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邢承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3月16日发布消息称,正式启动全省法院统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试点意见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江西全省范围内新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将不再区分受害人的户籍性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采用相同的赔偿标准,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关赔偿项目,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居民和农民的赔偿标准?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居民和农民的赔偿标准
作者:邢承木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3月16日发布消息称,正式启动全省法院统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试点意见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江西全省范围内新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将不再区分受害人的户籍性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采用相同的赔偿标准,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关赔偿项目。
上述消息,让公众不禁眼前一亮、心头一热。人身损害赔偿,特别是死亡赔偿金,一直是个沉甸甸的话题,是各级法院包括应急、交管等有关政府部门,在事故灾害善后工作中经常面对的难题。难在哪?难在赔偿标准不一致。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是无价的。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有些灾祸的发生无法预料。当遭遇“飞来横祸”不幸失去生命涉及赔偿时,生命又是有价的。按照法治理念,在界定生命价值赔偿时,应当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就是“同命要同价”。
但一直以来,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上,采取的是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两个标准。同样的人身损害,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不同标准赔偿的金额最高差距较大。
“同命不同价”现象有深厚的社会历史原因,是计划经济时代城乡二元结构的产物。但计划经济年代已经过去,特别是2014年取消了户籍上农业和非农业的区别,这种城乡二元制的根基已经销蚀。再由城乡户籍判定收入从而计算赔偿数额,显然已失去了合理性。既给司法部门审理案件和有关部门处理事故灾害善后工作增加难度,也容易引发纠纷。社会上对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改革呼声越来越高,“同命同价”成了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令人欣慰的是,国家已经按下了解决“同命不同价”现象的“快进键”。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同年9月初,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并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这无疑为“同命同价”定了基调,具有里程碑意义。
据了解,自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安徽、陕西、河南、湖南、山西、江西、江苏、山东、甘肃、湖北、四川等多地已经启动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
“同命同价”标志着时代的进步,体现了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彰显了对生命权的尊重。笔者认为,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加速,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已经建立起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经济社会条件已经基本具备,改革时机已经成熟。各地应该结合实际,对试点工作进一步提速,尽快实现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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