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公司与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选择的阶段,试用期间公司发现劳动者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业绩差,多次在工作期间处理个人事务,对所负责的业务没有实质贡献。很多公司会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将其解除,却被法院认定违法解除,究竟是为什么?
经典案例
2018年6月4日A公司与甲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6月4日至2021年6月3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甲担任销售经理一职,试用期为2018年6月4日至12月3日,每月税前工资30,000元。
2018年8月17日A公司人事部门和业务部门与甲电话会议中通知甲不符合录用条件未能通过试用期;2018年9月5日,甲收到A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自甲2018年6月4日入职以来的试用期期间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业绩差,多次在工作期间处理个人事务、经常不回复客户电话、接机迟到90分钟、英文沟通存在问题,多次使用手机翻译软件来回复客户邮件、作为销售经理对业务或商务洽谈没有任何贡献,综上考虑甲不符合该岗位的录用要求,故解除。
甲认为A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因为A公司没有成文规定的录用条件,也未与甲就录用条件进行约定,主观判断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和销售业绩不符合其岗位要求,有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病假工资、出差费等;
2018年9月6日,甲向所在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后支持了甲的请求。A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以甲试用期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成绩差等原因为由与甲解除劳动关系,但A公司未提供明确的录用条件,且未对甲进行考核。另外A公司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甲的工作表现不符合其岗位要求,遂判决A公司败诉并向甲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病假工资、出差费及垫付费共计28966.69元。
风险提示
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本公司录用条件的,公司是可以单方通知将其解除。但是需要有劳动者签署的具体明确的录用条件,以及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就会像上述A公司一样面临败诉并赔付补偿金的风险。
公司治理建议
若想要合法解除试用期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劳动者,我们建议:
1、有明确的录用条件
公司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要求,前提是要制定具体明确可衡量的录用条件。如素质要求类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入职要求类:已经与前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离职证明、不属于竞业禁止或限制时间范围内;绩效要求类:试用期内迟到、早退、缺勤不得超出一定天数,试用期满考核不得低于一定的分数;业绩要求;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等要求。同时制定的录用条件必须要公示给试用期劳动者让其签字确认。
2、针对录用条件的要求,定期进行考核
有了明确的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定期考核也是至关重要的。试用期内在每个月或每个项目结束后开展一次考核,将考核结果告知劳动者,如具体绩效未达标,存在迟到早退的情况等,同时保存每阶段的考核记录。另外,对于一些涉及专业性的工作内容,为了防止员工主张公司未进行培训考核不合理,建议企业在员工入职初期对其进行培训,并留存培训记录,这样一来,即便员工以违法解除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公司也能够有充足的理由进行抗辩。
3、解除通知在试用期届满前做出,并有效通知到劳动者
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试用期劳动者的,该解除行为必须在试用期届满前做出并有效通知到劳动者。如果已经过了试用期,劳动者已经转正了,则不得再依据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除劳动者了,否则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公司解除劳动者问题,还可以阅读往期文章《员工因工作失误被辞退,公司为何被判违法?》(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劳动法研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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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李 慧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盈科管理委员会 委员
盈科业务指导委员会 委员
盈科公司法律事务部 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律师
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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