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台风“天鸽”期间的一宗“大树伤人”官司在中山有了定论。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中山市园林管理处向作为原告的四位死者家属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共计247695.72元。
据悉,2017年8月23日,台风天鸽吹袭中山期间,狂风暴雨中,中山西区下闸西河东路,中山女子黄某某骑摩托车回家正巧经过此处,被一棵倒下的大树砸中,当场死亡。次月,黄某某家属将中山园林处、广州绿化公司、中山绿化公司告上法庭。
死者家属向3被告单位索赔119.8万余元
案中的四位原告分别为死者黄某某的父亲、母亲、丈夫、养女。四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八条相关规定,中山园林处、广州绿化公司、中山绿化公司作为大树的管理者,被大树砸下的死者黄某某的亲属有权要求中山园林处、广州绿化公司、中山绿化公司请求承担侵权责任,四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中山园林处、广州绿化公司、中山绿化公司承担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等。
四原告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中山园林处、广州绿化公司、中山绿化公司共同向四原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合计1198478.6元。具体构成为:丧葬费41433元、死亡赔偿金75368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43359.6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摩托车损失10000元;
2、被告人保中山分公司在中山园林处、广州绿化公司、中山绿化公司购买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中山园林处辩称:
1、中山园林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城市园林绿化综合管养作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尽到管理职责,对本次事故发生没有过错。
2、中山园林处依法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将中山市西区下闸西河东路等绿地、行道树管养业务发包给广州绿化公司。在管养合同中明确约定,广州绿化公司须按《标准》和《细则》相关要求对委托范围的公园、街道绿化和行道树进行常规管理管养工作以及承担有关责任和义务。中山园林处在日常管理过程中,通过组织绿化管养、监理巡查单位开展日常检查、季度验收、年度履约考核的方式对管养质量进行考查,借助扣罚、评分等制度监督管养单位,督促落实管养工作,有效履行了监督职责。
3、中山园林处一直尽职尽责履行监督、管理责任。2017年8月期间,中山园林处已要求广州绿化公司按修剪计划对中山市西区下闸西河东路行道树进行防台风修剪,并组织监理巡查员负责跟进。广州绿化公司每月会委托专业的白蚁防治公司对管养范围内的行道树进行巡查施药工作,未发现中山市西区下闸西河东路行道树桃花心有虫害。
4、该事故发生当日有特大台风“天鸽”,中山市气象局发布了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涉案树木未发现有虫害,根本亦无腐烂现象,事故是因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造成,属于免责事由。因此,中山园林处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故发生之时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仍然生效,黄某某在明知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期间外出,应清楚可能遇到的风险,但驾驶未尽注意安全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 四原告主张的摩托车损失没有进行相应年限折旧,没有车损评估凭证,且应属于车辆保险赔偿范围,在中山园林处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不应由中山园林处承担。
5大焦点释法 法院判中山园林处赔偿24.76万元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是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案件的实际案情,法院认为该案有五大争议焦点:
第一,哪方是倒伏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第二,本案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导致;
第三,黄某某自身是否有过错;
第四,本案过错责任如何认定;
第五,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焦点一:
法院认为,本案是因树木倒伏致黄某某死亡而产生的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之相关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应先行确定涉案倒伏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本案中,中山园林处为对涉案路段行道树负有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应认定其为涉案倒伏树木的管理人。广州绿化公司、中山绿化公司对涉案树木并不负有管理职责,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管理人,广州绿化公司、中山绿化公司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焦点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属于侵权责任中的法定免责事由,即存在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该客观情况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联系时,侵权责任人不承担责任。台风属于自然现象,在黄某某被倒伏树木压倒之时,台风中心风力为10级,若发生树木倾倒属于较为正常现象。本次事故树木倒伏部分原因确是因为台风吹袭造成,本案涉案树木受台风吹袭倒伏,尔后压倒黄某某是客观事实,但此并非属于不可抗力,因为台风属于沿海地区季节性气候现象,加之国家对于台风的预测等手段、设备等越来越优良,并非是不能预见的。而作为树木的管理人,对于树木有可能因为受台风吹袭而倒伏亦不是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故本案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对于中山园林处等提出的不可抗力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焦点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在黄某某12时至12时30分意欲回家之前,相关部门已启动全市防台风Ⅰ级应急响应,全市范围内实行停工(业)、停产、停课,而在12时15分,“天鸽”台风中心风力已达10级。在此种情况下,黄某某作为一名成年人,仍罔顾自身安危,驾驶安全系数、保护力度均相对较低的摩托车回家,导致在回家途中被树木压倒,黄某某自身具有重大过错。
焦点四:
林木折断致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在损害后果与林木折断本身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认定的情况下,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除非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己举证证明其无过错,否则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应的举证责任应由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本案中,根据图片、视频资料以及新闻报道显示,涉案倒伏的树木呈现“头重脚轻”的形状,地面四周浇灌的支撑树木根部的水泥面较薄弱,不足以支撑长势很高大的树木,中山园林处对此未进行充分、全面地研判与制定改善方案,在种植、扶正、修剪等环节采取的手段、方式较为单一,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合考量前述因素,本次事故既有台风吹袭的因素,又有中山园林处的管理过错,还有黄某某自身的重大过错,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酌定由中山园林处承担20%赔偿责任。广州绿化公司、中山绿化公司、人保中山分公司均无需担责。
焦点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结合原告的主张,根据法定计算方法:丧葬费41433元、死亡赔偿金75368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43359.6元,三项共计1138478.6元。对于原告主张的摩托车损失,因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基于前述,中山园林处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为227695.72元(1138478.6元×20%)。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结合本案实际案情,法院酌定为20000元。以上共计247695.72元(227695.72元 20000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南方日报记者】何伟楠
【通讯员】王念 吴娟欢
【作者】 何伟楠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 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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