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赤峰市红山区铁北小区业主王迪(化名)拨打内蒙古晨报“我是记者▪我帮你”24小时服务热线反映,2月12日,小区供水公司赤峰市春铁水务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春铁水务)工作人员发通知,要在天气转暖后开始限制居民用水时间。这一通知让王迪既生气又担忧。
“凭什么要限制我们的用水时间,我们又不是不交水费,如果限制用水时间,居民怎么生活呢?”王迪说。
通知:因卖水运营维护费无法收回,所以实施小范围按时段供水
在姜先生向记者提供的微信朋友圈截图中,记者看到:“铁路自来水一直以来都是3.68(元)一吨,由于税务局突然把我公司经营范围列为超采区,税务局要收我们10元一吨水资源税,我们卖一吨水3.68(元)每吨水赔6.32(元),卖水运营维护费都无法收回,所以我公司决定先由新清雅小区实施小范围按时段供水,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我公司将不得不扩大按时段供水面积,敬请谅解。如果有任何疑问,请大家找水务局、税务局协商解决。供水时间为晚16点—次日早8点。由于冻害原因实施半天制供水,如天气好转将实施每天供水2—4小时请大家做好用水储存。”
春铁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发布朋友圈截图
王迪告诉记者,自己所居住的铁北小区和通知中提到的新清雅小区是同一个供水公司,从去年开始供水就总是出现问题。
“先是要涨水费,要涨成10元一吨,哪有居民用水这么贵的,然后我们就找相关部门反映,最后水费没涨,但是现在又要限制供水时间,现在因为供水问题弄得每天回家都很心烦。”王迪说。
农牧水利局:属历史遗留问题,需多部门联合解决
2月15日,记者联系到赤峰市红山区农牧水利局水利股工作人员解雁楠,解雁楠称该小区供水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并向记者讲述该小区情况:“去年就有居民向我们反映供水问题,接到反映后进行了详细的了解调查,小区以前是归铁路局管理,后来移交给了地方管理,小区供水就移交给了春铁水务,春铁水务的取水许可证取水用途是工业用水, 所以税费需要按照工业用水来收10元一吨。”
解雁楠表示,现在该小区遇到的问题,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去解决,首先得保障居民用水的水价不能涨,下一步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会,讨论如何解决小区供水问题。
对于目前有没有初步的解决办法?解雁楠回复说:“看看能不能将小区供水管道接到本地的自来水公司,但是这也是初步想法,还需要多个部门开会讨论具体的解决办法。”
企业:居民每用一吨水,企业就需要多承担6.32元
2月20日,记者联系到春铁水务有限公司丛经理向其了解企业具体情况,丛经理告诉记者,因为春铁水务取水许可证问题,导致现在居民每用一吨水,企业就需要多承担6.32元,企业没办法承担这部分费用,所以只能限制居民用水时间。
“企业的取水许可证用途是工业用水,但是供水都是供给居民,实际就是居民用水,可是国家税收规定工业用水的水资源税要比居民用水水资源税高很多,工业用水水资源税是10元一吨,居民是按照居民用水水资源税1毛一吨交的,所以一吨水我们就要多承担9.9元的水资源税,我们供水的小区有8个共7000多户居民,这样长时间下去,企业也无法承担这部分费用,所以我们也没有办法。”丛经理说。
据丛经理计算,春铁水务去年第四季度就多付了280多万元。
目前该如何解决小区供水问题,丛经理表示,目前解决小区供水问题的办法有二条:降低水费,将水费恢复到1毛一吨水。或者变更企业的取水许可证,将取水用途由工业用水变更为居民用水。
就红山区农牧水利局水利股工作人员提到的“让小区供水管道接入当地自来水公司”的解决方式,丛经理回复到:“将小区的供水接到地方自来水公司中我们咋弄呢?这不面临着企业死亡。这其中涉及到国有资产问题、企业职工问题、企业利益问题。”
丛经理认为此解决办法不太可行。
记者问及,日后春铁水务是否还会限制居民用水时间?
丛经理称,如果这个事情得不到解决,在气温回升后,还是会限制居民用水,且扩大范围。
就下一步该小区供水问题该如何处理,记者联系到赤峰市红山区委宣传部。
2月20日,区委宣传部杨姓工作人员回复记者称,下一步红山区政府相关部门尽全力沟通保障居民全天供水。
律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限量或者限时进行供水
春铁水务是否可以限制居民用水时间?记者向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苗荣盛律师咨询,苗荣盛律师称,根据供水管理条例,供水公司属于社会公用型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限量或者限时进行供水,也不得加价进行供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第四章城市供水经营中都提到: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在第六章罚则中提到,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来源:内蒙古晨报晨网融媒体记者:刘 鑫
|本期责编:赵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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