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两河地区的土地占有情况在各个时期有所不同,但基本上可分为王室土地、神庙土地、私人土地3种形式。国家需要收入来维持王室活动和管理,所以王室土地常常被授予政府官员或者职业军人,他们也可以再将这些土地出租出去以获利。职业军人都是集体共同拥有这种由王室授予的土地,这样总有一部分人可以脱产去服兵役。

古代家庭的发展(两河地区的社会生活)(1)

土地纳税者的纳税方式

所有这些持有王室土地的人都要缴纳赋税,有的是以服役的方式,有的是交租金或土地收成的一部分,根据使用土地的不同情况,如个人耕种还是出租等,国家课以不同名目的税。此外,还有大批王室土地交给依附民耕种。

在美索不达米亚历史上的各个时期,多数美索不达米亚人,不管是否城市居民,都是自由民,他们要向家庭、村社和国家尽义务。自由民又分为贵族和依附民两种。在汉谟拉比时代贵族阶层的人叫作"阿维鲁",可译为"男人,公民,或贵族",他们都在王室或地方政府中任职,有的是世袭的,有的是国王任命的新贵。

这些人都拥有房屋、地产、牲畜,较富有的还有奴隶。但是"阿维鲁"这个词的含义后来发生了变化,它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在新巴比伦王国时期,它有时甚至用来指奴隶,为了区别,这时就用一个新的术语"玛巴尼"来指称自由公民阶层。

古代家庭的发展(两河地区的社会生活)(2)

也有很多自由民没有自己的财产和生产工具,可称作依附民,他们做工匠、雇工,或在富人的土地上做牧人或佃农。

以奴隶劳动为主的农业和畜牧业

两河地区的农业和畜牧业并非是以奴隶劳动为主,在各个历史时期都更需要自由民身份的劳动者,他们更值得依赖,劳动效率更高,而且最终算起来也比使用没有劳动热情、消极怠工的奴隶劳动更便宜合算。

那些依附王室土地生存、将劳动产品的一部分交给王室的依附民叫作"穆什根努"。他们也要服役,有时还要紧急召集他们补充正规的战斗军,这时他们被称作"非正规者"。这些人可能深受欺压,文献中有关于他们叛乱的记载,但是历代国王也很注意保护这些人的利益。

《汉谟拉比法典》第16条规定:"如果一男子在家里窝藏王室或穆什根努的逃亡的奴隶,不把他们带到地方官员那里去声明,那么该房屋的主人将被处死。"《埃什努那法典》第50条规定:"如果一个王室官员,一个运河专员,或者任何官员,抓住一个属于王室或穆什根努的逃亡的男奴、女奴、牛,或驴,没有将他们带到埃什努那,而是他藏在自己的家里,超过了一个月,那么王室将认为他犯有盗窃罪。"

古代家庭的发展(两河地区的社会生活)(3)

穆什根努的社会地位比贵族阶层低下。在《汉谟拉比法典》关于人身伤害罪的规定中,伤害穆什根努的罪比伤害阿维鲁的要轻;在关于就医费用的规定中,也是阿维鲁最高,穆什根努次之,而奴隶最低。在后来的几个世纪中,穆什根努一直是作为"富人"或"重要人物"的反义词来使用,其他的闪米特语吸收这个词来表示"穷的""地位低的",现代法语中表示穷困、地位低下的词"mesquin"就是由此而来。

公元前2千纪和前1千纪的文献记载了另一种社会地位低下的人,叫作"户普苏",这些人似乎是被释放的奴隶,身份是自由的,但社会地位非常低下。

在新巴比伦王国和古波斯时期,依附于神庙或王室土地的依附民被称作"农民",他们在监督下集体编队劳作,缴纳年租,但不必服军役。而承担军事运输工作的依附民叫"苏萨努",他们也依赖王室土地生活,如果逃走要被强制遣回和受到管制。

两河地区的奴隶

两河地区社会中有奴隶存在,但比起希腊罗马社会来,他们的数量和他们在经济上的重要性都有限。从用以描绘奴隶的楔形文字符号看,他们最初是外邦人,很可能是战争中的俘虏。奴隶的标志是剃光头发或者文身和被打上烙印。

古代家庭的发展(两河地区的社会生活)(4)

奴隶通常是在贵族家里劳动。那些有技艺的可以为主人做工匠或被租出去挣钱。桀骜不驯的奴隶可能被戴上脚镣,但也有很多家奴得到主人的信任去管理作坊、钱庄,甚至经商,主人授权他们去借贷和投资,有些奴隶在这个过程中积累起自己的财富。

奴隶也经常被释放,与主人感情好的还可能被收养而成为主人家的家庭成员。女奴可以为自由人或奴隶生育子女,这些子女也是奴隶,但他们有可能获释或为主人收养,没有子女的奴隶主经常会收养奴隶。 有些奴隶被主人捐赠给神庙,奴隶要在捐赠人活着的时候服侍他们,捐赠人死后该奴隶就要完全听从神庙的指使。

这种捐赠的动机是出于宗教情感,捐赠是神庙的一项收入,但主要还是靠神庙土地维持其运转,多数情况下神庙雇佣自由民耕种土地。 有相当数量的奴隶由因破产而无法偿还欠债、被迫沦为债务奴隶的自由民转来,先是欠债者的奴隶和家人去抵债,最后则是欠债者本人。各个王朝的统治者都以不同的方式来帮助这些不幸的人,比如可以采取用法律规定利率的方式进行帮助。

古代家庭的发展(两河地区的社会生活)(5)

在古巴比伦时期,贷出银"公正的"利率是20%,粮食和其他易腐烂的日用品是33.3%,然而,即使这样的利率有时也是难以承受的。

在《汉谟拉比法典》中对债务奴隶做了限制,第117条规定:"如果一个男人因为自己没有能力去偿还自己的债务的时候,不得不向别人出卖自己的妻子孩子去做奴隶帮他偿还债务的时候,他的妻子和孩子应该在他们的雇主家干满三年的活,直到第四年才应该释放他们。"

此外,王室经常颁布所谓的"公平法令",宣布废除所有私人的、有利息的债务。 在两河地区的社会中,男子对妻子、儿女有绝对的权威。而且没有关于成年年龄的规定。在债务方面,父亲无力偿还债务时,不仅可以将自己的奴隶,也可以将自己的家庭成员送给债主抵债,父亲有权力但没有义务去赎回这些家人。在苏美尔时期,长子继承所有家产,但他有责任抚养所有的兄弟姐妹。

在此后的历史时期,则是兄弟平分家产,而长子得两份。多数地区女子没有继承权,除非家里没有儿子。

一夫一妻制两河地区多数婚姻是一夫一妻制,在没有儿子的情况下,丈夫有权力娶第二个妻子,但是他所娶的第一任妻子的地位永远是最高的。所有的女子中如果自己不能生育,或者是自己没有儿子的话,就可以为自己的丈夫挑选一个女仆或者是与自己相好的姐妹一起共侍一夫,这种做法在当时的两河地区最为常见的就是被女祭司们所采用的。

古代家庭的发展(两河地区的社会生活)(6)

因为这些女祭司虽然可以和普通人一样结婚生子,但是她们并不被允许诞下孩儿,所以就会采取这种措施来为自己的丈夫繁衍后代。

另外就是一个家庭中,如果妻子生病之后不能履行她自己的婚姻的职责时,他的丈夫就可以娶第二个妻子,但是在这之后,他的丈夫依然是有着赡养生病的第一任妻子的责任的,而且如果她愿意的话,也是可以离开她丈夫的家去自立门户的。

结语

早在很久之前,两河流域的人们就创造这样发达的社会,这种初具规模的社会生活,也是给后世留下了深远的影响。那个时候古代的文明里最为知名的是希腊文化。但是在古希腊人还没有开化启智走入文明世界的时候,两河流域的文明就已经延续了很长的时间。后来希腊的很多的社会管理都是在两河流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参考文献:

《美索不达米亚考古》

《与圣经相关的古代近东铭文》

《古代近东图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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