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倘塘法庭审理并执结一起肇事车碰撞停在路边的静止车辆,静止车辆又将在旁边的人员撞伤导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代某领到赔偿款后对法庭的工作表示了肯定,并对相关人员表示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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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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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7日原告代某将自己所有的小型面包车摆放在位于某汽修店门前更换机油。15时50分,孙某驾驶的投保于某保险公司小型客车驶出路面,撞上代某的面包车,致面包车将在车边的代某撞伤。该事故经云南省公安局交通警察部门认定,孙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代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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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代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被告孙某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后代某与孙某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代某以孙某和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除医疗外的住院期间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14000余元。

【审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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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孙某答辩】对原告代某所述的事故发生情况无异议,但认为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了全保,其已支付了医疗费,现代某主张的费用应由某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被告某保险公司答辩】对代某所述的事故发生情况无异议,亦认可肇事车辆在公司投了交强险、车损险及10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承保期限内,但认为代某之伤系其公司承保车辆撞到原告代某的车辆后代某的车辆又撞到代某所致,故应由代某车辆承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后不足部分再由其公司进行赔偿。

争议焦点:

代某因伤造成的损失是否应由直接撞伤代某的静止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赔偿后再由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审执结果】

宣威法院经审理认为:

①停放车辆相当于民法上的普通“物”。

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原告代某所有的面包车停放在修理店门前,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既没有发挥车辆的运输、行驶功能,也没有对他人及车辆带来危险,此时的车辆无异于民法上的普通“物”。被告孙某驾驶的车辆撞到原告处于静止状态的车辆,无异于撞到其他普通物,造成事故的原因力依然是孙某所驾车辆的行为所致;

②停放车辆经认定无责任。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孙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代某无责任,即代某处于静止状态的车辆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责任,故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应由原告所有的面包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③肇事车辆在承保期内,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被告孙某所驾车辆肇事时在某保险公司的承保期间内,对代某因该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某保险公司应先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侵权人孙某赔偿。故在依法计算代某的损失后判决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代某除医疗费外的住院期间误工、护理、营养等费人民币9000余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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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可见,认定交通事故的关键在于车辆是否处于通行状态,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肇事车辆”,承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投保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责任,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案件中如何正确理解和看待这两点,在正确处理该案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

来源:宣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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