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节是有放假的吗(放假多少岁以上可以过)(1)

今天是

“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

这是为所有女性

可以获得平等自由的权利

而设立的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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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到底啥是妇女节?

今天,就让我们简单的捋一捋

自人类文明进入封建社会,女性的地位一落千丈。她们没有工作、受教育、自主选择婚姻的权利。作为男性的附属品备受歧视。终于有一天,女性开始反抗了。

1908年3月8日,一万五千名女性劳工走上纽约的街头,争取“男女平等”,这就是“妇女节”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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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解放运动

在1922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政党名义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正式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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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大会通过的《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

1924年第一次在中国纪念三八节的活动,妇女界先驱就定位它是“广大妇女教育、检阅自己力量和加强团结的盛会”。

那么

“妇女”就是单指已婚女性吗?

多少岁以上可以过“妇女节”?

当然不是。

按照我国官方界定,14岁以上的女性都属于妇女,14岁以下为儿童(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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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三八妇女节,恰逢“两会”

“如何更好保障女性权益”这一话题

再次摆在人们面前

#建议强制男性陪妇女休产假一个月#

#严打拐卖妇女儿童行为#

等话题

引发网友热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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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婚姻中,全职妈妈的敏感脆弱经常不被家人理解。出于对家庭的责任感、对丈夫的信任,妻子自愿放弃职业发展,将全部身心投入到家庭中,理应得到另一半的尊重。然而生活中,我们却经常看到这样的调侃,说全职妈妈是高危职业,全年无休不说,离婚时缺乏保障风险高,万一男方在外有新欢,甚至要面临“被离婚”的局面。

全国政协委员韦震玲:建议让全职太太成为合法职业

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韦震玲提交提案,建议建立家庭全职服务成员职业权利保障制度,维护家庭全职服务成员的合法权益。

韦震玲认为,因特殊事由、特殊时期(3岁以下哺乳幼龄教育期,照顾失能父母、配偶等)辞职回归家庭承担家庭全职服务的成员,可享受工龄累计及劳动社会保障等相关待遇;夫妻双方如果有一方选择回归家庭为家庭提供全职服务,可以适当相应减免从业配偶个人所得税等。

全国政协委员彭静:建议《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反家暴公益诉讼条款

彭静表示,一方面,家暴案件中涉及的公益主要关乎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另一方面,家暴案件中涉及的公益还关于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利益。实践中,当相关机关和组织不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职责时,公共安全和秩序便受到了侵害。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作为,通过检察建议或公益诉讼方式为受害人寻求必要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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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妈妈离婚怎么保障自己的权益?

离婚律师给你6点建议

作为全职妈妈,离婚时如何在法律上保护自己呢?婚姻继承律师信金国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1. 申请财产保全

全职妈妈离婚申请财产保全可以防止男方紧急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女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女方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男方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2. 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据此,全职妈妈离婚时可以依法主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3. 要求直接抚养子女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孩子不满两周岁,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如果孩子已满两周岁,可以通过证明自己的工作稳定性、教育背景、生活环境、与子女的关系等条件来争取子女抚养权。

实务中,有时律师会建议当事人先找到一份工作,这样在争取子女抚养权时,经济条件上不会处于绝对劣势。

4. 要求离婚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据此,作为全职妈妈,在掌握自己长期照顾子女、老人、料理家务的视频录音资料,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后,离婚时应当积极主张离婚经济补偿。

5. 要求离婚经济帮助

离婚时,女方如果生活困难,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的规定,向有负担能力的男方主张离婚经济帮助。离婚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若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6. 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如果男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女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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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职场女性育儿压力较大。育龄女性面临就业歧视,职业发展受限。在企业招聘中,女性应聘者普遍遭遇“应聘过程中被问及婚姻生育状况”,以及“求职时,用人单位限制岗位性别”。虽然防范职场性别歧视的法案不断出台与强化,然而难以确保执行的有效性。

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建议增加男性陪产假,改善职场婚育歧视

蒋胜男认为,育儿是夫妻双方的责任,目前的产假实质上默认照顾新生儿的大部分责任由母亲承担。女性产假和男性陪产假之间的天数差异进一步加大,导致男女员工因生育而对工作的影响程度有着更大差异,可能加剧女性因生育遭受的就业歧视,同时不利于提高男性对育儿活动的参与度。

全国人大代表周燕芳——建议加快建立健全家庭社会友好的政策体系

周艳芳建议为促进女性就业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并保证企业招聘女员工配额。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建议提升各领域女性参与管理的能力与话语权。

人大代表法蒂玛——建议设立育婴师行业黑名单机制

职场性别歧视值得关注。女性在就业市场上遭受到的歧视已经遍布各行各业,成为一种十分常见的现象。法蒂玛表示,因为女性有怀孕的风险,还容易引发劳动仲裁,有些用人单位某些岗位就索性不招女性;因为女性有怀孕的风险,有些用人单位在升职晋升中就索性不考虑女性。用人单位不敢轻易对女性委以重任,事业发展中的女性也不敢轻易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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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职场屡受不公待遇,该如何维权?

3月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8起涉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其中多件涉及怀孕女员工权益保障。

现在更多女性基于自身职业发展的需要,在职业提升、岗位安排上提出了新的要求,与用人单位的岗位调整更易引发争议。这也说明女职工对自身职业发展、职场竞争等方面日趋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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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保护女性权益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的法定刑,实施“买卖同罪”。

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关注受害者后续 建议明确救济责任

“我建议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点刑,规定买卖同罪。适当增加刑罚,对收买行为提高刑法打击,会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蒋胜男说。其带来的《关于推进全国多部门联合打拐行动及后续救助系列工程的建议》,建议由中央政法委牵头,参照扫黑除恶专项整治活动,公安部打拐办负责组织打拐活动,建立纵向联动机制,推进全国打拐常态化。

全国人大代表张宝艳——对新发案件拐卖犯罪分子终生追责

“全社会都在呼吁严厉打击人贩子,甚至要求判罚死刑。这样的呼声越来越高,人们迫切希望国家能够加大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力度,从重从快处罚,彰显社会正义,严惩拐卖犯罪分子。”张宝艳建议,买主量刑不应该低于拐卖罪,应该重于拐卖犯罪量刑。

她提到,各地对辖区内来历不明的妇女儿童进行彻查,并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持续进行,特别是对私自收留的精神病女性及聋哑女性,排查后把信息公开,帮助她们寻找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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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张婧婧——建议设立全国打拐专项基金

通过多种举措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包括要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的法定刑,实施“买卖同罪”,同时,在打拐的技术上,她建议要加强跨地域合作以及信息资源共享,加大科技投入,实施“网上打拐”“网上解救”和DNA亲子鉴定工作。

在打拐的技术上,张婧婧建议要加强跨地域合作以及信息资源共享,加大科技投入,实施“网上打拐”“网上解救”和DNA亲子鉴定工作。为了有力惩治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要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对人贩子和被拐入拐出的妇女情况进行认真摸底调查,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全国政协委员胡卫——建立警戒系统 形成打拐“天罗地网”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应该坚持买卖同罪,同时,打击人口拐卖一定要落实好强制报告,建议明确规定,如果相关地区负责人发现人口拐卖却不报告,而且造成严重后果的,都要列入违法行为,要对其进行处罚”。其次,要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明确方式、时间节点,而且有关部门要真正地联合起来去开展排查行动。此外,还要在技术上有所突破,形成一个打拐的“天罗地网”。

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阻碍解救”应追究刑事责任

收买应与拐卖同罪,且在受害人被拐卖、收买的过程中,凡是帮助维持、恢复受害人受拘禁、受强制、受侵犯状态的行为,都应当视为拐卖或者收买的共同犯罪行为。

他还建议扩大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自受害人被拐卖之日起到被解救之日止,对受害人和帮助解救的人的自卫行为和解救行为排除防卫过当的适用。其间受害人对加害人的所有暴力行为都应当被视为是自卫行为。

公安部

部署专项行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公安部决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

从家庭到社会

女性权益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今天,致敬每一位中国“妇女”

不要误读了“三八妇女节”的弱者含义,

更不要困在优雅温暖中甘当温室里的鲜花

在每一年的这一天

重新检阅自己作为一个独立的人的力量

三八妇女节快乐!

来源:贵州教育发布综合整理自广东共青团、工人日报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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