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嘴猴告侵权怎么办呢(大嘴猴难分真假)(1)

长沙县多家单位现场布点,结合各自领域职能,向消费者讲解日常生活中常见消费违法行为及维权方式等内容。图为县卫健局咨询台。严丹 摄

星沙时报讯(记者 盛磊 通讯员 周君)大耳朵、圆眼睛、裂开的大红嘴唇……这只卡通猴的形象,相信大家并不陌生。它是源自国外的一个知名服装品牌“Paul Frank”,也是人们熟知的“大嘴猴”。然而,看着“大嘴猴”的招牌笑容,长沙县一家超市老板简某却笑不出来,他因店里销售的商品印有“大嘴猴”形象,涉嫌侵犯“大嘴猴”的商标权,收到了长沙县法院的传票。

经过开庭审理此案,长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该超市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目前,该案已宣判,正在执行中。

原告代理律师介绍,2015年,潮牌“大嘴猴”所属公司授权香港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在中国的独家权益,在中国内地、香港及澳门地区全方位保护其知识产权。该公司又委托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大嘴猴”品牌知识产权保护代理人,对涉嫌侵犯其品牌知识产权的嫌疑商品进行购买、公证等。

根据博睿思公司的申请,长沙县公证处两名公证员对该超市涉嫌侵害“大嘴猴”品牌知识产权的事实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根据《公证书》记载,2017年12月6日,两名公证员会同该公司委托代理人来到这家超市,以普通消费的名义购买了一些商品,并取得超市电脑打印小票,作为证据封存。

在庭审中,公证员当庭拆封、比对侵权商品,分别为一双短袜、一个有柄杯子、一个抱枕、一个枕套,这些商品的吊牌或外面上均印有放大的卡通猴子图案,而卡通猴子的头型、五官形状、颜色和比例等与“大嘴猴”商标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

办案法官认为,被控侵权的短袜、杯子为同种商品,抱枕、枕套为类似商品,均采用了整体放大技术标注于侵权商品的显著位置,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且无“大嘴猴”所属公司或授权公司许可,已构成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5万元。

办案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树立诚信守法经营的理念,尽到合理的、审慎的注意义务,要保证进货渠道的正规性、商品来源的合法性,并保留相关票据,提高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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