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背景:

再生资源行业现正处在冰火两重天境界:一方面,在全国建设生态文明、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以及垃圾分类逐步全面推行。2021年,年回收总量达到了3.25亿吨,回收值超过万亿元,国家出台一系列支持政策,行业大有可为!

另一方面,工商注册的再生资源企业超过11万家,从业人员1200万人,大部分为无照个体经营户,随着废旧物资税务监管加强,各种不合规销售行为显现,涉税问题集中爆发,近几年再生资源企业一直是税务专项行动中关注的重点,无货“虚开”发票问题集中,且涉案数额巨大,很多涉嫌刑事责任,涉案企业及其上下游的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报告摘要

财税40号文出台,3月1日落地,细则迟迟未出,我们结合调研情况和我们的理解试图去测算成本的变化以及对整个产业带来的影响。

报告正文

1.新政主要变化

对比2015年的78号文,“财税40号文”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13%)。

第二,废材料拆解及加工企业退税条件有变化,未取得合规凭证和发票的不允许享受即征即退优惠。

第三,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认定材料(财税40号文对利用再生资源材料进行生产的企业的影响解析)(1)

对于这几点变化,我们理解就是将再生资源回收纳入增值税范畴,且用税收优惠享用的条件来约束回收行业,规范行业。40号文中,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进行规定: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对于简易征收,即简易征税办法,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行业的特殊性,无法取得原材料或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所以按照进销项的方法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后税负过高,因此对特殊的行业采取按照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征收率通常为3%。我们理解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回收行业多从个体散户取得,行业多采用不含税报价及两头不带票交易,存在较大涉税风险,而现有的再生资源加工环节税收优惠难以传导到回收环节的正规企业。因此本次新政最大亮点是将所有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纳入简易征收范畴,完善了行业的增值税问题,对于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的(条件)、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求)的企业,可按不含税销售额的3%缴纳增值税(进项不得抵扣)。

另外对企业新政强调地方政府违规返还责任,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地方政府未来在制定相应政策时或顾忌更深,地方政府对再生企业税收返还力度可能有所减弱。

2.税率成本变化测算

按照原来税率政策,大致税率5.77%,按照40号文,如果废旧回收企业无法开税票,那么企业不能享受即征即退以及很可能地方政府的退税一并享受不到,两种情况下税率分别上升至9.2%和12.2%。算下来税率非常高,所以后市来看,企业买原材料必须带票。

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认定材料(财税40号文对利用再生资源材料进行生产的企业的影响解析)(2)

然而,目前40号文的细则没有落地,市场忧虑主要在于:1、3%的税率能否参与进项抵扣;2、3%的税率能否即征即退;3、享受地方返还的地区是否继续享受优惠。我们按照几种假设做评估测算:

乐观假设,3%作为进项税抵扣,并参与即征即退,继续享受返还。在这种情况下,大致的税率成本要在原来78号文的基础上提升0.51%的税率,从5.77%提升至6.28%。当然,多出来的成本如果分摊,我们认为下游承接的概率比较小,可能会在废铜的销售方以及加工产家之间去分摊。

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认定材料(财税40号文对利用再生资源材料进行生产的企业的影响解析)(3)

中性假设,如果3%税率可抵扣但是不可退税,那么成本大致在7.1%,税率提升1.3%。目前市场认为按照这种方式执行的概率相对比较高。

悲观假设,如果3%税率既不可抵扣也不可退税,那么成本大致在8.34%,税率提升2.57%。

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认定材料(财税40号文对利用再生资源材料进行生产的企业的影响解析)(4)

政策影响解析

1、采购谨慎,下游被迫减产

目前细则暂未落地,再生资源贸易商及再生铜杆企业观望情绪浓重,2月开始生产采购都偏谨慎,开工率不及同期的市场现象。贸易商反应,政策落地日3月1日当天报价混乱,但之后市场相对平静,整体贸易量萎缩较大,和最高峰时期比,现在大致只有4成销量。不过更多的原因归结于经济不景气。

市场上暂未听闻再生资源供应商开具3%增值税发票,再生资源杆加工产商非常谨慎,停止采购不带票废材料,主要依靠进口资源以及前期带票库存为原料进行生产,整体的开工率较低,其中我们调研的一家年销售达千亿规模的企业表示,回收量缩减至50%-60%,目前主要依靠进口资源。因市场上带13%发票的货源非常有限,价格高企,部分厂家无法采购得到带票货源,主动或者被迫停产。

2、观望情绪浓,解决方案不明

由于缺乏执行指引,地方财税的细则也尚未公布。之前行业里盛传应对方式:下游企业 “1 1”模式,所谓“1 1”模式是指一家加工企业绑定一家回收企业。加工企业如此做法主要有2点动机,一是目前愿意开3%的回收企业不多,加工企业可以通过自己的回收企业开票。二是整合回收企业,便于后续加工企业与地方税务机构谈判,获得税收返还。此前加工企业获得税收返还的应税货值是以回收进来的带票据(40号文之前票据是购货凭证)为依据,整合回收企业后,可以更好获得税收返还补贴。目前地方税务对此种做法接受度不一。另外部分企业并未拥有自己的回收企业,收购或建立新的回收企业时间周期长。

3、废旧材料在较长时间内供应偏紧,再生成本走高

从目前下游观望态度看,废材料整体的供应会持续紧张,这种状态可能会持续到具体政策落地。而因政策出台和执行分属两个部门,在反馈上时间或较长,我们从调研的情况推测,相关难题反馈上去到政策细则落地可能在6月以后,这这段时间内,废材料的供应紧张一部分导致精材料替代,从而造成整体供应偏紧,价格走高。

从前面的成本测算不难得出,无论是哪一种模式,整体的税率都将提高,从而造成再生产品使用成本走高,初期精废价差走低,废材料被精材料替代率上升,精废价差或重新走高,直到继续平衡,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那么很容易造成整个产业的螺旋式成本上行。

4、长期有利于行业整合,并规范发展

利用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因主要从个体户回收,缺乏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质,所以加工企业长期受到进项税缺乏,无票可抵的困扰。一些地区允许开具收购凭证作为抵扣,但虚开凭证的情况难以杜绝。如果40号文顺利落地,再生企业回收环节的税务流向会清晰,有助于企业规范化运营,也因为成本问题,可能会使得回收产业集中度更集中。

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认定材料(财税40号文对利用再生资源材料进行生产的企业的影响解析)(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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