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有没有普法的义务(法窗夜话法官的地位与收入)(1)

英国爱德华・萨格登爵士(Sir Edward Sugden)出身卑微,后任法官之职,又受封贵族爵位,人称“伦纳德勋爵”(Lord St. Leonald)。萨格登于学生时代著《买家卖家之法律》,一举成名,位及法官之后,亦多有名判,乃英国法学家尊崇之大家之一。然而,萨格登尚为律师之时,每年进账一万五千磅,约为十五万日元,待名声在外、荣升法官之后,其收入却锐减为过去之三分之一。

地位与收入未必可兼得,古今其揆一也。美经济学家理查德·伊利(Richard T.Ely)曾说:“薪俸之数,由地位职务所需费用定之,而非劳动之价。身为法官,收入却仅为律师之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便是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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