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的"竞争法视野下的平台自我优待"研讨会,来自中国社科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清华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北京科技大学、湖北经济学院的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阿里美团反垄断罚款?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阿里美团反垄断罚款(平台垄断会强化市场支配地位)

阿里美团反垄断罚款

1月26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的"竞争法视野下的平台自我优待"研讨会,来自中国社科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清华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北京科技大学、湖北经济学院的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

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副教授翟巍着重介绍了大型数字平台“双轮垄断”对竞争生态带来的影响。

翟巍认为,需要警惕超大型数字平台企业的“双轮垄断”风险。平台在初始市场中具有垄断地位,并利用初始市场的垄断地位逐步形成网络效应、杠杆效应,并将垄断地位扩展至第二轮、第三轮市场中以获取市场支配力。

超大型数字平台企业与传统企业属性不同。根据经济法理论架构,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管理主体、被管理市场主体和社会中间层主体(如中介治理组织)。根据属性划分,超大型数字平台企业为市场主体,但从平台权限出发,超大型数字平台具有传统经济法中的中介治理组织色彩。

超大型数字平台企业市场份额大、市场支配地位稳固,控制了底部生态平台,平台旗下产品也参与竞争,所以超大型数字平台企业既是负责平台治理的裁判者,又是参与平台内部竞争的竞争者。如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优待旗下产品,就是平台自我优待行为,是需要相关法律予以规制。

翟巍指出,超大型数字平台企业的“杀手并购”、“封禁”、“二选一”等行为,不是相互割裂的,而是服务于统一经营策略的;即尽最大可能维护和强化自身垄断地位,遏制竞争对手发展。因此,对于超大型数字平台企业的垄断行为,要用更宏观的视野全面评判,不能局限于某一市场、某一行为。

翟巍认为,超大型数字平台企业“双轮垄断”的基本特征相互交叉。具体表现为:

第一,针对竞争对手产品和平台旗下产品实施差别待遇。超大型数字平台企业虽然有强大的平台治理权限,但其本身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和“理性人”,所以完全可能滥用轴心型相关市场的初始垄断地位,在其他行业领域拓展垄断性,最终在辐射型的相关市场当中固化与强化自身的市场支配力。

第二,经由整合和应用竞争相关性数据路径遏制竞争。大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竞争武器,也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养料,数据资源已成为核心的市场要素和商业资源之一。超大型平台企业能够借助高强度、大规模、高黏度的用户数量,利用经由整合的与竞争相关联的数据资源排除、遏制竞争。这种行为引起了世界主要反垄断监管机关的警觉,

第三,弱化、排斥数据或服务之间互操作性以及遏制数据的可移植性。互联互通是数字经济的基本特征和重要属性,如果没有作为市场要素的数据的自由流转、交易、融合,互联网平台经济很难实现行稳至远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但是超大型数字平台企业作为庞大的数据资源掌控者,为了追求巨量数据资源所附带的垄断利益,不断弱化或排斥自身数据服务、竞争对手数据服务之间的互操作性,并遏制所掌控数据的可移植性,容易导致数据和服务供给的孤岛效应,引发分割数据、服务市场与阻滞竞争机制的后果。

第四,超大型数字平台自身构成宏观数字化生态系统,具有自组织性特征,甚至可以不受市场及竞争对手影响,自我不断强化,使市场竞争机制逐渐弱化,乃至形骸化。超大型数字平台企业利用平台渠道与数据统合的市场支配力,在轴心型与辐射型相关市场显著排除竞争。

其次,翟巍从立法路径角度出发,对“双轮垄断”规制提出建议:第一,全景式规制。超大型数字平台企业实施垄断行为时,往往以多元类型行为服务于统一目标,所以对于垄断行为的判定、调查、定性要进行全景式调查。第二,穿透式规制。超大型数字平台企业的垄断行为包括利用数据、自行制定的平台治理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有很强的隐蔽性,公权力机关需要进行穿透式的监管。第三,前置性规制。由于隐蔽性垄断行为,产生确凿的市场危害时已经造成很大的社会成本,所以应当进行前置性监管。依据德国反垄断执法机制数字化改革经验,在数字市场这一快速变化的市场中,竞争监管机构必须迅速有效地纠正滥用市场支配力的行为。域内外监管机关以往采用的被动式、外在式监管很难应对由超大型数字平台企业实施的全局性、专业性、隐秘性的垄断行为,所以反垄断监管机关应当获得相应的法律授权,进行前置性监管,并更加迅捷地采取临时性或常态性监管措施,并采取科学的监管手段。

最后,翟巍强调,反垄断监管并非对超大型数字平台企业的打击,而是保护其合法行为,校正其垄断行为,采用大数据分析等科技监管模式,借助先进技术与经济学理论,发现、提取、固定“双轮垄断”格局之下垄断行为的痕迹、线索、证据。同时,为确保此类企业能合规发展,反垄断监管机关可以通过设置正面、存疑、负面清单的方式为平台企业设定实操化、明晰化的行为合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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