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发证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放进出口许可证,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内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
最多不超过10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在得知出口货物未装上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再出口3日内向海关申请退关
当事人在海关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内提出申请
5日:
收到海关价格质疑和价格磋商通知单,要求提供资料的时限是5个工作日
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
7日:
报关员对记分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应该在收到告知单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海关7日内作出答复
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最长为7日
报关员离职7日内,向海关办理注销
加工贸易受灾企业在灾后7日内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
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7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海关,海关在30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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