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供劳动(劳务)者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中用工主体和提供劳动(劳务)者主要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劳动关系,另一种是劳务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伤后的救济途径和赔偿项目也有所区别。成立劳动关系赔偿项目和标准方面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成立劳务关系主要依据《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获得赔偿。
针对上述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提供劳动(劳务)者维权时所采取的救济途径也会有所不同。
成立劳动关系的,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后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提供劳动所在地的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和程序详见本头条号《工伤的个人救济之②认定与鉴定篇》)。
在确认成立工伤、对劳动能力鉴定后,可以与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事宜进行协商(协商随时都可以,但建议在劳动能力鉴定后再与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可以采取司法途径进行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工伤保险责任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事项,应当劳动仲裁前置,需要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提供劳动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后如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和提供劳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简言之,要先劳动仲裁后民事诉讼。
注意:在实践中大部分事故伤害责任纠纷来源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在此情形下首先需要确认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司法程序是先劳动仲裁后民事诉讼)后才能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和提出劳动能力鉴定。
对于未被确认劳动关系的,虽然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仍然可以通过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劳务者在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的个人救济适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篇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依据《民事诉讼法》,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再将劳动仲裁前置(即不需要申请劳动仲裁)。
关于人身损害程度的鉴定,既可以在起诉前进行,也可以在起诉后进行。选择是在诉前还是诉后主要取决于双方之间对事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主体的争议大小。如果双方和解愿望强烈,可以在诉前协商选择鉴定机构进行伤残情况鉴定。如果双方之间争议较大,建议在起诉后在法院的主持下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免出现对单一一方选择的鉴定结构做出的鉴定结果不认可,再次鉴定的情形。
以上就是提供劳动(劳务)者在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下各自所采取的救济程序和途径,如还有不明之处可以通过评论或私信的形式进行沟通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