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新房拿钥匙本来是件大喜事,可某些开发商和物业却借机收取在普通物业费之外的“增值服务费”,还和物业合同“打包”让新业主强行签署,更有甚者,竟然放言出不签物业增值服务费不给交房,让新业主们叫苦不迭。

其实增值服务在现在的消费者市场上屡见不鲜,常见的例如数字电视增值服务、汽车销售增值服务、移动电信手机卡增值服务等,本文针对不合理的增值服务费结合相关案例详细为大家介绍针对此类收费作为一名普通的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权。

物业费和增值服务费的区别(物业公司的增值服务费到底要不要交)(1)

l 典型案例:梁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梁某系合肥市某小区住宅物业的所有权人,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梁某与该物业公司分别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了各项增值物业服务事宜如:中介服务、理财咨询、保险顾问服务等。

梁某主张除物业服务合同外,在接收房屋前,物业公司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作为收房前置程序,要求与其签订补充协议。物业公司以提供增值服务为由,向业主收取增值物业服务费,而大部分增值服务在日常中并未实际享受,故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

法院最终判决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

物业费和增值服务费的区别(物业公司的增值服务费到底要不要交)(2)

l 律师解读:

本案中物业公司所提供的增值服务绝大多数都是针对个人的服务,而非公共服务,且很多增值服务项目对普通业主来说不需要使用或使用频率极低,但物业公司却采用类似为小区提供公共服务的物业服务收费方式收取增值服务费,即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每月均摊缴纳,且其缴费标准远高于该小区的物业服务费的标准。

由于该增值物业服务不同于一般物业服务,其实质是委托服务,业主是否需要增值物业服务、需要的频次、种类均有所不同。因此,该物业增值服务合同性质上属于委托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如果业主确有需要,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增值物业服务协议,但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强迫业主购买增值物业服务,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找专业律师起诉物业公司请求解除合同。另外,业主若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增值服务与约定不一致,以物业公司存在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增值服务协议,则需要在知道被欺诈之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物业费和增值服务费的区别(物业公司的增值服务费到底要不要交)(3)

作者:汪欣

审核:黄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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