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勾选抵扣
01
问: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鉴证咨询业的一般纳税人,在4月1日后,认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流程有没有变化?
答: 没有任何变化,可以按照现有流程扫描认证纸质发票或者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
02
问: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可以勾选哪些增值税发票?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03
问:A公司2019年4月1日后取得原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购入方纳税人4月1日后取得原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
04
问:2019年3月A公司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尚有未抵扣完的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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