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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认定延续注册审批)](http://img.studyofnet.com/upimg/678571082.jpg)
江西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认定延续注册审批
基本编码 |
6102170100280005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政层次 |
省级 |
行使主体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承办机构 |
建筑市场监管处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3号、2016年9月13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