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侵犯著作权,“第一弹”APP创始人等获刑,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影视侵权会被判几年?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影视侵权会被判几年(影视侵权多大事)

影视侵权会被判几年

因侵犯著作权,“第一弹”APP创始人等获刑。

日前,上海普陀法院一审判决,因发布传播大量侵权影视剧集,“第一弹”APP运营公司被罚130万,27人获刑,创始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被罚24万。

这不是首例因侵犯著作权获刑的平台创始人。去年,D站创始人一审被判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万。

侵权1.4万集影视剧

2015年,作为上海斯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干公司”)创始人之一的王某正式创立了“第一弹”。这是一款针对95后、00后设计的APP,最初的“第一弹”主要分为“社区”和“宅物”两块。

“社区”内容包括番剧、趣图、鬼畜、漫画、cos、古风等;“宅物”里主要是用户对自己二次元物品的图文分享。王某等人依靠贴吧宣传等方式,让“第一弹”在短时间内积累了可观的用户数量,也由此收到了多轮融资。

出于对APP活跃度的考量,王某在2019年下半年开始,在“第一弹”APP增设剧集板块,并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对外发布并传播大量侵权影视剧集。

这是一种相当低成本的引流模式,仅支付极为少量剧集的版权费,凭借播出大量国外盗版影视剧集,“第一弹”就积累了极为可观的日活跃用户数量,并通过收取广告费、会员费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其间,斯干公司还成立了一家独立的子公司,专门负责“第一弹”APP的影视剧集审核及片源下载上传等工作。

经司法审计,被告人王某任职期间,“第一弹”APP传播侵权影视剧集1.4万余集。

2020年8月,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对“第一弹”APP侵犯著作权案进行批捕。其中,16人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批捕,6人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双罪名批捕。经司法审计鉴定初审,“第一弹”APP共计收取会员费992万余元,广告费2426万余元,合计非法获利达3418万余元。

5月20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斯干公司罚金13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罚24万元,其余26人被判三年缓刑三年,并罚30万元到被判九个月缓刑一年,并罚2000元不等的刑罚,另有1人将择日宣判。同时,静安区检察院督促侵权人及时退出违法所得等近300万元。

多平台创始人侵权获刑

2020年12月,B站就曾因《爱丽丝之棘》《罗斯福游戏》等多部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起诉“第一弹”APP,最终获赔24万。

对于APP上的海外剧集,由于大多数剧集系直接搬运的字幕组视频,国内字幕工作室也曾联名抵制“第一弹” APP。

据了解,2015年,我国可引进的境外影视剧数量为上一年度新上线播出的国产影视剧数量的30%,“先审后播”的模式也意味着国外剧集在中国播放的时间远迟于海外,经常是国外一季全部播出后,才能在国内的各大视频平台上线。对于追剧心切的影迷来说,时间差无异是一种巨大的煎熬。此种背景下,民间字幕组兴起,也衍生出众多的盗版视频APP,快速将海外的剧集带到影迷身边。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影视剧衍生品的翻译、传播权均归著作权人所有。因此,为了尽可能规避版权问题,不少字幕组会在影片开头配上“仅供个人学习和观赏,请于下载24小时后删除”的文字,同时,以“非盈利、纯志愿者、封闭注册”等的方式尽可能保持低调。“第一弹”APP侵权视频数量多,盗版行为严重,同时从中牟取大量商业利益,明显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弹”也并非首例创始人获刑的平台。2020年10月10日,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也曾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为由对温某特、郑某杰、林某、黄某四人提起公诉。

经查,温某特等人在经营dilidili网站(简称D站)期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站向公众传播爱奇艺、腾讯等享有许可使用权的作品共计6000余集,并通过网站发布广告谋利。

同年11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D站创始人温某特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且温博特在刑期结束或假释之后的未来三年内不得从事互联网视频网站职业。其他三名被告均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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