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建筑业的“营改增”在2017年可谓一重大变革,对于工程承包人来讲如果不知道发票税点的问题,你肯定会产生法律责任风险,对于你日后个人报税及个人信用产生不良影响。再进一步讲,如果不清楚不明白发票税点的问题,你可能辛辛苦苦接活,丧心病狂的抢工期,死皮赖脸的讨要工程款,到头来忙里忙外一算账竟然没赚钱!所以为了让各位工程承包人更好的了解关于承包工程中发票税点的问题,我们正德劳务特别为大家梳理准备这一期的十个问题与解答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多接工程多挣钱!
问题1:工程承包人承包工程通常需要知道哪几种发票?为什么需要这些发票?
问题2:市场上现行的劳务票有哪几种?
答:建筑劳务市场常见发票分三种:
A、增票: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建筑劳务公司开具
B、普票:3%的劳务普通发票由劳务派遣公司开具
C、普票(少见):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建筑劳务公司开具
问题3:开具的发票与劳务普票有什么区别?最核心的区别是什么?
答:开具的是票面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来抵扣收发票单位的相应税款。而劳务普票分两种情况,其一是目标的在2016年5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开票实质与专票相同,以劳务分包款形式抵扣,只是票面标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这种情况可简单理解为与专票一致,这种情况正德可以开具;其二是劳务派遣性质的劳务发票,不能抵扣收票单位的增值税,发票成本低于发票票面的3%。
其实最核心的区别就在于国税系统缴纳的税点是可以流通的,抵扣的。而地税系统缴纳的税点是不具备此项功能的,而劳务派遣普票是典型的全额地税系统缴纳税点并开具的发票,无论票面如何,都不具备抵扣能力。
问题4:增票与普票的用途?账怎么算?
答:两者用途都是列支劳务成本,增值税、所得税抵扣一致,走账路径一致,在这一点上无区别;
但是票面3%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具备走账和发票抵扣的双重作用,劳务派遣普票成本可按照客户走账成本 3%与专票对比。
开具单位 |
票面点数 |
可否冲成本 |
可否抵扣 |
收费点数 |
实际成本 | |
增票 |
劳务公司 |
3% |
可以会计核算冲成本 |
可以完全抵扣 |
4.8% |
4.8% |
普票 |
劳务派遣公司 |
3% |
可以会计核算冲成本 |
不能抵扣 |
2.5% |
5.5% |
举例:普票劳务派遣性质的劳务发票以2.5%收取开票人费用,对于开票人来讲相当于增票劳务发票以2.5% 3%=5.5%收取开票人费用。如果甲方不能抵扣劳务发票的3%税费,他的成本就会升高,他的这部分升高的成本必定会从合同额或者每平米单价上把这部分多余的成本转嫁到开票人身上,这只是时间问题。
问题5:劳务公司开具的都是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下,怎么各地收费还不一样?
答:这是我们国家税收系统的影响,我们看到的发票都是分为国税与地税两部分的,其中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3%是国税征收,这也是票面3%可以抵扣的原因。而另外的部分不在票面体现的部分为地税征收,分别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费等,同时各地还可以征收个人所得税预缴、印花税、水利费附加等地方决定的税收。以上费用因为是地方决定,因此标准不统一甚至内容也不完全一样。从最低地区的票面0.6%到最高的票面1.55%,成本偏差很大。
问题6:增票,普票的使用范围是?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劳务票是工程系统各公司在大多数情况下使用的发票,符合现行税法及国家财政管理的相关规定。(总结为正常情况)
增值税普通发票劳务票是标的工程在2016年5月1日以前签订合同情况下使用的发票,符合现行税法及国家财政管理的相关规定。(总结为时间较早的项目)
劳务派遣普通发票在以上两种情况之外,由特定收票单位自身决定使用,收票单位有着并不合规的成本税费处理方式。(总结为特殊情况,如发生请谨慎处理)
问题7:建设单位如总包公司,幕墙公司要求项目合作人开具11%劳务发票是否合理?
答:不合理,11%是建安发票而不是劳务发票,如归集到劳务发票,即可按照简易办法增收,票面为3%。
问题8:劳务公司开具11%是建安发票会有什么结果?
答:以这类劳务公司为例,如同时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劳务票),又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建安票),会存在一个在税收上的区别缴税,所以劳务公司不能开具11%的建安发票。
问题9:外装饰公司单位可否向甲方提供全额11%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首先是有的可以,这样外装饰公司是完全以建筑公司的企业性质出现的,目前市场上有大量此类公司,比如中字头的合作单位好多都可以。
其次不是全都可以,这个很矛盾,比如我们熟悉的幕墙合同中的材料劳务比例分开,由此要求的企业一般在过往就存在分税。分税也就是将一个企业一分为二的认定,一部分材料票一部分建安票。这类企业很难在新税收机制下调整为对外全额11%的建安票,主要是税收部门的认定,企业性质的认定等等。对这类企业存在降税的问题,较难处理。
问题10:发票和付款的对应为什么?
答:这个问题最复杂,从以下三个方面说明:
其一这是税务部门界定业务真实性的基本要求,不按此执行会有很大的税收风险;
其二这是公司法的明确要求,对公司的所有权益人的一种保障(比如股份制公司的股东权益);
其三这是债权问题的反应,对收票企业来说,收了发票入了帐就视为欠了钱。钱数与发票对应,应付款对象也需与发票对应,否则很容易产生债权纠纷,对各方的债权主张很难认定。
本文转自“正德劳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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