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网络购物成为大多数人主要的购物方式。随着网购的普及和兴起,与之相关的纠纷问题也频发不断,例如“虚假好评”、“恶意差评”以及“退货退款的争议”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网购的消费体验。在三月又一“购物盛典”及“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最高法就网购相关问题发布了新规定。

京东拆封了无法退货(拆封不予退货或无效)(1)

时事聚焦:新规来了!拆封不予退货或成无效规定?

近日,家住浙江杭州的侯先生因为网络购物发生了一件烦心事。今年1月份,侯先生在苏宁易购平台某电脑专营店花费8399元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因看到商品页面注明“7天无理由退货”,便放下心来坐等收货了。然而,侯先生收到笔记本电脑后,根据说明对电脑进行激活,但系统页面一直进不去,于是他向平台递交了退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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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料竟遭到拒绝,售后客服给出的理由是:电脑激活了,就不可以退货了。而在订单上,也确实附有“激活后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的标注。之后,侯先生找技术人员对电脑进行了维修,可他还是对电脑质量问题心存芥蒂,希望能够退货。

网购时,经常看到商家承诺“7天无理由退货”,但这并不等于是无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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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网购18件衣服去旅游,拍完照片就退货”的事件便一度在网络上掀起舆论关注,关于“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是否违背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而成为被人利用的漏洞,引发网友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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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七天无理由退货、网络直播带货、外卖餐饮责任承担等网络购物热点问题进行规范,发布了新规定。同时,新规定将于3月15日起正式施行。今天,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就和各位读者结合上述事件进行简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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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说事:直播带货出问题,责任由谁承担?

1.结合最新规定,上述事件中,侯先生要求退货的诉求是否有可能达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结合即将生效的《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中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该事件中侯先生通过网购方式购买了该电脑,如果对于电脑来说除了查验其外观之外,还须经激活才能测试电脑性能,这均属于合理的必要的检验货物的范围,且不影响该电脑的完好,也未超过验货期限,则侯先生的退货诉求是理应被支持的。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侯先生正是在激活电脑之时才发现电脑系统页面进不去,找到技术人员得知该电脑是存在质量问题的,则对于该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电脑,侯先生也可以依照约定退货,或要求商家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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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今,在直播间消费购物也成为一大潮流,根据新规定,消费者在直播间所购商品出现问题,责任由谁承担?

将于2022年3月15日生效的《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中规定,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直播间运营者能够证明已经尽到前款所列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开展自营业务销售商品,消费者主张其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直播间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消费者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直播间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仍为其推广,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直播间运营者与提供该商品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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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随着网络购物、网络直播卖货、网络外卖订餐等新型消费方式的出现,其中产生的纠纷和矛盾问题也在不断升级、更新,这也意味着需要法律与时俱进,对于责任界定等颁布新规定,加强规范。而作为消费者,也要提高法律意识,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侵害,要注意留存证据、依法维权,您的一时忍让或者就是助长不法分子气焰的催化剂!对此,您怎么看?欢迎和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分享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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