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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

D公司为上市公司子公司,从事混凝土生产销售业务(以下简称“混凝土公司”),混凝土公司的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合同资产价款结算最后转到哪(不同情形下的合同资产该如何确认)(1)

由于混凝土本身的特殊性,从产出到浇筑间隔时间不能超过2-3小时,混凝土公司通常在前一天接受客户订单,调度人员根据订单录入生产系统,形成生产日计划,生产部门根据生产日计划安排生产,再由运输部将混凝土运至客户指定的施工现场进行浇筑。由于每日出货较为频繁,财务部门根据统计部门的销售月报、销售部门与客户的月对账记录及合同履约进度一次性确认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和收入。

由于不同项目销售合同规定的付款条款不同,且不同合同履约进度也有差异,因此根据销售合同所规定的不同付款条款及合同履约进度,混凝土公司业务概括为以下几种情形:

情形一:预收款销售(现金销售)业务

情形二:100%月结月清

情形三:单栋主体施工完成至十层顶板后,需方向供方支付已办理结算并开具发票金额的60%;单体楼栋施工至三十层结构顶板完成,需方支付已办理结算并开具发票金额的75%;主体楼顶封顶完成后支付办理结算并开具发票金额的8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2个月内支付至累计办理完结算并开具发票货款的95%;余款在工程所有验收完成后1年无质量问题付清,不计任何利息。

情形四:混凝土公司垫付200万货款,供完200万货款后,以后月份100%月结月清,垫付货款待所有工程验收完成后支付。

问题:不同情形下的合同资产该如何确认?

二、倾向性建议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定义的合同资产。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业向客户销售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企业因已交付其中一项商品而有权收取款项,但收取该款项还取决于企业交付另一项商品的,企业应当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合同资产可按经济业务类型进行明细核算,通常包括工程施工服务相关的合同资产、工程质保金相关的合同资产和销售商品相关的合同资产。

本案例中提及的问题涉及两个阶段,履约确认收入和收款两个阶段,案例中提及的主要是收付款阶段,就该问题而言形成以下意见:应按照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营业收入、合同资产或应收账款以及合同负债。

根据混凝土公司销售合同所规定的不同收付款方式及合同履约进度,分别分析上述情形下合同资产的确认:

1.情形一:预收款销售(现金销售)业务

账务处理:确认合同负债

2.情形二:100%月结月清

账务处理:确认应收账款

3.情形三:阶段一,单栋主体施工完成至十层顶板后,需方向供方办理结算支付货款的60%;阶段二,单体楼栋施工至三十层结构顶板完成,需方办理结算支付累计货款的75%;阶段三,主体楼顶封顶完成后办理结算支付累计货款的85%;阶段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2个月内办理结算支付至累计结算货款的95%;阶段五,剩余5%货款作为质保金,在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1年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予以付清,不计任何利息。

该情形需根据合同履约进度,确认不同比例的合同资产。账务处理如下:

(1)假设合同履约进度尚未达到阶段一“单栋主体施工完成至十层顶板后”的付款条件,此时,不满足应收账款确认条件,应当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由于款项的收取取决于客户大楼的建造进度,混凝土公司无法控制该进度,属于混凝土公司的不可控因素。基于谨慎性原则,混凝土公司应判断在达到阶段一后是否尚有商品的交付义务,如果全部交付完成,同时在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下可以确认合同资产,如果尚未全部交付,建议谨慎全额确认合同资产。待达到阶段一的付款条件时,将该阶段确认合同资产的60%,转入应收账款。

(2)假设合同履约进度达到阶段一但尚未达到阶段二的付款条件,即单体楼栋施工进度在十一层至三十层顶板之间,该阶段对应的含税收入确认为合同资产。待达到阶段二的付款条件时,即“单体楼栋施工至三十层结构顶板完成”,将该阶段确认含税收入的75%对应的金额以及上一阶段确认的含税收入的15%对应的金额从合同资产转入应收账款,即合同资产余额为累计含税收入的25%,应收账款余额为累计含税收入的75%。

(3)假设合同履约进度达到阶段二但尚未达到阶段三的付款条件,即单体楼栋施工至三十层结构顶板以上但主体楼顶封顶尚未完成,混凝土公司应将该阶段对应的含税收入确认为合同资产。待达到阶段三的付款条件时,即“主体楼顶封顶完成后”,将该阶段确认含税收入的85%对应的金额及以前阶段累计确认含税收入的10%对应的金额从合同资产转入应收账款,即合同资产余额为累计含税收入的15%,应收账款余额为累计含税收入的85%。

(4)假设合同履约进度达到阶段三但尚未达到阶段四的付款条件,即主体楼顶封顶完成但工程竣工验收尚未完成,该阶段对应的含税收入确认为合同资产。待达到第四阶段的付款条件时,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将该阶段确认含税收入的95%对应的金额及以前阶段累计确认含税收入的10%对应的金额从合同资产转入应收账款,即合同资产余额为累计含税收入的5%,应收账款余额为累计含税收入的95%。

(5)一年质保期结束,无质量问题,将剩余的5%的货款,即合同资产的余额,转入应收账款。

4.情形四:混凝土公司垫付200万货款,供完200万货款后,以后月份100%月结月清,垫付货款待所有工程验收完成后支付。

账务处理:200万的货款在所有工程验收完毕前且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可作为合同资产核算;以后月份100%月结月清销售货款作为应收账款核算。

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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