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三流”,是指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流(“流”就是流向)。

发票基本信息和发票开的不一样(如何正确理解取得发票的)(1)

“三流一致”就是图中所示的指向,此时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为同一主体。

关于“三流一致”的最早文件出处是《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该文件对“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那为什么“三流一致”会这么多年成为税务机关特别是稽查人员的一项检查利器和许多企业视为不可逾越的“雷区”呢?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惯性思维导致的。

“三流一致”是绝对理想化的模式,只有在简单经济的贸易方式下才会存在。二十多年过去了,我国市场化水平迅猛提高,社会分工细化程度今非昔比,而要求“三流一致”的法规条款还没有修改,相应的税务管理思想也没有大的改变。于是,惯性思维和日新月异的交易模式发生了严重冲突。

发票基本信息和发票开的不一样(如何正确理解取得发票的)(2)

虽然该“三流一致”的模式和当下的经济业务差异越来大,但在税务总局尚未评估取消之前,这还会是摆在税务人员面前不得不面对得一道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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