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检、全国妇联、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同发文推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文件要求对包括罪轻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四类涉未成年人案件,“必须进行家庭教育情况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改进家庭教育意见,必要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对“熊孩子”多加管教,从来都不是一桩稀松平常的小事。在某种惯常的传统思维中,如何教育孩子,可能依然被视为不该外人介入的家务事,但从此番包括最高检在内多家部门的联合发文推动家庭教育指导已不难看到国家层面对家庭教育的发力和用心。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对四类涉未成年人案件明确了有关机构“必须进行家庭教育评估”的职责。“必须”意味着家庭教育评估不是可有可无,包括最高检在内的多部门以更为强硬的规范措辞进行自我约束,不仅体现出一种制度层面的责任意识,更重要的是以“必须”来督促相关部门实现四类案件的家庭教育评估全覆盖。通过有据可查的评估结果,明确重点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后续跟进责任。
此番被要求必须进行家庭教育评估的案件,既包括典型的未成年人施害案件,也包括“遭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被害案件。而对相关棘手案件的后续跟进,极容易出现部门推诿、责任不明的情况,以家庭教育评估的环节切入,更重要的是明确了社会监管和督促的职责,给出可行的干预路径。
家庭教育评估不该是走走过场,需要有专门机构、专业团队主导进行切实社会干预。
在此之前,社会各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不乏忧虑——不追究法律责任,但不该不闻不问。督促和责令家庭、监护人对行为失范的未成年人予以管教,管教的质量究竟如何,对此应该有清晰的答案,不能任由其处于无以评估、无法督促的境地。
更何况,在不少案例中,被要求严加管教的那部分未成年人,往往也极容易陷入被监护人放弃、完全无人监管的状态。这样的代价已经足够惨痛,到了需要社会必须有效应对的时候。
事实上,也确实存在部分监护人,在其教育思路、方式陷入困境时,出现求助无门的情况。对自家惹了事的“熊孩子”,家长在选择放弃之前,教育能力的不足和专业帮助的欠缺一直都客观存在。有效的家庭教育评估和积极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与督促,起码可以让“问题孩子”“问题家庭”的矫正能有更大的赢面。
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此前在介绍刑事责任年龄调整时所言,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以家庭教育评估切入,对部分“劣迹少年”进行真正有效的家庭教育干预,社会各方面需要以更积极的姿态布局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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