成为官员士大夫区分不同于“民”和“猺獞”的人群而使用的身份标签,并逐渐由军事组织的类目、社会身份的标签,演变成人群,甚至是人种的类目。于是人类学家所称谓之族群的“界标”得以形成,新的族群——“狼”——被塑造出来。

同时可以看到,与近代的种族论将人种类目固定化的认知不同,明清时期,“狼”的含义,“狼兵”“狼家”涵盖的人群,“狼人”这个人种的类目,在不同历史时期和场景中是可变的。起初,在当事者的原籍地,并无“狼人”的体认,但在特定时期的他者环境及他者的书写中,这些人被归类为“狼兵”。而“狼兵”最初也只特指桂西某些山居群体,但明中期狼兵大规模征调后,明朝官员将“狼兵”用于指称所有桂西土兵,而将“狼人”定义为所有桂西土司管辖的部民,至明末清初,“狼人”逐渐成为被征调戍守的桂西土兵及家属这一特定群体的族称。

总之,正是在大藤峡“猺乱”背景下桂西土兵大规模东进、明朝廷及广西地方官员重建地方秩序这一特定的历史过程中,在官府对桂西土兵的定位及使用策略之下,在土兵与大藤峡地区的“民”和“猺獞”的政治经济关系中,“狼”由桂西土著山民而成为军事组织的类目、社会身份的标签,并逐渐成为一种族称。而“狼兵”或“狼人”的出现,实际上是明代中期广西地方动乱、土司势力和王朝户籍赋役制度三者错综复杂关系的缩影。

【注】文章原载于《民族研究》2012年第3期。为方便手机阅读,注释及参考文献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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