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直在关注广西高院对“杨光毅强奸案”的再审报道:2018年10月,广西钦州29岁男子杨光毅将同村10岁“百香果女孩”杨晓燕强奸并杀害,一审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杨光毅死刑。

2020年3月,广西高院二审认为,杨光毅自首对案件侦破起重要作用,撤销了一审法院死刑的判决,改判死缓并限制减刑。这个判决一出,舆论一片哗然,不仅让受害人的家属接受不了,众多的围观群众也无法接受,有的甚至认为其中定有黑幕交易。

但如果“杨光毅自首对案件侦破起重要作用”属实,那么改判死缓并非是黑幕交易,而是法律允许的,用“交待真相”换取从轻处罚的一种交易。

怎么样可以有勇气去坦白(可能你不喜欢但是)(1)

一、“自首”、“坦白从宽”,其实是变相的与犯罪分子达成一种:你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经过,法律给你“减轻刑罚”的协议。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句话,在很多人听来像是一句政治宣传,其实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刑事政策,是我国司法活动的重要指导原则,

这一政策在打击、惩治犯罪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其实在实际办案过程中,这也是公安机关了解犯罪真实过程,获取确凿证据的一条重要途径。

怎么样可以有勇气去坦白(可能你不喜欢但是)(2)

二、疑罪从无,给犯罪嫌疑极大地逃出升天的空隙。与罪犯达成减轻处罚协议,以了解犯罪真相,获取确凿定罪证据也会越来越成为确认犯罪的途径之一。

现在的司法进步,“疑罪从无”不仅在司法实践中落实,也被大家广泛认同。但任何事情都是矛盾的两个方面,有一利就会有一弊。疑罪从无在司法实践中从源头上杜绝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但也在司法实践中扩张了法网,给了犯罪分子很多逃脱法律制裁的机会。

也就是说将来“无证之罪”会越来越多,我们会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即使所有人都知道他是有罪的,但没有证据,你就不能认定他有罪。

比如说杭州来女士案,有不少人质疑警察破案太慢。连吃瓜群众都能看明白他的丈夫就是凶手,最后事实证明他确实是。但警察则用了18天的时间去找证据,最后倾尽全力在化粪池里找到了耒女士的人体组织,才将犯罪嫌疑人她的丈夫拘留。

试想,如果警察找不到来女士的人体组织,如果他丈夫不肯供认死者的尸体是怎么处理,即使全国人民都认定她丈夫有罪,公安机关即使将她丈夫拘捕了,按照疑罪从无原则,最终他也很可能会是无罪之人。

影视还是书籍里的关于“神探”侦查破案的故事,那都是经过艺术加工的, 哪怕是那些真实破案典型案例,那也不能代表所有的案件都被破获。

有些案件,哪怕你就是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如果你也无法获取案件发生的全部真相,不能查明案件的细节获取确凿的证据就很难定罪,致使案件的侦办和审判会一拖再拖,甚至无罪释放。

而罪犯嫌疑人对犯罪经过的供述,是还原作案现场,获取准确证据的最有效,甚至是唯一的途径。

怎么样可以有勇气去坦白(可能你不喜欢但是)(3)

三:不得已而为之。与犯罪嫌疑人做交易,以获取犯罪真相,不论是办案人员,受害人,还是围观的群众都不愿意,但两害相l较取其轻,与犯罪分子做交易换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给犯罪嫌疑人定罪,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