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这种行为不道德,但是来钱快,所以才铤而走险…”广西贵港,发生了一起毁人三观的卖淫嫖娼案件:嫌疑人龙某(化名)今年才40岁出台,之前没有正式工作,生活比较困难,2021年7月8日,龙某经疾病控制中心检验并被告知自己确诊感染了艾滋病病毒,之后到当地取药治疗艾滋病。
2021年11月29日晚,龙某在明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在案发现场附近的租住房内与嫖客周某(化名)进行卖淫嫖娼,并收取嫖资50元,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面对警方查处,龙某道出心声,原来最近经济拮据、生活很困难…(素材来源于12309中国检察网,笔者稍作整理)
1.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嫌疑人龙某其实年纪不大,即使没有固定工作不说,也可以通过双手创造财富,完全没有到“山穷水尽”的境地,被迫从事卖淫这种特殊行业,不管怎么说,龙某不仅应受到谴责,也应该接受法律制裁,尤其是明知患有特殊疾病,依然出去做,简直就是害人了!
2.本案中,从法律角度分析,嫌疑人龙某貌似只是普通的卖淫嫖娼活动,不过由于其事前明知身患艾滋病病毒,依然与嫖客周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有关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了,构成传播性病罪了。
实际上,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所谓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行为。
通常来说,一般的卖淫、嫖娼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只有严重性病患者的卖淫、嫖娼行为才构成犯罪。
并且,据刑法规定,构成传播性病罪的,要求行为主体必须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其中,梅毒是由梅毒螺旋体引起的慢性传染病,淋病则是由淋菌感染所引起的泌尿生殖器官的传染病。同时,在确定其他严重性病的范围时,应当考虑两点:第一,必须是与梅毒、淋病的危害相当的性病;第二,必须是容易通过卖淫、嫖娼传染的性病。
需要的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身患性病的而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也就是说,行为人没有故意传播的故意,不具备期待可能性,很难评价为传播性病罪?
换句话说,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嫌疑人是否构成传播性病罪,不仅要求行为人确实患有性病,还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具体来说,如果行为人虽然实际上患有严重性病,但不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测不构成本罪。这里的“明知”,并不要求行为人确实知道自己所患的性病种类,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即可。
至于说什么情况属于“明知”,包括以下情形:
第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疗机构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比如说,本案中,嫌疑人龙某经疾病控制中心检验,并被告知自己确诊感染了艾滋病病毒,之后到当地取药治疗艾滋病,这种情况下,应该是明知身患性病的。
第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第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是“明知”的。
本案中,就客观行为来看,嫌疑人龙某在明知道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出租房内与嫖客周某进行卖淫嫖娼,收取嫖资50元,即具有传播性病的故意,因而符合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件了。
从量刑的角度来看,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这样来看,对于嫌疑人龙某来说,由于具有坦白的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龙某主动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当地检察机关建议判处龙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3.其实,我们在讨论嫌疑人龙某构成传播性病罪之外,对于所谓的被害人周某,貌似有点吃亏了,仍然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际上,周某与嫌疑人龙某以50元的对价发生有偿性关系,属于法律意义上卖淫嫖娼活动,或面临行政拘留、法律等治安处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司法实践中,如果相关人员只是初次卖淫、嫖娼活动的话,一般会认定情节较轻,面临五日以内的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如果以前已经因卖淫嫖娼被处罚过,则将在十日至十五日行政拘留并处五千以内罚款。
其实,这个案例的教训也是比较深刻!小律再次提醒大家,出门在外要洁身自好为好,切莫为了贪欢作出不轨之事,否则不仅名誉受损,生命健康也受到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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