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了!法院为什么驳回了银行的起诉?

金融借款纠纷案开庭,上饶一起金融借款案(1)

近日,上饶信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原告已将信用卡债权申报,故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 情

2012年11月26日,被告刘某填写申请表向原告某银行申领信用卡,并同意申请表所附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合约约定:信用卡透支利率为日万分之五,并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滞纳金。原告经审查同意发放被告刘某信用卡一张,信用额度10万元,之后多次提升额度。

截至2019年10月31日,刘某已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款合计人民币50余万元。

经 审 查 查 明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江西某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中,已查明江西某某公司所拥有的全部资产、负债和业务混同及其公司股东人格与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因此,将江西某某公司视为一体,管理人对各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核与确认,并将编制的债权确认表提交债权人大会核查。

本案被告刘某系该公司股东,原告已申报对被告刘某涉案信用卡的债权,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已做出民事裁定书,确认原告的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现原告再次诉请要求被告刘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人民法院依法应不予受理,但该案件已立案受理,故应驳回原告某银行的起诉。

法官说法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债权人依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与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债权人应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可以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实现自己的债权。

在该案中,原告某银行已在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江西某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中申报对被告刘某的债权,也得到债权的确认,能够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根据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信州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某银行的起诉,既合法理,更合情理。

来源:信州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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