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9年7月,胡某某通过湖北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安装公司”)武汉某工业园项目部经理张某在鄂州市承接一项工程,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建设项目甲方要设立哪些岗位?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建设项目甲方要设立哪些岗位(建设工程中项目部的法律地位)

建设项目甲方要设立哪些岗位

案例

2009年7月,胡某某通过湖北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安装公司”)武汉某工业园项目部经理张某在鄂州市承接一项工程。

该工程于2010年1月完工,因项目经理张某私自截留工程专用款且挥霍殆尽,导致不能支付工程款。经多次催讨,项目部经理张某出具一张内容为“下欠胡某某单包工工程款74,175元”的欠条,并加盖设备安装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后虽经多次催要,但该项目部经理避而不见,设备安装公司也拒绝付款。无奈之下,胡某某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工程款。

本案中原告胡某某仅有的证据就是一张加盖项目部印章的欠条,无其他证据相佐证。在工程建设领域中项目部为了方便开展工作,未经公司同意私刻公章的现象屡见不鲜。项目部和公司是什么关系,此欠条的法律效力如何等问题不得不加以解决。以下是对上述疑问的解释:

一、本案中项目部的法律地位

施工企业与项目部的关系是一种“身体与四肢”的关系,即项目部是不能与施工企业处于同等主体地位的。因项目部是施工企业根据经营项目的需要而临时组建,它是随项目的产生而组建,并随项目的结束而解散。它也不同于企业的工程处或职能部门,属于企业的固定建制单位,它是一种一次性的机构。因此,它既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也没有营业执照,它属于企业的一个有机部分,是企业在某个施工项目上的代表,它的权责完全来自于企业的授权,它的行为也就是企业的行为。

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中调取的涉案工程施工合同及授权委托书等证据清晰的载明设备安装公司为该工程承包人,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出具欠条的项目部经理张某全权负责工程施工、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且发包方将工程款支付给了设备安装公司。

所以,施工企业授权项目经理组建的项目部对外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依法由施工企业承担。在现实实践中,一旦出现法律纠纷,施工企业往往以对项目部的设立不知情或者与其无关等理由加以抗辩,但这种抗辩理由是不能成为其免责的依据。

二、原告胡某作为善意当事人,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在本案中,原告与项目部来往比较密切,而且对项目部和被告设备安装公司的内部关系不是十分明了,而且武汉港工业园是以被告设备安装公司名义建设施工的。作为善意一方,原告只需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就可以了,如若给其增加更高的要求是不切实际和不合理的。因此,只要原告在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的前提下,有充分理由相信项目部有代表权,该代表行为就合法有效,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设备安装公司承担。因被告设备安装公司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不严所导致的不利后果,也应当由被告自己承担。

三、项目经理张某某为被告单位职工,其与被告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口头协议系职务行为,且原告胡某某组织人员在施工现场完成了该工程的施工,那么该展厅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主体实则为原告胡某某和被告设备安装公司,对已经完成的工程被告设备安装公司应向原告胡某某支付工程款。

四、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经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本案中,因项目部未依法履行设立手续,且本案所涉工程是以被告名义承包建设,故项目部经理与原告订立口头协议以及出具欠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应由被告设备安装公司承担。

五、启示

1、建设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应加强检查施工方转包工程行为,特别是应杜绝将工程转包无资质的企业或私人行为,避免施工方因其自身的管理瑕疵影响工程建设。

2、建设工程所在项目部人员,应当提供施工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特别是项目经理的授权委托,这是项目部代表施工方施工的权利来源,也是项目部所做工作由施工方承担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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