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要点:在司法实务中,对于有子女的夫妻双方,如果离婚时不能就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很可能会发生子女抚养权的争议,并且大多都是想获得对于子女的直接抚养,虽然原则上对于子女抚养无法达成一致的,法院按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但这种原则性的规定在实务在没有实际可操作性,法院在审理时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较多,损害司法权威。

为什么都要去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哪些是争夺小孩抚养权的优势条件)(1)

对此,最高人民法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专门司法解释,详细的规定的出现不同情形时,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确定问题。小编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总结认为对于子女抚养权归属,原则上以子女的年龄为主导,确定抚养权归属哪一方对子女成长更有利,共分为三个年龄段:

一、年龄在周岁以下子女。

这种年龄段的子女,在离婚时只要双方都想争取子女抚养权的,原则上由女方直接抚养,除非女方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因素,例如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男方如果不同意的,需要根据具体的事由进行主张,由法院认定是否有必要由男方抚养。

二、年龄在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子女。

子女在这个年龄段,双方发生抚养权争议的,由人民法院按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实务中大多都是想争取对子女的抚养,所以有利的抚养条件是争取成功与否的关键,有利的抚养条件其实是非常多的,例如一方经济条件、居住环境、学历、家人愿意代为照看等都可以是优势条件,需要具体的举证。

三、年龄在十周岁以上的子女。

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为了更好的说明关于涉及子女抚养的法律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问题,现在律小编给大家分享两则相关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为什么都要去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哪些是争夺小孩抚养权的优势条件)(2)

案情简介:高某某诉称,高某某与邓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1年12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7月4日生育长女邓某凡,2009年6月19日生育次女邓某琦,2012年10月16日生育一子高某佑。被告邓某某系上门女婿,其性格暴躁,对家庭毫无责任感,将三个小孩丢给高某某娘家,由高某某一人抚养。

为此,2013年3月高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邓某某离婚,在此次庭审结束后,婚生女邓某琦才被其爷爷带回家,后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至今被告邓某某未与高某某及婚生子女没有任何联系,更未对家庭尽责,使高某某们的夫妻感情继续恶化,无和好的可能,故再次起诉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一、高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二、婚生子邓某凡、高某佑随高某某生活,邓某琦随被告生活,互不承担抚养费。

判决观点: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却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高某某以夫妻感情继续恶化,无和好的可能,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审理中,高某某向法院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经高某某院第一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一直居住在娘家,被告邓某某与其无任何往来,被告的行为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对高某某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为什么都要去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哪些是争夺小孩抚养权的优势条件)(3)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可以优先考虑。本案婚生子高某佑系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应考虑随母生活为宜。本案婚生长女邓某凡、次女邓某琦均为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邓某凡一直随母生活某镇,邓某琦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在某乡,若突然改变其生活环境,明显对其健康成长不利,故对高某某要求婚生子女邓某凡、高某佑随其生活,邓某琦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的诉请,予以支持。

为什么都要去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哪些是争夺小孩抚养权的优势条件)(4)

判决结果:综上审理后法律判决:一、准许高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二、婚生长女邓某凡、婚生子高某佑随高某某生活,婚生次女邓某琦随被告邓某某生活,互不承担抚养费。

律师点评: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共有三个子女,其中即有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又有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女方抚养,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按优势条件进行确定抚养,子女经常的居住环境就是一项重要的优势条件,因此本案中对于各自抚养的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以不改变居住环境作为优势条件进行确定抚养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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