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自书遗嘱,即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处分无可厚非,但在一些情况下,仍会被认定为无效笔者在此选取几个情形,以便于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更好的参照,避免出现遗嘱被认定为无效,从而不能实现遗嘱人真实意思的情形,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立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自己书写吗?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立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自己书写吗
所谓的自书遗嘱,即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处分无可厚非,但在一些情况下,仍会被认定为无效。笔者在此选取几个情形,以便于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更好的参照,避免出现遗嘱被认定为无效,从而不能实现遗嘱人真实意思的情形。
一、不符合遗属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嘱上必须注明时间,否则无法判断遗嘱是什么时候书写,也无法判断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究竟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人,因此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在出现多份遗嘱的情况下,且在遗嘱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通常以最晚书写的那份为准。
二、遗嘱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很多时候,遗嘱在遗嘱人身体状况欠佳的情况下书写,此时遗嘱人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立遗嘱能否反应其真实意思表示存疑。如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已患老年痴呆,则其立遗嘱行为很有可能被认定无效。或遗嘱人在身体状况欠佳时所立,遗嘱中的部分内容不符合事实,刻意强调某些法定继承人的不良行为但实际上该类表述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则也很有可能被认定为遗嘱人在立遗嘱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为防止此类现象发生,在此情况下,建议有医生出具诊断证明,证明遗嘱人意识清醒,能反映其意愿。
三、建议
除了自书遗嘱,还包括代书遗嘱和打印遗嘱,即由他人代写、遗嘱打印出来后再签字或盖章,以及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在过去,公证遗嘱效力优于代书遗嘱和打印遗嘱,但自《民法典》出台后已没有效力之分。在有两个以上非利害关系人且为完全民事行为人的见证人的见证下,遗嘱人可以在他人见证下立遗嘱,以便于有更多的证据证明遗嘱人立遗嘱时的状态以及真实意思表示。如在医院,可由医生参与见证;在住所,则可由社区工作人员参与见证;等等。建议在立遗嘱时,同时录音录像,更能直观反应立遗嘱的全过程,在将来因遗嘱效力出现纠纷的时候,也能有更多证据证明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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