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法体系的界定
经济法的体系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直接相关,所谓经济法的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2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1)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本构成。对应于经济法调整的两类社会关系,经济法体系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经济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的描述,可以大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这就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2)对上述基本构成的进一步理解
上述将经济法体系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二分法”,强调将这两个部分最为经济法体系最核心、最基本的部分,是学界的一种“基本”共识,体现的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也有学者曾主张把市场主体法、社会保障法、政府投资法、涉外经济法等纳入经济法体系。
一是市场主体法。市场主体的资格实际上主要由民商法来确立,只要符合经济法的要求,同样可以成为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对主体资格有特殊要求的,可以由宏观调控法或市场规制法来加以确定。同音词,不需要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之外,再设置一个单独的市场主体法。
二是社会保障法。社会法的调整目标是着重解决社会运行中产生的社会问题,而经济法则是着重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问题。因此,学界已普遍认为应将社会保障法归入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社会法。
三是政府投资法。为避免“与民争利”,特别是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直接投资的领域应逐渐限缩,主要致力于公共物品的提供,因而不宜将政府投资法作为一个与宏观调控法等相并列的领域。
四是涉外经济法。在中国加入WTO以后,随着国民待遇的普遍实施,许多经济法制度都要解决原来的“内外有别”的问题,以更好地维护法制的统一。据此,学界普遍认为没有必要把涉外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领域来与宏观调控法等相并列。
(3)某些特殊规范的归属问题
市场监管是市场规制的重要内容,在市场化过程中,加强对特定行业或特别市场的监管,对于确保国计民生无疑非常重要。因此,经济法体系中的市场规制法,不仅包括一般的市场规制法即“两反一保”,也包括特定行业的监管法,如《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还包括特别市场的规制法,如金融市场规制法等。
还有价格规范也值得关注。凡涉及价格总水平调控的,应属于宏观调控法规范;而有关一般的规制价格行为的规范,则属于市场规制法规范。
(4)经济法体系内部两类规范的紧密联系
宏观调控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市场规制法的调整所确立的基本秩序,同时,也为市场规制多确保的市场秩序提供了重要的外部环境;而市场规制法的有效实施,也离不开宏观调控法所提供的相关保障,并且恰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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