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900实施指南至空车质量检验实施指南(38900实施指南至空车质量检验实施指南)(1)

6.8 仪器设备检验 6.8.1 整备质量/空车质量

6.8.1.1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机动车的整备质量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满足∶重中型货车、重中型专项作业车、重中型挂车不超过士3%或±500 kg,轻微型货车、轻微型挂车、轻微型专项作业车不超过±3%或士100 kg,三轮汽车不超过士5%或±100 kg,摩托车不超过士10 kg。

6.8.1.2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2015 年 3 月 1日起注册登记的货车、重中型挂车的空车质量与机动车注册登记时记载的整备质量技术参数相比,误差应满足∶重中型货车、重中型挂车不超过士10% 或士500 kg,轻微型货车不超过士10% 或士 200 kg,且轻型货车的空车质量应小于 4 500 kg。

【条文理解】

本条提出了整备质量/空车质量的检验合格要求,与 GB 21861—2014 相比,主要调整如下∶(1)将该项目从特征参数检查大类调整至仪器设备检验大类。(2)增加 了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的空车质量合格要求。需要说明的是∶

(1)根据规定,允许加装部件(如,防风罩 、水箱、工具箱、备胎架、起重尾板等)的质量不计入整备质量和总质量。

根据 2020 年 1 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厂、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做好《车用起重尾板安装与使用技术要求〉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20〕 38 号)要求,允许货车安装车用起重尾板。车用起重尾板是安装在车辆上,用于快速装卸货物的专用举升装置。注册普记安全检验时,对于安装有车用起重尾板的车辆,应根据《公告》参数其他栏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备注栏中注明尾板质量,在测得的质量结果(测量时有车用起重尾板)上减去尾板的质量,获得整备质量。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对于已经变更登记安装有车用起重尾板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上签注"加装尾板"并单独签注尾板质量),在实际测得的质量结果(测量时有车用起重尾板)上减去尾板的质量,获得空车质量。对于在用车辆安装车用起重尾板后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在实际测得的质量结果(测量时有车用起重尾板)上减去尾板的质量(安装企业出具尾板安装合格证明上标注尾板质量),获得空车质量。

车辆加装有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其他允许加装部件时,有可能影响测量整备质量/空 车质量误差的判定,检验机构可组织有经验的检验员估算(必要时拆下测量)后,在测得的质量结果中减去允许加装部件的质量,并在仪器设备检验表、检验报告的备注栏注明减去的加装部件名称及重量。 对于可能存在较大争议的,检验机构应做好必要的视频和图片记录,留存备查。

(2)鉴于 GB 21861—2014 未明确在用车检验时的整备质量合格要求,各地在执行时存在不同的做法,有的教条地按照注册登记安全检验的要求执行;有的干脆不测,对于明显超出整备质量有严重非法改装嫌疑的车辆也"视而不 见"。因此,在本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关于是否增加部分在用车检验时质量类参数的检验要求的问题,标准起草组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鉴于在用的重中型货车等重点车辆非法改装较为严重,整备质量/空车质量超标严重,为更好地发挥安全检验的车辆安全性能把关作用,应站增加在用车、特别是载货车辆等违规情形普遍的车辆的质量类参数检验要求,可以通过在用车空车质量和注册登记时车辆整备质量来判断机动车是否有非法改装等违规情形。第二种意见是从目前实际情况看,由于在 2014 年 12 月1日GA 801—2014《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实施之前各地对载货车辆整备质量的把关尺度差别较大,相当一部分在用的载货类车辆注册登记时整备质量的实测值与相关凭证和技料资料记载的数值差异巨大,若对在用车严格检验标准,容易导致大量在用车检验不合格情形,建议维操 GB 21861—2014的规定,仅明确规定注册登记检验时的整备质量要求;或者,如果要对在用车质量类参数增加要求,应当划定一个时间界线。

经充分商讨,本标准采纳了第一种意见,结合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引车员乘坐在车上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在用载货类机动车的"空车质量"检验要求;同时,本标准7.2.3.3 中进一步明确异常情形处置要求∶"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空车质量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结合允许加装的部件(如∶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起重尾板等)、维修情况、随车工具等开展重点核查;有非法改装嫌疑的,按照本标准 7.2.3.1 的规定处理"。

此外,考虑到自 2015 年 3 月1日起执行的 GB 21861—2014 仅仅提出了注册登记安全检验的误差要求,为了保持标准的延续性,本标准仅对 2015 年 3 月1 日起注册登记的货车、重中型挂车提出空车质量误差要求。2015 年 3 月1日之前登记的货车、重中型挂车,若通过测量空车质量发现车辆存在严重非法改装嫌疑的,应按照本标准 7.2.3.1 的规定处理。

鉴于空车质量检验项目正式实施(2021年 9 月1日)后,部分先前管理较为薄弱的地区,货车、重中型挂车的空车质量检验可能出现不合格率较高的情形,各地检验机构和监管部门要提前做好宣传引导,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要给予车主或送检人充分地解释说明;对于存在非法改装的车辆,责令恢复原状,涉及车辆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改装企业协助非法改装的,通报当地有关监管部门查处。

(3)此外,根据国家有关部门严格查处轻型货车在注册登记安全检验环节整备质量严重超标的问题为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效,本标准延续提出了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轻型货车空车质量应小于4500 kg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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