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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和程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流程)(1)

01

施工单位自检评定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查,确认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后,填写《工程验收报告》,并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02

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监理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全面审查施工单位的验收资料,整理监理资料,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及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03

勘察、设计单位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书面《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应经项目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04

建设(监理)单位组织初验

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初步检查验收。各方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填写整改报告,监理单位及监督小组核实整改情况。初验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05

建设单位组成验收组、确定验收方案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成立验收组,验收组成员应有相应资格,工程规模较大或是较复杂的应编制验收方案。

06

施工单位提交工程技术资料

施工单位提前七天将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交质监部门检查。

07

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会议,组织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如有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监督部门监督人员到工地现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08

施工单位按验收意见进行整改

施工单位按照验收各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写出《整改报告》,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送质监站,对重要的整改内容,监督人员参加复查。

09

工程验收合格

对不合格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其它验收规范的要求整改完后,重新验收,直至合格。

10

验收备案

验收合格后五日内,监督机构将监督报告送县住建委。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报县住建委备案。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

1、已完成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

2、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均验收合格,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设计文件规定及合同要求;

3、工程资料符合要求;

4、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单位工程观感质量符合要求。

6、各专项验收及有关专业系统验收全部通过。

由建设单位负责向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检测机构申请各项专业、系统验收:

1)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2)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3)环保验收认可文件

4)电梯验收合格文件

4)智能建筑的有关验收合格文件

5)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

6)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且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符合规定后15个工作日内到备案机关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办理竣工工程备案手续应提供下列文件:

1)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施工许可证;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5)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

6)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7)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质量检查报告;

8)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9)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10)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1)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

12)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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