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企业增资扩股原企业未分配利润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内容:甲企业股改,注册一个由原甲企业员工持股的新公司乙,注册资本60万,按照1.7元一股,共募集现金102万全部投入甲公司,甲公司原注册资本110万,历年累计未分配利润70万。双方协议员工持股的乙公司拥有甲公司百分之三十五股权分配税后利润。同股同权。股改目的是让在职员工有归属感。并实现公司为员工提供创业平台的核心价值。甲公司原股东AB自创立公司至今从未进行过任何形式的红利分配。乙公司0.7元共计60万股即42万列入企业资本公积。目前当地税务局指示甲公司原股东AB必须按照70万缴纳个人所得税百分之二十红利收入。我们认为这是“企业增资”“股权转让”不同性质。原甲公司的AB股东没有获得任何现金红利且反自掏腰包缴纳14万“所得税”。而预留在公司账面的70万未分配利润在今后任何时候进行红利分配,全体股东都应该按照实际取得红利缴纳税收。也就是并没有逃避国家税收的计税基础。我们问税务人员可有政策依据,回复是没有,但有一个股权奖励和转赠资本文件可参考。由此,特来贵局咨询请教。基层企业财务人员水平不高。盼复。万分感谢!
咨询人:任某某
咨询时间:2019-05-24 19:15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19-06-05 17:00
广东税务12366回复: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若企业未分配利润未发生分配或转增行为,不需要征个人所得税。因未能清楚您司具体纳税的情况,如仍有疑问,我们建议您可就所咨询的问题提供相关情况,以便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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