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QQ、微信、钉钉等互联网即时通信工具传递涉密文件资料,发送涉密工作信息,无论是点对点的一人对一人,还是在群中一人对一人、一人对多人,看似高效快捷,实则严重违反保密法中“涉密不上网”的基本要求,无法确保有关信息的安全。保密法规定,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在实际工作中,确因工作需要使用QQ、微信、钉钉等办公的,应在控制范围内组建工作群,交流内容严格限定为周知性的一般信息,禁止传播国家秘密,群组名称也不得出现与工作相关的敏感字词。
2017年10月、某县司法局从机要局领取4份涉密电报后,交给跟班学习的刘某。因当时为十一长假期间,单位放假,刘某便将4份文件报头拍照后发至司法局工作微信群,并请示局长何某如何处理,何某在微信群中表示电报内容不是很清楚,让刘某把文件内容发到群里告知大家。随后刘某将文件内容全文拍照后上传至群中,导致泄密。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何某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按科员安排工作;给予其他责任人何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杨某行政警告处分,对刘某作出延期转正处理。
来源:保密提醒1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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