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教唆犯?如何认定法律意义上的教唆犯,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教唆犯存在犯罪中止吗?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教唆犯存在犯罪中止吗(如何认定法律意义上的教唆犯)

教唆犯存在犯罪中止吗

何为教唆犯?如何认定法律意义上的教唆犯!

典型案例:

2019年3月22日1时许,被告人林某与吴某、卢某(未成年)在某饭店吃饭期间被害人蔡某加入,被告人林滔见被害人年轻貌美遂起色心,遂在“今晚齐齐蹲厕所”的微信群(群主为林某、群成员有吴某、卢某)发消息起哄让吴某与卢某将被害人蔡某灌醉,然后带被害人蔡某开房,吴某与卢某同意后在当日凌晨3时对被害人蔡某实施了强奸。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姚志斗律师分析:

1.何为教唆犯:

教唆犯在古中华法系中被称为“造意犯”,就是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即教唆他人犯罪的人,“教唆”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怂恿、指使的意思,包括劝说、授意、一般性威逼、乞求、请求、收买、引诱、煽动等行为都是教唆的表现形式。因此,本案中林某在微信群中发送的信息起到了指使吴某、卢某的作用,构成教唆。

2.教唆行为的认定:

法律意义上的教唆要以因果联系与被教唆实行犯罪行为的“他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两个维度进行侧重考量。

(1)正犯的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作为间接原因力(行为没有直接引起危害结果),应该认定教唆犯的因果关系成立,为追究其加重责任提供了客观基础。倘若教唆之后,被教唆人没有实行行为,无法确定侵害的法益,因果关系中犯罪结果没有产生,则不能单独入罪。

(2)被教唆实行犯罪行为的“他人”,其范围应有所限制,即限于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中还包括部分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在其有意识和意志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作为教唆对象的“他人”。且“他人”还必须是原先不具有犯罪思想或者犯罪思想不够坚定的人。因此,本案中的被教唆实行犯罪的吴某与卢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属于被教唆实行犯罪行为的“他人”的范围。

3.影响教唆犯的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因此,本案中林某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可从重处罚。”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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