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传统观点)

物权不得任意创设,其种类和内容应当由法律规定,此为之“物权法定主义”。原理:因为物权的效力非常强大,具有对世性可对抗不特定的第三人。如果任由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或者约定物权的内容,将会对不特定第三人造成不利影响,破坏交易秩序。

2.物权法定的缓和(新进观点)

当事人如果违背物权法定原则,创设新的物权类型或者新内容的物权,一般不发生物权效力。如,让与担保有效。我国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通过合同约定,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

【贰】物权变动的基础

|「物权的设立」

1.原始取得: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得物权。

(1)基于事实行为而发生原始取得。如,劳动生产(木材制作成椅子)、合法建设、先占无主物(拾得他人抛弃的旧电扇)、添附等。

(2)基于法律规定公法上的原因而发生,如,善意取得、收取孳息(存款得利息)、征收、没收等。

2.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得物权。

(1)移转的继受取得

就他人的物权依其原状而取得,实质上是物权主体的变更,如,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受让所有权;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取得物权;受遗赠取得物权;企业合并取得物权。

(2)创设的继受取得

对既存的物权进行内容上的限制而产生新的物权。如,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他人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

3.区分的法律意义

(1)原始取得:因物上本不存在任何物权,或者虽存在物权,但基于法律的规定物权的取得与原权利人的意志无关,非继受他人权利而来。故,物之上原存的所有负担都因原始取得而消灭,如,无权处分他人之物,购买人善意取得,则无权处分人需要对原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善意取得人是原始取得该物,无任何负担,不用负责。

(2)继受取得:物权系因继受而来,基于权利人不得将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的法理,存在于标的物上的一切旧有负担得继续存在,而转由取得人承继。如,继承人继承死者房屋,得就房屋价值范围内清偿死者生前债务,故继承取得乃继受取得。

|「物权的变更」

1.物权内容的变更。如,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部分履行;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2.物权客体的变更。如,火毀房屋引起物权客体变更。

|「物权的消灭」

1.物权绝对消灭。如,所有权、抵押权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

2.物权相对消灭。因转让导致相对消灭,即仅相对于转让人而言意味着物权消灭,如,房屋“易主”。

【叁】物权变动的原因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3种情形

(1)基于单方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如,抛弃。

(2)基于双方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如,买卖合同、抵押合同、赠与合同。

(3)基于多方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如,设立公司之出资。

2.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3个要件

(1)法律行为要有效。如果法律行为无效,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我国立法和学说都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2)完成公示。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登记,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交付。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3)行为人需要有处分权。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行为人须有处分权。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在一定事实行为或者事件发生后,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物权变动类型

1.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情形

(1)继承物权。(2)文书物权。(3)建造物权。(4)善意取得(不以法律行为生效为要件)。(5)遗失物物权。(6)先占物权。(7)添附物权。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般不要求登记或交付。如果处分人未登记,直接处分,相对人不能取得物权。上述情况下,处分人与相对人之间合同的债权效力不受影响。如处分人未经登记,可以直接向相对人出租该房屋。

【肆】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变动中的债物两分原则」

1.基本原理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其实包含着两个民事法律行为,一个是作为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在民法理论中又被称为负担行为;一个是作为结果行为的物权行为,在民法理论中又被称为处分行为

(1)未完成登记、交付的,不影响债权行为(即合同)的效力

(2)未完成登记、交付的,原则上不产生物权效力

2.物权变动的两大基础公式

(1)一般物权变动=有权处分 有效合同 登记/交付=物权变动=继受取得【公示生效主义】

(2)特殊物权变动=无权处分 有效合同 登记/交付=物权变动=原始取得【善意取得】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具体类型」

1.债权形式主义

指物权因民事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有债权合意之外,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可生效。债权形式主义=有权处分 有效合同 登记/交付=物权变动=继受取得。

(1)登记设立主义

合同生效 登记=物权变动(登记不影响合同生效,但影响物权设立)。

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无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质权;基金份额、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应收账款质权。

(2)交付设立主义(交付不影响合同生效,但影响物权设立)。

合同生效 交付=物权变动。

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质权。

2.意思主义

合同生效=物权变动 登记>第三人

意思主义是指仅依据当事人之间已经生效的关于物权变动的合同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登记对抗主义的登记既不影响合同生效,又不影响物权设立。包括:动产抵押权、动产浮动抵押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和抵押、地役权。

|「物权变动模式之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生效法律文书

无须登记和交付,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包括形成判决、裁定、裁决、调解书,具体包括:

(1)行使离婚请求权所形成的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生效判决、调解书。

(2)行使可撤销婚姻撤销权所形成的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生效判决、调解书。

(3)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

(4)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所产生的胜诉生效判决。

(5)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所形成导致共有物所有权变动的生效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

(6)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2.继承、受遗赠

(1)因继承(法定、遗嘱)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无须登记或交付,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自动取得物权。

(2)若有两个以上的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为共同共有(承担责任也是连带责任)。

(3)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应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作出,此时放弃的是所有权而非继承权。放弃继承权具有溯及力,追溯到继承开始时。善意取得的含义」

本质:交易安全价值位序高于原始财产归属位序,即优先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

1.转让合同内容涉嫌违法,致使合同无效,不能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违反《民法典》相关规定,绝对排除善意取得的适用。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受让人对转让人进行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导致合同被撤销,不能善意取得。

3.动产交易中,无权处分“脱离物”,不能善意取得。无权处分“委托物”才能善意取得;

(1)常见“委托物”:甲无权处分租赁物、保管物、运输物、承揽物、试用买卖物、质物给丙,这些东西本来是归乙所有。但甲之所以取得对这些东西的占有,是基于乙的意思,我们将这种物叫“委托物”。

(2)常见的“脱离物”:甲无权处分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盗赃物给丙,这些东西本来是归乙所有。但甲之所以取得对这些东西的占有,并非基于乙的意思,我们将这种物叫“脱离物”。

4.货币:货币占有即所有,不发生无权处分问题,故不能善意取得。

5.禁止流通物:如,武器、毒品等不能善意取得。

6.有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如,上家无权处分,中家基于善意取得而取得物权后再处分,是有权处分而非无权处分。

7.债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包括善意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他物权、善意取得股权,但不包括善意取得债权,如,不能善意取得租赁权。

|「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标的物须为占有委托物且为非禁止流通物

所谓委托物,是基于原权利人的意志所获得的占有,就是原权利人选择了让无权处分人占有其动产,如保管、出租、出借等均是如此。

2.让与人系无权处分人

3.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4.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5.已完成交付

既包括现实交付,也包括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不能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让与人系无权处分人具有权利外观,即名义登记人。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是善意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1)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2)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3)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4)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5)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3.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4.已经办理了登记

|「善意取得担保物权」

参照而非按照善意取得所有权来处理,故其构成要件可以有所差异

1.善意取得抵押权

(1)无须“合理价格”要件,因为抵押合同是无偿合同。(2)无须以交付或登记为前提。

2.善意取得质权

(1)无须“合理价格”要件,因为质押合同是无偿合同。(2)须以交付为前提。

3.善意取得留置权

(1)无须“无权处分”要件,因为将他人汽车交修理厂维修,谈不上是无权处分。

(2)盗赃物适用留置权善意取得,如,偷来的车拿去修,维修人取得留置权。

(3)遗失物适用留置权善意取得,如,捡到的手表拿去修,修表人取得留置权。

(4)受托寄存行李适用留置权善意取得,如,借来的东西拿去寄存,寄存处取得留置权。

(5)借用物适用留置权善意取得,如,借来山地自行车拿去修,修车人取得留置权。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

根据第三人善意取得的物权的排他性程度不同,效力有不同表现:

(1)如果受让人取得的是所有权,则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

(2)如果善意取得的是他物权,则原所有权人不丧失所有权,但是,当他物权实现时,所有权人不得以所有权对抗他物权,即他物权优先

2.原权利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

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构成违约、侵权和不当得利,三者竞合,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或者返还不当得利

3.无权处分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

第三人若要获得财产权利需要向无权处分人支付合理对价

什么是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法考客观题: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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