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辅佐周王执政的大臣卿事寮的长官太保、太师和太史寮的长官太史,都是公爵,尊称为“公”。西周中期以后,太保不见有执政的,执政的主要是卿事寮的长官太师,因而亦称卿事或卿士。《诗经·大雅·常武》描写周宣王派遣六师出征徐国,首先册命南仲皇父于其祖庙。既说“王命卿士”,又说受命者是“大师皇父”,可见卿士即是太师,就是当时总管军政大权的执政大臣。《诗经·小雅·节南山》:“尹氏大师,维周之氐,秉国之均(钧),四方是维,天子是毗,俾民不继。”尹氏即太史。太师和太史被看作周朝的支柱,掌握着国家的权柄,无疑是辅助君王的执政大臣。《诗经·小雅·十月之交》讽刺当时祸国殃民的朝廷大臣,同时列举七人,也以“皇父卿士”为首位,地位在“番维司徒、家伯冢宰”之上。

总论西周朝廷的公卿官爵制度(总论西周朝廷的公卿官爵制度)(1)

 西周担任太师之职、称为卿士的执政大臣,同时往往有两人。成王时,太公望和周公旦同时为太师。厉王的卿士有虢公长父和荣夷公,幽王的卿士有虢公鼓和祭公敦,《吕氏春秋·当染》高诱注都认为是“二卿士也”。直到春秋时代,周朝还沿用这种制度,经常设有左右二卿士执政,详见顾栋高《春秋王迹拾遗表》(《春秋大事表》卷二〇)。

  日本学者白川静《西周史略》,认为“廷礼的右者由执政者担任,似乎已成为当时原则”;而且“同系统者的任命有由其最高长官右者的惯例”,司土、司马、司工“都作为册命廷礼的右者,相当于六卿的王官”;还依据卫盉等认为“夷王时执政者可能以五名为准”[12]。这些看法都是正确的。我们依据上面综合研究的结果,认为西周王朝的主要执政者是“公”一级的太师和太史,而实际权力则掌握在太师手中,因为他既是军队的最高统帅,又是朝廷大臣的首脑。册命礼中称为“公”的“右”者主要是太师。册命礼中作为“右”者的司马、司土(或作司徒)、司工以及太宰、公族,都是“卿”一级的朝廷大臣,其官爵地位都在太师和太史之下。司马、司土和司工,大多由畿内诸侯进入朝廷担任,多数称伯,即是伯爵。金文中称“某伯”的,有的是伯爵,也有是伯仲之伯,是字的简称,很难分辨,但是这些朝廷大臣在册命礼中作“右”者而称“伯”的,肯定是爵称。当时公和卿的官职是可以由天子调换的,公与伯的爵位是随着官职升降的。但是属于军职和史职的官员,尽管官职有升降,往往担任官职的性质是不变的,是世袭的。大臣也有失失高官的,即所谓“官失其守”。“官失其守”的子孙常常以祖先的高官为氏。宣王时程伯休父的后裔称司马氏,就是个显著的例子。召公的后裔称太保氏,也该在这个族不做太保以后的一段时期。

  金文中记载土地转让,往往有朝廷大臣参与其事。五年卫盉记载裘卫为了换取田地,报告伯邑父、荣伯、定伯、0405-01伯、单伯,由这五位大臣命令当地的三有司:司土、司马、司工等官吏办理。五祀卫鼎记载卫为了换得邦君厉的田,报告井(邢)伯、伯邑父、定伯、0405-01伯、伯俗父,这五位“正”就讯问厉,经厉同意,又使厉立誓,然后命令当地的三有司:司土、司马、司工等官吏踏查田地并“付田”。从这两次换取田地的过程中,可以看到在一定范围以内的土地转让,要经过朝廷的五位大臣的审查认可,有的还要办理立誓的手续,然后才能由五位大臣命令当地的三有司等官吏办理。五祀卫鼎称五位大臣为“正”,就是长官之意。从他们最后要命令当地三有司办理的情况来看,五位大臣中必定有朝廷的三有司在内。上一节已经谈到,十二年师永盂记载天子赏赐田地,先由益公传达赏赐命令,再由益公传达由井伯、荣伯、尹氏、师俗氏、遣中等五位大臣参与,然后由益公命令当地司徒等官“付田”。说明五位大臣之上还有高一级称“公”的执政官存在。

  司土、司马、司工等“三有司”,确是西周朝廷的重要大臣,仅次于称“公”的太师或卿士。《尚书·牧誓》:“王曰:嗟!我友邦冢君、御事、司徒、司马、司空、亚旅、师氏、千夫长、百夫长。”三有司仅次于邦冢君和御事。《尚书·梓材》记王曰:“我有师师、司徒、司马、司空、尹旅。”把三有司列在“师师”之下,“师师”当即指太师、太史等执政大臣。春秋时代有些大的诸侯国还沿用这种官制,例如宋国六卿,以右师、左师为正卿,其次是司马、司徒、司城(即司空)、司寇;又如郑国大臣,以当国、为政为正卿,其次是司马、司空、司徒。鲁国到春秋后期,由于三桓专政,由季孙氏为司徒,是冢卿;叔孙氏为司马,孟孙氏为司空,是介卿。

  司寇在西周初期也是重要的朝廷大臣。武王时,苏忿生“以温为司寇”;成王时,康叔又以卫侯而兼司寇。他们的封国都在原来殷的王畿以内,兼任司寇,该是着重用来对付殷遗民的。周公作《康诰》教训康叔,有长篇大论,主张“保民”而“慎罚”,采用“殷罚”的合理部分,就是因为康叔兼为司寇之职。周公作《立政》,最后教训苏公(即苏忿生)作司寇要慎罚。说明司寇在西周初期居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西周中期以后金文册命礼中,未见有司寇作“右”者,也未见有人被册命为专职司寇的。庚季鼎(或释为南季鼎)记载伯俗父为右者,册命庚季“用左右俗父,司0407-01”。俗父即伯俗父,亦即师0394-04鼎的师俗父,可知“司0407-01”当为一种军职。若释为“司寇”,从字形来看,不确。扬簋记载册命扬“作司工”而兼任一系列职务,司寇亦是其兼职的一种。郭沫若说:“以司空而兼司寇,足证司寇之职本不重要,古有三事大夫,仅司徒、司马、司空而不及司寇也。”[13]可能西周中期以后,殷遗民已被制服,司寇就失去了重要性。据牧簋,另有司士作为刑狱之官,册命时由公族为“右”者,属于公族管辖,并非卿一级的大臣。

  根据以上的综合研究,我们认为西周朝廷大臣确有公、卿两级。公一级的,早期有太保、太师、太史;后期有太师、太史,太师可能同时有两人。卿一级的,早期有司徒、司马、司工、司寇、太宰、公族,到中期以后,司寇的职位降低,只有五位大臣。散氏盘记载,由于0261-03国攻击散国,割让田地给散国,在交接田地的时候,0261-03国派出有司十五人,大体上都是和割让田地有关的官吏;而散国派出的有司,是代表国家来接受的大臣,计有司土、司马、司工、宰各一人,散人小子三人,襄的有司三人。所谓“散人小子”就是散的贵族子弟。在这里,散国所派出代表国家的大臣,就是司土、司马、司工、宰以及贵族子弟,和周朝“卿”一级大臣司徒、司马、司工、太宰、公族相比,正好相当。散是周的畿内诸侯,它采用的官制,正是周朝的体系。

总论西周朝廷的公卿官爵制度(总论西周朝廷的公卿官爵制度)(2)

 许慎《五经异义》引古《周礼》说:“天子立三公,曰太师、太傅、太保。”“冢宰、司徒、宗伯、司马、司寇、司空是为六卿之属”(《北堂书钞》卷五〇引)。这是汉代经学的古文家的说法,在古文经上是有依据的。《周礼·地官·序官》保氏下,贾公彦疏引《郑志》:“赵商问:按成王《周官》‘立大师、大傅、大保,兹惟三公’,即三公之号,自有师保之名。”《周官》是真《古文尚书》中的一篇,赵商所引十一个字,是其佚文,后来为晋人所造伪《古文尚书》所袭用。《周礼·地官·序官》说:“乡老,二乡则公一人,乡大夫,每乡卿一人。”郑注:“老,尊也。王置六卿,则公有三人也。”《周礼》一书就是以六卿为纲的,六卿是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这样按天地四时分设六卿,与阴阳五行说相符合,显然出于战国时代学者的巧为安排,补充了许多理想化的成分,经过了系统化的编制。但是应该看到,它确是以不少真实史料作为其素材的,因而我们不能全盘加以否定。

  《周礼》所说的六卿,和我们综合可靠文献和金文所得到的结论相比,可以说骨干大体相同。司徒、司马、司工、司寇是相同的,太宰也即冢宰,只是公族和宗伯有些出入,但是基本性质是相同的,同样是掌管宗族内部以及君王的事务的。由此可见,当《周礼》一书编辑之际,确有不少真实的史料为其素材,并非全出“向壁虚造”。然而我们还是不能把它作为西周史料来引用,因为它已经过儒家的改造,加入了大量理想化和系统化的成分,成为一部代表儒家思想的著作。即以太宰一职为例,西周时,不过是王的家务官,主管王的财用。《礼记·王制》所说“冢宰制国用”,是不错的。《周礼》以太宰“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居于六卿的首位,由他总摄六卿,其余五卿,只主管一典,统治一个方面。这种以冢宰为首的六卿组织,不但不符合西周的制度,即使在春秋时代各诸侯国也未尝出现,该是出于战国时代儒家按理想所作的系统安排。这种由儒家加工改造编辑的痕迹,我们从《周礼》一书中还可以清楚地看到。例如所说太宰的职务范围很广,总管全国政治,“以八柄诏王驭群臣”,“以八统诏王驭万民”,但是天官冢宰所统属的许多职官,都是管理宫内饮食、医疗、保藏以及服侍君王和王后的事务官,可以从中看到冢宰原是君王的家务官性质,还很明显。正因为《周礼》在所述许多中下级官吏中还保存有真实的史料,在我们依据可靠文献和金文探讨西周官制以及其他政治制度的时候,还可以用作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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